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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2023〕23号

日期:2023-10-13 15:29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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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

现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反馈。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2023年6月30日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优化我省政府采购市场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黑政规〔2021〕2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43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基本行为暂行规范〉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1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是指在黑龙江省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为加强政府采购当事人信用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根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模式和方法,结合政府采购领域特点,科学设置考核评价指标,构建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机制,对参与政府采购的当事人开展政府采购行为评价,以评价结果为依据,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分级,根据信用评价等级采取差异化监管的措施。

第四条 供应商评价行为根据程度轻重划分为一般评价行为和重点评价行为(《评价表》中标注★)两类。

重点评价行为是指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以及严重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高效开展的行为。

一般评价行为是指除前款所规定的重点评价行为之外,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政府采购市场正常秩序,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正公平高效开展的行为。

第五条 信用评价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网)实施。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准确作出信用评价,不得恶意评价。

第六条 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对供应商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七条 供应商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供应商信用评价按照采购活动实施阶段和实施主体划分为参与行为相互评价、履约验收相互评价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对提供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数字证书服务的供应商单独开展信用评价。

第八条 供应商信用评价满分为100分,其中:参与行为相互评价20分,履约验收相互评价30分,监督检查考核评价50分。

第九条 参与行为相互评价。各方评价主体(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应在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确认中标(成交)结果前,在政府采购网上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参与行为相互评价表(代理机构评价供应商)》(附件1)、《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参与行为相互评价表(采购人评价供应商)》(附件2)、《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参与行为相互评价表(评审专家评价供应商)》(附件3)完成对所有递交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的评价;1个项目评价1次,评价结果确认提交后,不得修改;评价满分为20分,其中:采购人评价总分为6分,代理机构评价总分为8分,评审专家评价总分为6分。参与行为相互评价得分,为评价期内被评价供应商参与所有采购项目采购行为的被评价总分与被评价项目数量的算数平均值。

第十条 履约验收相互评价。采购人应在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后,提交验收报告前,在政府采购网上按照《黑龙江省政府供应商履约验收行为相互评价表(采购人评价供应商)》(附件4)完成对供应商的评价;1个项目仅限评价1次,满分为30分。履约验收相互评价得分,为评价期内供应商所有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被评价总分与项目数量的算数平均值。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财政部门根据采购项目质疑、投诉、举报、信访、随机抽查、重点检查、考核及审计等发现的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参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表(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考核供应商)》(附件5)和《黑龙江省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及具体情形(供应商)》(附件6)对供应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分,满分为50分。评分采取扣分制,按发现并核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实际次数(次数不设限)累计扣分,扣完为止。

第十二条 各相关评价主体应按本办法规定认真开展采购行为相互评价和履约验收相互评价,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如实记录、评价,扣减相应分数。各相关评价主体未实事求是开展信用评价,经财政部门查证属实的,计入其监督检查考核评价,扣减相应分数。

第十三条 供应商信用评价等级。得分小于等于100大于97的记为“A”级;得分小于等于97大于94的记为“B”级;得分小于等于94大于90的记为“C”级;得分小于等于90大于80的记为“D”级;得分小于等于80的记为“E”级。同时在评价结果为“A”级的供应商中,按年度参与项目中标(成交)金额进行排序,排名前20%的供应商,由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协会对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况进行宣传。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公示。每个评价期(一年)结束后,省财政厅将供应商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在政府采购网公示5日。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政府采购网评价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向省财政厅提出陈述和申辩,各级财政部门应予以核实,并于7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实结果,如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成立,财政部门应予以采纳,对评价结果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鼓励供应商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超市、电子卖场通过“码上诚信”向社会展示自身信用状况。

第三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及修复

第十六条 实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每年的信用评价结果,与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相关平台共享。

第十七条 供应商的信用评价等级供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参考使用。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可按应收额度的50%交纳投标保证金,按80%交纳履约保证金,一般不对其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抽检等检查,信用评价等级为“E”级的,列入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等重点监督和检查名单。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系统通过信用评价等级自动覆盖的方式,修复供应商上一年的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将定期推送信用评价结果至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黑龙江省市场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十条 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定期推送黑龙江省市场主体公共信用评价结果至省财政厅信用评价系统。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服务和工程网上超市、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等执行简易程序的政府采购项目,参照本办法开展信用评价,并纳入供应商信用评价体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一年。《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4个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2〕2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参与行为相互评价表(代理机构评价供应商)

      2.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参与行为相互评价表(采购人评价供应商)

      3.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参与行为相互评价表(评审专家评价供应商)

      4.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履约验收行为相互评价表(采购人评价供应商)

      5.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表(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考核供应商)

      6.黑龙江省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及具体情形(供应商)

黑财规23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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