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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工信政法规〔2024〕15号

日期:2024-11-12 10:47 来源: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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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工信局:

现将《黑龙江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8月2日

黑龙江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1〕70号),支持引导制造业企业树立“十年磨一剑”精神,聚焦细分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深耕细作、创新发展,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助力黑龙江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13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以下简称单项冠军)是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依法设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长期专注于制造业特定细分领域,生产技术或工艺国内领先,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或全省前列的制造业企业。

第三条  围绕我省“4567”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的重点产业开展省制造业单项冠军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制造业单项冠军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地)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申报和推荐,协助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认定一批黑龙江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黑龙江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坚持专业化发展。企业长期专注并深耕于制造业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领域。截至上年末,从事相关领域时间达到10年及以上,属于新产品的应达3年及以上。(本项所指新产品,是指企业近3年研发上市且无法归入国家统计局《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

(二)市场份额全国领先。申请产品近3年市场占有率平均位居国内排名前5位或全省前3位。产品类别原则上对照《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8位或10位代码,难以准确归入的应符合行业普遍认可的惯例。

(三)持续创新能力强。设立研发机构且作用发挥良好,企业生产技术和工艺达到国内领先水平;重视研发投入,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达到3%及以上或处于行业领先水平;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拥有2项及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或5项及以上实用新型专利,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领域技术标准。

(四)企业经营业绩优秀。企业近3年主营业务收入4亿元及以上。年销售收入4亿元以下企业,如申请省制造业单项冠军,应为已入选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五)质量效益高。产品质量精良,关键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建立完善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并取得良好绩效;重视实施国际化经营,市场前景好。

(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未产生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安全保密)、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税漏税、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企业申请产品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能耗达到行业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第七条  重点支持从事符合工业强基工程重点方向,制造业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和元器件、专用高端产品研发生产等,或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制造业单项冠军重点领域企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请。企业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黑龙江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申请书》(见附件);

(二)企业申请产品近3年市场占有率、排名说明材料;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近3年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近3年研发投入证明材料或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研发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附注中对研发投入的说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认定材料、研发投入明细表及相关合同发票复印件等;

(六)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的佐证说明材料;

(七)有效专利、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佐证材料及目录;

(八)科技奖项、质量认证及荣誉、品牌荣誉等相关材料及目录;

(九)《信用信息报告》(信用中国网站查询);

(十)企业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推荐。各市(地)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办法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严格把关、择优推荐,并将推荐文件和申请材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条  评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拟认定的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公示。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对拟认定的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布。公示无异议后,提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发布认定结果,并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培育服务

第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企业每年应向所在市(地)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上年度发展报告,主要内容为企业生产经营、专业化发展、研发创新、市场地位等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市(地)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地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日常管理,及时了解企业发展动态,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发展情况、本地扶持省制造业单项冠军发展的有关工作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3年对已认定的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进行一次评估复核,复核条件和程序参照认定条件和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名单中予以撤销: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五)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六)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  因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项原因被撤销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因第十六条第(六)项原因被撤销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称号的,企业在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

第十八条  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市(地)工业和信息化局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十九条  对已认定的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在承担国家重大专项,开展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绿色制造、促进两化融合、工业投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企业应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如有虚假填报,取消申请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请。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三方专业机构在论证核查、复核评价以及提供其他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论证核查、复核评价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资格,以后不再聘用。参与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参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项目评审资格,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市(地)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时,应充分掌握企业实际情况,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涉嫌弄虚作假的,一律不得推荐。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市(地)工业和信息化局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市级单项冠军认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生效前已被认定的单项冠军继续有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办法执行。原《黑龙江省制造业单项冠军认定管理办法》(黑工信产业规〔2022〕12号)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申请书

附件:黑龙江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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