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财规〔202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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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财政局、金融工作主管部门,黑龙江省金融产业项目招商工作专班:
现将《黑龙江省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4日
黑龙江省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
措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黑龙江省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金融招商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黑龙江省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黑政规〔2021〕15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以及黑龙江省金融产业项目招商工作专班《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2022〕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黑龙江省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各市(地)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奖励符合《若干政策措施》条件的申报主体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管理与使用原则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正、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四条 对同一奖补对象、同一事项可同时获得多类省级资金支持的,按照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黑龙江省金融产业项目招商工作专班(以下简称省金融招商专班)负责发布受理通知;指导各市(地)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属地申报主体准备申报材料;依据《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相应认定标准对申报主体开展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支持对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公示名单有异议的,组织所属市(地)金融工作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将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主体名单报省政府审批。
第六条 各市(地)金融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积极宣传《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和受理通知,并核验申报材料的真实合法性;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出具书面意见;对材料不齐全的申报主体进行一次性书面告知并要求补齐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和自身财力确定市级奖补额度;按时将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名单以市(地)政府名义提交到省金融招商专班评审;对申报项目公示有异议的及经调查核实异议不存在的,向申报主体或异议提出人作出解释。
第三章 资金安排与管理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符合省市共同奖补的申报主体,按照1∶1的比例对市(地)提交的奖补额度进行匹配,相关额度和上限按照《若干政策措施》规定执行。
第八条 省级奖补资金从省级招商引资政策激励资金渠道统筹解决;市(地)级奖补资金由各市(地)结合实际自行安排。
第九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省金融招商专班按照《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会同省财政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待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向申报主体所在市(地)财政部门拨付奖补资金。
第十条 各市(地)财政部门在收到省财政厅拨款后,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根据申请主体提交的相应资料,及时向申报主体拨付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 省金融招商专班、市(地)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总结上年度奖补资金安排、使用、结余等情况,并于每年3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总结报告和绩效报告报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市(地)财政部门应当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做好奖补资金信息公开工作,除涉密内容外,主动向社会公开获得奖补资金的申报主体名单。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当年未支出的奖补资金,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结余资金以及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由省财政厅统筹使用。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管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组织省金融招商专班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级市(地)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同级金融工作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各级市(地)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形成本地区年度资金绩效自评报告,省金融招商专班要形成年度资金绩效评价报告,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省财政厅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市(地)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加强对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市(地)金融工作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财会监督,依法依规强化对资金使用单位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严格财务管理;各资金使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切实加强对本单位补助资金使用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金融招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奖补资金监管力度,确保奖补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一旦发现违纪违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市(地)财政部门违反规定将奖补资金挪作他用的,以及未严格执行奖补资金管理制度的,省财政厅将暂停拨付奖补资金,直至市(地)财政部门整改到位。市(地)财政部门不按时报备奖补资金相关情况的,省财政厅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申报、审批、分配、使用等工作环节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与《若干政策措施》有效期保持一致,期间可根据《若干政策措施》调整情况及时完善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