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工信规联规〔20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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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工信局、财政局:
为做好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兑现工作,依据《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2〕8号)、《黑龙江省加快推动制造业和中小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3〕7号),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5月30日
附件
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和新标准,在重点行业、高端产品、关键环节实施技术改造,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加快推进我省制造业转型升级步伐,依据《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2〕8号)、《黑龙江省加快推动制造业和中小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3〕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坚持普惠制原则,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一律公平、公开、公正享受政策支持。
第三条 政策内容。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入统投资金额为依据,按入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水平给予12个月的贴息,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对技术改造投资额达到2亿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24个月的贴息,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其中:企业“智改数转”技术改造项目以入统投资金额为依据,按入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水平给予2倍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实施技术改造,按照同等贴息政策支持。
第四条 拨付方式。省级财政负担支持资金的60%和“智改数转”技术改造项目翻倍部分资金,市(县)财政负担支持资金的40%。省级财政负担支持资金在项目开工后一次性拨付,翻倍部分资金先拨付60%,剩余部分在项目投产验收后据实拨付。市(县)财政负担资金在项目投产验收后据实拨付。
第五条 支持对象。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实施之日起(2022年3月12日),纳入统计范围的技术改造项目。自《黑龙江省加快推动制造业和中小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之日起(2023年12月22日),纳入统计范围的“智改数转”技术改造项目。
第六条 有关定义
(一)纳入统计范围。简称“入统”,是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相应标准,被当地统计部门纳入统计范围。
(二)技术改造项目。指的是以提质增效扩能为目的,按统计规则属于技术改造的项目。
(三)技术改造投资。指的是项目设备投资和软件投资总和,包括贷款和自筹资金。其中,设备投资指的是企业用于设备工器具购置安装等固定资产投资(厂房、土地投资除外);软件投资指的是项目建设中购买工业软件投入。
(四)LPR。指的是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定期更新。
(五)县(市)。含参照建制县管理的瑷珲区、梅里斯区、加格达奇区。
(六)“智改数转”项目。指的是面向黑龙江省现代产业体系重点领域,企业围绕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用于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的设备和软件投资合计3000万元及以上或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低于70%的技术改造项目。
(七)重点项目。指的是“智改数转”项目和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2亿元(含)以上的非“智改数转”项目。
第七条 支持条件
申请支持的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是制造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建设单位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
(三)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能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报表,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项目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建设期、投资及建设计划等内容明确。其中,“智改数转”项目和非“智改数转”重点项目建设期应不超过24个月,其他项目建设期应不超过12个月。
(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市场前景好,项目备案(核准)、用地、环评等要件齐备,建设进度符合预期。
第八条 支持方式
1.项目建设期补助资金
(1)对重点项目根据建设期给予不同程度支持。
对建设期超过12个月的重点项目,在项目入统后,省级财政按照第一年和第二年建设期补助资金分两年给予项目启动支持。第一年建设期补助资金=入统当月至第12个月的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入统当月LPR×60%;第二年建设期补助资金=入统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的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入统当月LPR×60%。其中:“智改数转”项目给予2倍支持。
对建设期不超过12个月的重点项目,不区分“智改数转”和非“智改数转”项目,在项目入统后,省级财政按照项目建设期补助资金给予项目启动支持。建设期补助资金均=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入统当月LPR×60%×2。
(2)对其他项目,在项目入统后,省级财政按照项目建设期补助资金给予项目启动支持。建设期补助资金=入统当月至第12个月的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入统当月LPR×60%。
2.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
项目建成投产后,经项目所在地工信部门、财政部门验收核定,并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备案后,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组织补助资金清算。根据清算结果,省级财政按60%负担建成投产补助资金,负担“智改数转”翻倍部分资金,对建设期补助资金多退少补;各市(地)、县(市)工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40%核定并拨付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
(1)对“智改数转”项目,省级建成投产补助资金清算额度=项目技术改造实际投资额×入统当月LPR×60%×2-建设期补助资金+项目技术改造实际投资额×入统当月LPR×40%,市(地)、县(市)建成投产补助资金额度=项目技术改造实际投资额×入统当月LPR×40%。
(2)对建设期不超过12个月的非“智改数转”重点项目,省级建成投产补助资金清算额度=项目技术改造实际投资额×入统当月LPR×60%×2-建设期补助资金,市(地)、县(市)建成投产补助资金额度=项目技术改造实际投资额×入统当月LPR×40%×2。
(3)对其他项目和建设期超过12个月的非“智改数转”重点项目,省级建成投产补助资金清算额度=项目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入统当月LPR×60%-建设期补助资金,市(地)、县(市)建成投产补助资金额度=项目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入统当月LPR×40%。
项目实际技术改造投资核定范围:重点项目按入统当月起24个月计;其他项目按入统当月起12个月计。
第九条 项目建设期补助资金兑付流程
(一)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申报通知,启动申报工作。
