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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指导标准的通知

黑民规〔2023〕4号

日期:2023-10-31 14:36 来源:黑龙江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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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全省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下同)基本生活费最低指导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全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指导标准进行调整,集中养育孤儿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66元、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28元,提标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各承担50%(其中:省属巴彦儿童福利院由省级全额承担)。提标后,全省机构养育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指导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916元和1478元。

二、保障对象范围

具有本省户籍的0-18周岁孤儿;享受保障的孤儿成年后继续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高中、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孤儿监护人的家庭收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规定参照孤儿标准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按时发放到位。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审批程序,准确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核发《儿童福利证》;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孤儿及时进行系统信息核减,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动态监管,精准管理。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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