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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工信科联规〔2024〕17号

日期:2024-11-28 09:41 来源: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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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工信局、财政局:

现将《黑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奖补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8月12日

黑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我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加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进一步完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黑办发〔2022〕2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8号)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制造业创新中心是由企业、高校院所、产业联盟等自愿组合,以独立企业法人形式运营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重点开展制造业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推动技术成果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面向行业、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国家级和黑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由工信部、省工信厅认定。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一律公平、公正、公开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二章  奖补标准

第三条  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每年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软件等费用总和的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连续支持3年。对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第三章  兑现程序

第四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奖补政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政策兑现通知,明确具体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

(二)省工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创新中心年度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及软件清单、合同发票、付款票据凭证等费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拟支持企业名单和补助额度;

(三)拟支持名单在省工信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提请省工信厅党组会议审议;

(四)审议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补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工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补资金。

第五条  对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原则上无需提供申报材料。按“免申即享”原则,由省工信厅依据工信部文件确定奖励名单,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联合呈报资金拨付请示。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补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工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补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申报单位、省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应分别履行以下相应职责:

(一)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省工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三)第三方评审机构要实施全程操作痕迹,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规范性,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省工信厅要对第三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工信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县工信部门按照省工信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八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工信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预算管理的前置要件。

第九条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工信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十条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工信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应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可结合实际情况,将带动制造业创新中心研发仪器设备及软件购置额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现行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原《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等13个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工信规划联规〔2022〕10号)中《黑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奖补政策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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