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文旅规〔2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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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文化(体)广电和旅游局、企(事)业单位、相关高校、科研院所: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领域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经省文化和旅游厅第24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9月13日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领域专家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文化和旅游领域发展需要,发挥专家在我省文化和旅游领域决策咨询和评审评价等方面的作用,完善专家的选聘和管理工作,提高决策科学化与管理规范化水平,依据中央和省相关文件精神,建立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领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专家选聘入库、抽取使用、监督管理及终止出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集中统一、标准规范、安全可靠、开放共享、管用分离、择优选取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主要来源于党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单位和组织,具有较强的理论和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良好职业道德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 专家库根据各业务处室工作需求确定子专家库,为文化和旅游活动提供决策咨询、评审评价等服务。招标比选(政府采购)、信息技术、安全监管等非文旅行业专业的,可使用国家或相关部门专家库,不单独建库。
第六条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设立专家库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专家库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家库的组织、建设与管理等相关工作。
(一)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由厅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1名,由厅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为厅机关各处(室、局)、机关纪委负责人。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2.负责入库专家的遴选、审核和聘任;
3.组织在库专家开展本办法规定的专家活动;
4.组织召开专家库管理工作会议;
5.决定对在库专家的考核和奖励;
6.审核和决定在库专家的出库;
7.指导、监督专家库的管理和使用。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教育处,办公室主要职责:
1.专家库建设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2.入库专家材料的初审和核实;
3.入库专家的选聘、建档、信息动态管理;
4.入库专家的业务培训;
5.其他与专家库有关的日常事务工作。
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在副组长领导下开展,重大决策事项报组长审定或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相应子库专家的推荐、日常使用和管理、使用后情况反馈等;厅机关纪委负责对专家使用程序性、规范性的监督。
第二章 专家入库基本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专家入库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
(二)热爱文化和旅游事业,对工作认真负责、信誉良好、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能够以严谨的科学精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各项评价、咨询工作。无不良诚信及社会信用记录。
(三)熟悉国家方针、国内外文化和旅游产业及所在领域发展情况、产业政策、行业发展方向、标准和技术规范;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过副处级及以上职务;有本领域公认的代表性作品、项目及其他有影响的重要成果,或在业界有比较公认的实践经验,在所在专业领域有较高知名度、认同度;经验丰富,成绩突出,研究成果多且应用广泛的专家可适当放宽资格要求。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和奖励的专家可优先入选。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并完成相关工作。享有国务院津贴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专家、有较高行业威望或专业领域有突出成就的专家可适当放宽。
(五)自愿加入专家库并承担相应义务,接受领导小组的管理。
第八条 专家入库程序
省内专家入库一般采取公开征集、单位(行业)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公开征集,在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公开征集专家,有意向者需要填写《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领域专家申请表》。单位(行业)推荐,通过各市(地)文化(体)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学会)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事业单位等推荐。推荐单位应填报《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领域专家推荐表》《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领域专家推荐汇总表》。定向邀请,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后入库。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子专家库责任处室对推荐入库专家资格进行初审,原则上根据专家专业类型、业务工作需要等分配子专家库,每名专家最多同时进入3个子专家库。各子专家库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0人。
通过初审的申请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入库专家建议名单,由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审定。
审定通过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本人并向其颁发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领域专家库专家聘书,聘期为3年,入库专家名单抄送省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备案。
每期专家聘任到期前90天,本人需填写《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领域专家库专家续聘登记表》,交专家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没有按要求在规定时间提交者,视为专家本人放弃续聘。
省外专家可由领导小组成员处(室、局)从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或其他省份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专家库中邀请,经本人同意,纳入专家库,亦可按双方专家库管理部门共享推荐的方式直接交换入库,或由领导小组主动邀请入库。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有关活动,可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建议、结论,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
(二)参加有关活动,按相关规定和标准接受合理劳务报酬和报销相关差旅费用;
(三)经申请后,专家可退出专家库;
(四)法律、法规和有关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专家负有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开展相关活动;
(二)积极参加有关决策咨询、评审评定、现场检查和调研暗访等工作,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提出意见建议,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建议负责,并接受文化和旅游诚信管理和信用信息共享;
(三)评审、评价、评选、论证、咨询等工作,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明回避:
1.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成员参加参评项目;
2.两年内曾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
3.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4.与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发生法律纠纷;
5.被评审项目单位提出合理回避事由;
6.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咨询)的情形。
(四)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泄露有关信息;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泄露、剽窃、篡改、假冒、非法转让或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资料。不接受被评单位或个人的宴请、馈赠礼金礼品等;