(二)各市(地)工信部门负责将通知及时转发至所辖县(市)工信部门。各市(地)、县(市)工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属地化申报,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各市(地)工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汇总辖区内申报项目相关材料后,形成申请兑现政策的请示文件,联合呈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其中应对“智改数转”项目确认后再行推荐。
(三)省工信厅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核,负责对市地推荐的“智改数转”项目进行确认,协调省诚信主管部门提供申报项目建设单位信用情况,协调省统计局核实项目入统信息,协调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确定各项目入统当月LPR,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拟支持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意见,在省工信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后,审核过程和结果提报省工信厅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政策兑现情况及资金拨付请示。
(四)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下达补助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应会同本级工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条 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兑付流程
(一)各市(地)、县(市)工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兑付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的实施细则,报请本级政府同意后,出台并实施。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成投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工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项目所在地工信部门在接到项目验收申请后,会同本级财政部门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在90日内对项目投产情况、技术改造投资情况等进行验收和核定,并根据第三方机构等出具的技术改造投资核验报告提出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的意见。
(三)各市(地)工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汇总所辖县(市)项目验收、项目建成投资产补助资金意见等情况,按本细则第九条(一)中通知要求,联合呈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四)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市(地)上报情况组织补助资金清算,提出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市(地)和县(市)财政支持资金拨付额度的意见,履行批准程序后,下发市(县)财政、工信部门。省工信厅负责督促市县配套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市(地)、县(市)财政部门按意见和相关要求,及时将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变更
项目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设期内向所在市(县)工信部门提交请示,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市(县)工信部门应在收到请示的10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并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备案。
(一)项目建设单位发生变更;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三)项目遇到客观因素不能按期建成的,市(县)工信部门最多给予1次延期,其中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2亿元以下项目最多延期3个月,2亿元以上(含)的项目最多延期6个月;建设期不超过12个月的非“智改数转”重点项目延期后,总建设期仍要控制在12个月以内。如遇重大因素影响,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会商处理。
(四)非“智改数转”重点项目建设期由12个月以上提前至12个月以内的;
(五)因出现重大变故,项目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调整后,是否属于重点项目或“智改数转”项目发生变更的情况。
(六)其他会造成支持资金撤销的变更事项。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对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的监督管理。参与评审的专家、第三方机构等应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省工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三)资金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做出撤销支持资金的决定:
1.项目未按期提交验收申请的;
2.项目验收未通过的;
3.项目验收通过,但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不足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80%的;
4.重点项目验收后不符合重点项目条件的;
5.违反本条(一)(二)项规定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此外,建设期超过12个月的“智改数转”项目和非“智改数转”重点项目,入统当月至第12个月、13—24个月的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不足同期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50%的,分别撤销省级财政第一年、第二年给予的支持资金;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不足2亿元的非“智改数转”重点项目,撤销省级财政第二年给予的支持资金。
(四)资金清算路径。按照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清算后,对于省级财政负担部分,需要追加支持资金的项目,省级财政在当年政策兑现过程中一并拨付;对于撤销或扣缴资金的项目,省级财政通过省与市县两级结算方式上解省级资金相应部分。
第十三条 绩效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工信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工信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县工信部门按照省工信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二)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工信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三)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工信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四)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工信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带动新增销售收入、企业设备及软件投入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十四条 附 则
(一)对未纳入统计范围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各市(地)研究政策给予支持。
(二)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项目同期投资额度和建设期等发生变化的,给予合理处置。
(三)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四)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本细则兑现执行期到2027年。
(五)黑工信规划联规〔2022〕10号文件中《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