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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讨论《黑龙江省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
1日上午,省委副书记、省长梁惠玲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讨论《黑龙江省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
会议强调,要认真学习新修订的国务院组织法,准确理解和把握蕴含其中的精髓要义,全力抓好贯彻落实。要健全完善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的制度措施,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工作规则,推动政府各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高效运转。要落实“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要求,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特别是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规定,充分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要落实“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的要求,健全行政监督制度,加强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政府督查、政务公开等工作,特别是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压缩权力寻租空间,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要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锤炼扎扎实实、踏踏实实、求真务实的优良作风,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会议指出,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制度创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落实分区管控要求,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坚决筑牢祖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要统筹推动分区管控,坚持保护与发展协同,聚焦环境要素,科学划定管控单元,精准编制差别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和环境质量底线。要围绕国土空间规划,构筑森林生态屏障,保护水生态空间廊道,融入国家“三区四带”生态安全屏障体系。要加强分区管控数据应用平台建设,及时预防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发生,抓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要完善工作落实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实行部门联动,强化考核评价,做好政策解读,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记者 薛立伟 徐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