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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推进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黑水规发〔2024〕4号

日期:2024-12-12 10:32 来源:黑龙江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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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建三江管委会农业水务局,厅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水文〔2023〕30号),加强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加快建立与防汛调度和国家水网相匹配的现代化国家水文站网体系,保障水利工程安全高效运行,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水文站网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黑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的通知》(办水文〔2023〕28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由黑龙江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或批准)的各类新建、改(扩)建、加固的水利工程,包括水库工程、堤防及河道工程、蓄滞洪区工程、山洪灾害防治工程、引调水工程及与防洪、水资源管理有关的其他水利工程。

二、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保障水利工程安全高效运行、提高防灾减灾能力、提升水资源利用和水环境水生态综合治理水平、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推进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加快完善水利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构建现代化国家水文站网,为保障水安全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基础支撑。

(一)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牵引、应用至上。以保障水利工程安全高效运行、完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提高流域区域防灾减灾能力和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综合治理能力等需求为牵引,统筹推进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实现数据共享,确保务实管用。

坚持因地制宜、先进实用。在充分挖掘利用现有水文站网功能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规模的水利工程特点及任务需求,因地制宜确定配套水文设施建设内容,大力推进数字孪生等现代技术和新型实用、安全可靠设备应用。

坚持合理布局、一体推进。配套水文设施应与现有水文站网相衔接,确有需要、避免重复。水利工程需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水文设施与主体工程一体设计、同步实施,确保配套水文设施质量和正常运行。

坚持统一管理、创新模式。配套水文设施原则上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并接受水文机构的业务指导,鼓励探索运行管理的创新模式,引入专业化机构具体承担水文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提高运维管理水平和效能。

(二)建设任务

围绕流域防洪、国家水网、河湖生态保护治理、数字孪生水利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改(扩)建、加固的水利工程应在前期规划设计中根据工程性质同步谋划和明确配套水文设施,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可利用工程预备费或工程结余资金履行必要程序后建设专用水文测站或配套水文设施,已建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根据防洪安全、水资源调度、水生态修复等需要,逐步完善配套水文设施,确保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应建尽建、应建快建、应建优建。

为避免重复建设,水利工程上下游20千米(平原河网10千米)内已建有水文测站,如能满足工程需要,则不再新建水文测站,可对现有水文测站进行监测能力提升。

三、站网布设及建设方案

(一)站网布设

按照《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等要求,各类水利工程应统筹工程涉及范围内现有雨量站、水位站、水文站等水文站网,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

新建水文测站应依据《水文站网规划技术导则》(SL/T34)和《水文站网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专用水文测站设立的审批手续,按《水文测站代码编制导则》(SL502)统一编码。

新建水文测站的设施设备应满足水利工程和所在河道水文监测的功能需要,并具备一定的先进性。

新建水利工程影响到原有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监测功能的,应按照《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履行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行政许可程序,分析评价工程建设对水文监测工作的影响程度,实施相应的非工程补救措施,并对受影响的水文设施进行恢复重建。新建水利工程影响原有专用水文测站的,可以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建设方案

按照《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等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水文设施建设方案,主要包括降水量、水位、流量、泥沙、地下水、水质、水生态、冰情等观测项目、测验方式、建设标准和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配置。

水文测站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应满足相应的防洪、测洪标准。

具体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的通知》(办水文〔2023〕284号)等要求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水利工程建设单位

1.负责落实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资金并组织实施。在组织编制新建、改(扩)建、加固等各类水利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技术文件时,要在相关章节中按照《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的要求设计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必要时可编制水文专题报告。前期工作技术文件配套水文设施章节应征求省级水文机构意见,审查时必须有水文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需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要将水文设施纳入工程总体布局并组织编制配套水文设施设计文件,站网规划布局、设施设备设计要满足《水文站网规划技术导则》(SL/T34)和《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SL/T276),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履行水文测站设立、调整程序。

2.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可根据需要作为单项工程进行单独招投标,承担配套水文设施建设和监理任务的单位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3.应按《水文设施工程施工规程》(SL649-2014)要求,加强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施工组织管理确保施工质量与安全。要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把好质量监督、检查、验收关。

4.水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按照水利工程验收规定及《水文设施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水文〔2022〕135号)规定开展水文设施专项验收,并邀请水文机构参加,专项工程验收鉴定书同时送交省级水文机构备案。配套建设水文设施监测数据不能发送至相关水文机构并满足接收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按照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的原则,水文设施统一纳入水利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鉴定书同时送交省级水文机构备案。

(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

1.负责配套水文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明确具体负责机构和人员,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足额落实运维经费,接受水文机构的业务指导,确保配套水文设施规范管理和良性长效运行。

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委托运行等方式,引入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化机构具体负责配套水文设施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2.按照水文规范和工作要求,定期做好水文仪器设备维修检定,及时组织做好水文监测、信息报送、资料整编等工作,确保数据安全。测站代码按照省级水文机构要求统一编制;监测要素需符合《降水量观测规范》(SL21)、《水位观测标准》(GB/T50138)、《河道流量测验规范》(GB50179)等要求;汇交资料应符合《水文资料整编规范》(SL/T247)、《水文年鉴刊印规范》(SL/T460)的有关规定;数据库格式应符合《水文数据库表结构及标识符》(SL/T324)的要求。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取得的水文监测信息应接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数据接收平台,并交换至省级水文机构数据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不得漏报、迟报、错报水文监测信息,不得伪造监测资料。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取得的水文资料,应按照《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时向工程所在地市级水文机构汇交。

(三)各级水文机构

1.省级水文机构负责站网规划布局、设立审批和技术指导,地市级水文机构负责设计实施的监督指导。重点围绕满足水利工程运行需求并兼顾服务流域和区域需要,因地制宜确定水文监测要素和监测方式,按照《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SL/T276—2022)和《水文监测数据通信规约》(SL651—2014)等相应行业标准规范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优先选用自动监测、在线传输等先进现代的设施设备。省级水文机构数据平台接收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取得的监测信息,地市级水文机构负责接收整编后的水文资料。

2.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设计方案审查、验收等工作。

3.履行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业务指导职责。

(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是否需要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监督检查,确有需要,督促其落实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省级监管由厅有关处室会同水文机构对在建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审批新建、改(扩)建、加固的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技术文件时,要将配套水文设施作为项目审查的重点内容,审核是否根据需要设计建设配套水文设施,以及水文设施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3.按照权限,组织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竣工验收,验收成果同时交由省级水文机构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推进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作为构建现代化水利基础设施体系的重要任务进行专题研究部署,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梳理、申报和审批,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沟通对接,根据水利工程需要,将配套水文设施纳入建设任务并落实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确保配套水文设施应建尽建、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运行和及时发挥作用。

(二)完善标准体系。要统筹考虑优化水文站网布局和功能以及保障水利工程安全高效运行等,健全完善水文站网等技术标准体系,强化现代水文技术装备应用,着力提升水文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三)加强监督指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对需要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督促落实建设资金,保障水文设施运行维护经费。各级水文机构要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将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的技术管理人员纳入水文系统业务培训范围,指导督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制定完善配套水文设施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确保配套水文设施规范管理和良性长效运行。

黑龙江省水利厅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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