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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交规〔2023〕7号

日期:2023-10-31 14:44 来源: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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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黑龙江省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7月28日

黑龙江省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货运枢纽

(物流园区)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黑龙江省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物流降本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和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省行政区域内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省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政府引领、统筹规划、绩效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安全。

第四条  省级补助资金由各级交通、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提出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履行财会依责监督职责;督促指导相关市县开展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编制省级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三年支出规划建议,负责对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会签,下达省级补助资金预算;督促指导省交通运输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履行财会主责监督职责。

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项目审核、上报工作,负责本地区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项目实施工作。市(地)、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履行财会依责监督职责。

市(地)、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省级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督促指导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省级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履行财会主责监督职责。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补助范围。纳入《黑龙江省“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项目。已获得省级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再享受其他省级补助资金。

第六条  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项目按总投资的3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3000万元。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与物流活动相关的公共仓储设施、公共停车场、公共堆场建设;联运换装作业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物流信息化建设。

第三章  省级补助资金审批和下达

第七条 省本级年初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省交通运输厅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省财政厅将省级补助资金下达相关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同时抄送省审计厅。

第八条  市(地)、县(市)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补助资金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将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兑现省级补助政策,切实发挥省级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省级补助资金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使用,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后一般不予调整,因特殊原因无法实施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核确认并调整年度投资计划,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履行审批程序后,省财政厅按程序收回省级补助资金。

第十条  省级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省级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省级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资金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健全“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省级补助资金,严禁挪作他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省级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五章  绩效和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省级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地区省级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项目单位要自主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逐级报送至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和年度重点工作通知要求等,按职责分工对省级补助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所提供的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绩效评价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

第十四条  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履行财会主责监督,加强省级补助资金管理监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责监督,加强对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严格支出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各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督,加强对本单位省级补助资金的日常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审核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有关部门、单位在申报、使用省级补助资金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收回省级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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