(五)法律、法规和有关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决策咨询、政策法规制定、规划策划编制、项目评估评审、标准评定、活动奖项评定、重大项目推荐、职称评审、检查验收等工作所需要的专家,应按项目实际需求制定抽取原则,按抽取原则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遵循随机、保密、回避、轮换等原则。
第十二条 活动承办处室根据项目类型,在对应专家库中选取所需要的专家并填写《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专家抽取申请表》,活动结束后,承办处室将专家抽选使用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为避免随机抽取专家因故不能参加工作,可在抽取时确定一定数量的递补专家。非政府采购项目评估评审,由采购处室提出申请,在机关纪委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 活动承办处室应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将活动主题、时间、地点等信息通知专家,并确认专家是否存在回避情形。存在回避情形的,按利益回避原则,依次递补抽取专家。
第十四条 原则上不得邀请库外专家参加相关活动,确因工作需要,需指定在库专家或库外专家参加相关活动的,应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副组长签字同意并在机关纪委备案后,方可邀请参与。
第十五条 专家抽取工作完成后,相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要求做好相关资料和活动组织的保密工作,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 专家库管理
第十六条 专家库实行信息定期更新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处室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在库专家或专家所在单位确认信息变更情况。涉及省外共享专家,及时与共享省份定期更新。
第十七条 每项工作结束后,承办处室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专家使用登记表》,建立专家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建立专家培养机制,通过邀请专家参加讲座、学习、培训等提升专家履职能力。支持有突出贡献的专家职称晋升、荣誉获得等,培育专家持续成长。
第十九条 在库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专家库管理领导小组核实相关情况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本人终止其在库专家资格,解聘调整出库。对调整出库的专家原则上不再聘用: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存在伪造、篡改和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背离科研道德的;
(三)泄露相关评审评奖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非法转让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经邀请因个人主观原因不参与活动3次或无故缺席2次,在参加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不能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履职或因不认真履行专家义务导致出现与专业要求严重不匹配并发生较大失误的;
(六)索取或者接受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的,利用专家身份或权利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的;
(七)因超龄等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八)因个人有严重不良社会信用记录的,或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每3年对专家库集中进行一次调整和补充,如遇特殊情况,经领导小组同意,按本办法程序启动临时入库和调整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领导小组成员可制定子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对专家选取、信息查看、专家评审、回避声明等活动进行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以下简称“文旅科研课题”)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提高文化和旅游科研水平,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宏观决策课题管理和资助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旅科研课题研究,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点资助本省文化和旅游(文博)发展、科技创新等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支持理论研究成果转化和应用对策研究成果实践应用。
第三条 文旅科研课题研究组织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管理及运行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立项管理的、由财政资金支持的文旅科研课题。课题资金预算、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监督。
第五条 文旅科研课题实施统一归口管理,由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处(室、局)和直属单位等提出研究需求,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课题的统筹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文旅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设在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科技教育处,具体负责文旅科研课题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文旅科研课题年度实施计划,明确资助方向和资助重点;
(二)拟定年度文旅科研课题申报指南;
(三)组织文旅科研课题的立项与结项评审;
(四)监督、指导文旅科研课题的组织实施和资助经费使用;
(五)评选和奖励文旅科研课题优秀成果,组织开展有关文旅科研学术研讨活动;
(六)编辑、出版年度文旅科研课题成果汇编;
(七)其他与文旅科研课题相关事项。
第七条 黑龙江省各市(地)文化(体)广电和旅游局、省内高等院校,党校(行政学院)、社科院等科研院(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科研管理部门的企(事)业单位,作为课题申请推荐和具体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
(一)组织本单位课题申请,审核本单位课题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保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按照文旅科研课题申报书组织实施课题,履行课题申报书及立项通知书中约定的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督促项目组按时完成课题目标任务,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课题成果转化应用和登记等工作;
(三)跟踪管理文旅科研课题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
(四)及时报告文旅科研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五)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八条 文旅科研课题按年度工作需求设立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委托课题。
重点课题主要开展文化和旅游(文博)领域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对文化和旅游(文博)发展具有指引或推进创新价值的理论研究,具有战略意义和实用价值的研究,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黑龙江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大方向及文化和旅游厅明确提出的重大现实课题研究;
一般课题主要开展对文化和旅游(文博)领域实践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研究,推动文化和旅游(文博)学科发展和进步的研究,对文化和旅游(文博)领域进行前沿探索的研究,对文化和旅游(文博)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应用研究;
委托课题用于开展文化和旅游(文博)发展急需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提出的重大内容研究,经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审定后,单独立项。
第九条 申报文旅科研课题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黑龙江文化和旅游事业,近3年无违法或不良记录;
(二)具有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有科研管理机构,能够负责组织、指导课题实施,能够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有效管理;
(四)重点课题的申请人应当具有副高级或相当于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不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五)一般项目申请人应当具有中级或者相当于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委托课题要求参照重点课题;
(六)课题申请人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且不能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其他科研项目的申报;非课题申请人的课题组成员同年最多可参与2项课题的申报;文旅科研课题申请人,在结项前不得申报科研课题;
(七)课题申报通知和立项通知中有其他要求的,课题申请人应当一并遵循。
第十条 课题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文旅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不受理其课题申请:
