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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2023〕22号

日期:2023-10-13 15:23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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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

现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反馈。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2023年6月30日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行为,优化我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发〔2014〕21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2〕19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黑政规〔2021〕2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43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基本行为暂行规范〉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1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照规定完成信息登记注册,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对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履职评价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20号)单独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评价,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为加强政府采购当事人信用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根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模式和方法,结合政府采购领域特点,科学设置考核评价指标,构建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机制,对参与政府采购的当事人开展政府采购行为评价,以评价结果为依据,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分级,根据履职评价等级采取差异化监管的措施。

第四条 代理机构评价行为根据程度轻重划分为一般评价行为和重点评价行为(《评价表》中标注★)两类。

重点评价行为是指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以及严重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高效开展的行为。

一般评价行为是指除前款所规定的重点评价行为之外,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政府采购市场正常秩序,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正公平高效开展的行为。

第五条 履职评价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网)实施。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准确作出履职评价,不得恶意评价。

第六条 履职评价结果作为对代理机构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履职评价

第七条 代理机构履职评价周期为一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代理机构履职评价按照采购活动实施阶段和实施主体划分为代理行为互相评价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第八条 履职评价满分为100分,其中:代理行为相互评价20分,监督检查考核评价80分。

第九条 代理行为相互评价。各方评价主体(采购人、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以及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应在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专家费用发放后,确认中标(成交)结果前,在政府采购网上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相互评价表(供应商评价代理机构)》(附件1)、《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相互评价表(采购人评价代理机构)》(附件2)、《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相互评价表(评审专家评价代理机构)》(附件3)完成对代理机构的评价;1个项目评价1次,评价结果确认提交后,不得修改;评价满分为20分,其中:供应商评价占8分(附件1),采购人评价占6分(附件2),评审专家评价占6分(附件3)。代理行为相互评价得分,为评价期内代理机构所有采购项目采购行为被评价总分与项目数量的算数平均值。

第十条 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财政部门根据采购项目质疑、投诉、举报、信访、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及审计等发现的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参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表(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考核代理机构)》(附件4)和《黑龙江省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及具体情形(代理机构)》(附件5)对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评分,满分为80分。评分采取扣分制,按发现并核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实际次数(次数不设限)累计扣分,扣完为止。

第十一条 各相关评价主体应按本办法规定认真开展采购行为相互评价和履约验收相互评价,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如实记录、评价,扣减相应分数。各相关评价主体未实事求是开展履职评价,经财政部门查证属实的,计入其监督检查考核评价,扣减相应分数。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履职评价等级。得分小于等于100大于97的记为“A”级;得分小于等于97大于94的记为“B”级;得分小于等于94大于90的记为“C”级;得分小于等于90大于80的记为“D”级;得分小于等于80的记为“E”级。对于市场主体认可度较高,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且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累计中标(成交)金额全省排名前5名的代理机构,在履职评价实际得分的基础上,给予加5分;累计中标(成交)金额全省排名6-10名的代理机构,在履职评价实际得分的基础上,给予加2分。加分后实际得分大于100分的,按100分计算。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公示。每个评价期(一年)结束后,省财政厅将代理机构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在政府采购网公示5日。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政府采购网评价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向省财政厅提出陈述和申辩,各级财政部门应予以核实,并于7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实结果,如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成立,财政部门应予以采纳,对评价结果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 鼓励代理机构通过“码上诚信”向社会展示自身信用状况。

第三章 履职评价结果应用及修复

第十五条 实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每年的履职评价结果,与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相关平台共享。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的履职评价等级供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参考使用。履职评价等级为“A”级的,一般不对其开展监督检查,履职评价等级为“E”级的,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

第十七条 履职评价系统通过履职评价等级自动覆盖的方式,修复代理机构上一年的履职评价等级。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将定期推送履职评价结果至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黑龙江省市场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九条 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定期推送黑龙江省市场主体公共信用评价结果至省财政厅履职评价系统。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一年。《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4个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2〕2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相互评价表(供应商评价代理机构)

      2.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相互评价表(采购人评价代理机构)

      3.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相互评价表(评审专家评价代理机构)

      4.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表(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考核代理机构)

      5.黑龙江省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及具体情形(代理机构)

黑财规22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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