(一)未按规定填报申报书;
(二)课题申请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申报课题存在知识产权争议;
(三)同一课题多头申报。
第十一条 课题立项流程
(一)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采用专家初审和会议复评相结合的立项评审制度,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
(二)文旅科研课题办公室对申报课题进行分类汇总,并按课题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三)资格审查后,文旅科研课题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初评,提出建议拟立项名单,会议复评后,报厅党组会会议审议;
(四)审议通过后,在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下发立项通知书并通知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与其签定相关协议;
(五)无特殊情况,逾期未按要求完成立项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资格。
第四章 课题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鼓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将文旅科研课题纳入本单位科研工作计划,为课题组成员提供必需的保障条件。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应当按本管理办法和本单位科研管理机构的要求做好课题自我管理工作,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课题研究。
第十四条 文旅科研课题验收成果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报告、论文、教材、决策咨询、软件、标准等。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必须按照文旅科研课题申报书的承诺开展研究工作。一经批准立项,课题研究方向和主要内容均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请示,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组织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文旅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备案:
(一)变更课题组成员;
(二)变更课题管理(承担)单位;
(三)延期结项;
(四)终止或撤销课题协议;
(五)课题执行过程中或者成果出版等有涉外问题;
(六)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预算自主支配课题经费。课题负责人、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课题资助经费。
第十八条 课题资助经费开支范围和比例同步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资金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机关委托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科目包括:
(一)图书资料费,指收集资料过程中购买图书、资料的费用以及邮寄、打印、复印、誊录、翻译等费用;
(二)印刷费,包括调研报告等打印费用和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以及供评审、鉴定用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
(三)数据采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四)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为完成课题进行的调研、参与课题有关的学术会议费用;
(五)辅助设备费,指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设备租赁和维护等费用;
(六)专家咨询费,支出总额不超过资助总金额的20%;
(七)劳务费,支出总额不超过资助总金额的15%;
(八)管理费,支出总额不超过资助总金额的5%;
(九)其他支出。
课题其他来源经费由依托单位按规定自行管理,无需纳入以上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课题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按财务有关要求,第一次拨付80%,其余20%预留经费在课题验收结项后拨付。
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预留经费不予拨付。第一次验收未能通过,经限期(原则上不超过半年)修改后重新验收,仍未能通过的课题作终止处理,并追回已拨经费未使用部分。
第二十条 因特殊情况造成课题负责人无法完成课题的,或者终止、撤销课题协议的,追回已拨经费的未使用部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当会同所在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清理课题经费使用账目。
第二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文化和旅游厅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作出撤销课题决定:
(一)不按照课题申请书的承诺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配合文旅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对课题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四)提交虚假的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第二十三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撤销课题: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
(三)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
(四)买卖、代写课题,虚构同行或专家评议意见;
(五)虚构或虚报阶段性研究成果、社会调查等科研活动;
(六)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七)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
(八)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
(九)存在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课题负责人(变更课题负责人的课题研究期限、研究方案仍以立项通知为准)或者终止课题研究的申请,报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核批;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也可以根据情况直接作出终止课题研究的决定:
(一)课题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课题负责人在其他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临近资助期满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的;
(四)最终研究成果质量低劣的,或者不遵守课题研究成果宣传纪律的;
(五)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情况的。
被撤销或终止课题的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申报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管理的科研课题。
第五章 成果验收与推广
第二十五条 为科学地评估文旅科研课题研究成果质量,课题最终成果必须通过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项。重点课题、一般课题一般在1-2年内完成;委托课题一般在1年内完成。确有正当理由,课题负责人可在截止到期前3个月申请延期结项,但延期申请只能提出1次且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六条 课题结项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1次,每个课题的结项验收专家不得少于3人,以申报书和立项通知书约定的内容为依据,科学、公正、实事求是地对课题成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经济性以及对文化和旅游工作的作用等进行客观评价。
第二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课题可免于结项验收:
(一)获得省部级评奖三等及以上奖励的;
(二)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及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采纳应用的;
(三)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
上述课题仍应当填写《验收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验收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材料提交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二十八条 各级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组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科研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扩大成果的社会影响。
第二十九条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可逐步建立科研课题成果库,出版课题成果汇编,组织开展优秀成果评选和相关学术研讨活动,扩大科研课题的社会影响。
第三十条 科研与创作成果在正式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注明“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课题编号:XXXX)”字样。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开发布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