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工信节规〔2024〕11号
字号: 大 中 小
各市(地)工信局:
现将《黑龙江省绿色制造与服务体系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7月23日
黑龙江省绿色制造与服务体系
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绿色龙江战略部署,推动全省制造业绿色化发展,提升新型工业化质效,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构建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根据《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工业绿色化发展行动计划》《黑龙江省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绿色制造梯度培育是指从两个维度建立培育机制:纵向形成国家、省、市三级联动的绿色工厂培育机制;横向形成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的培育机制。
绿色工厂是指实现了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业,是绿色制造体系核心实施单元。
绿色工业园区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过程,全方位实现绿色低碳和循环可持续发展的工业园区,是绿色工厂和绿色基础设施集聚的平台。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企业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的全过程,实现供应链全链条绿色化水平协同提升的主导企业,是带动供应链上下游工厂建设绿色制造体系的关键。
第三条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以企业为主体,坚持政府引导、标准引领的原则,以绿色工厂建设为基础,以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建设为支撑,优化政策环境,引导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激发企业绿色化发展内生动力,发挥绿色制造标杆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业、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和园区自愿参与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第三方机构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开展咨询评价服务。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推动落实,认定发布省级绿色制造名单,推荐申报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各市(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市(地)工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制造名单的培育、管理、推荐、宣传等工作。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设运维的“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简称平台)是市级、省级、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培育、申报、审核、管理的统一平台。各级工信部门应妥善保管平台管理账号、工作账号,企业、园区管理部门、第三方机构须自行在平台注册账号。
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六条 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二)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相关绩效指标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质量、环境、安全、能源管理体系健全并持续有效运行;
(三)主动接受工业节能监察、节能诊断、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
(四)符合绿色工厂相关行业评价标准要求。
第七条 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
(二)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
(三)重点培育开展循环化改造、建设绿色微电网的工业园区,鼓励创建无废园区、零碳园区;
(四)符合绿色工业园区有关评价标准要求。
第八条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
(二)在供应商中有较强影响力,供应商管理体系完善,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三)主动接受工业节能监察、节能诊断;
(四)符合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行业评价标准要求。
第三章 培育机制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制定出台全省绿色制造扶持和指导政策,把绿色工厂梯度培育作为推动全省制造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抓手,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运用财政、产业、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用能等政策,持续提升绿色制造水平。
第十条 各市(地)工信部门应及时将具备培育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工业园区列为培育对象,建立培育库,制定培育计划,组织第三方机构与培育对象对接,对本地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政策,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相关标准要求,有序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鼓励有条件的市(地)工信部门参照本细则制定评审认定程序,发布市级绿色制造名单。
第十一条 参与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的第三方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培养,主动向培育对象宣贯绿色制造相关理念和要求,推广先进成熟经验,深入挖掘绿色发展工作亮点和潜在改进空间,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议,跟踪培育对象绿色发展过程的需求,提供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和持续性技术服务。
第四章 评审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印发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申报通知。企业、园区按照自愿原则,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照相关标准进行评价,编制申请报告。经评价达到标准要求的企业、园区,向所在地工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的,第三方机构要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对所出具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取自评价方式的,工作流程和报告模板可参考《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市(地)工信部门对企业、园区申报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的相关材料审核后,形成明确推荐意见,择优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市级工信部门应于每年8月31日前将本地当年度培育计划、培育库或市级绿色制造名单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推荐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的企业、园区原则上已纳入市级培育库或市级绿色制造名单。
第十五条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
(一)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未被信用修复的;
(二)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
(四)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以及拒不接受工业节能监察、节能诊断、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
(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十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第十五条对市(地)工信部门推荐的申报对象进行复核,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或抽取专家库等形式,按照“一评审四监督”要求组织开展评审,制定评审工作方案,明确评审工作原则、范围、程序、内容、要求等。
第十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开展评审工作廉政风险点分析、廉政提醒谈话等,组织评审人员签订廉洁工作承诺书。
第十八条 评审机构或专家组严格按照评审工作方案论证申报主体创建情况并进行评分,形成评审结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评审结论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总体按照评审得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其中90分及以上重点培育推荐国家级的原则,拟定省级绿色制造名单。
第十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函请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对拟定省级绿色制造名单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情况、近三年是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在中央环保督察和省级环保督察等工作中是否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等情况开展核查,根据核查意见调整拟定省级绿色制造名单。
第二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调整后的拟定省级绿色制造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提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纳入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的基础上,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达的年度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推荐数量要求,结合各市(地)工信部门推荐意见和企业、园区创建国家级绿色制造示范意愿,以评审得分为主要依据,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在充分征求省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年度推荐名单,于每年7月31日前通过管理平台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级绿色工厂优先推荐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标杆水平的工厂,其他行业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1级水平的工厂。国家级绿色工业园区优先推荐各级绿色工厂数量多、占比高的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推荐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原则上应为国家级绿色工厂,优先推荐汽车、机械、电子、纺织、通信制造等行业以及供应商中各级绿色工厂数量众多的龙头企业和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企业。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工厂创建采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绿色工厂行业标准(详见工信部节能司网站),已纳入标准清单的行业采用相应行业标准,未纳入清单范围的行业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开展相关工作。各级绿色工业园区创建均依据《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各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均采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行业指标体系,未发布的行业依据《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章 第三方机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开展绿色制造咨询评价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低碳、生命周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四)评价机构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五)具备开展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等领域评价的能力,近五年主导或参与绿色制造相关评审、论证、评价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制定等。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本细则,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客观公正形成评价结果,出具评价报告,并对评价报告负责,接受监督。第三方机构不得与培育对象签订对赌协议、承诺保过、认证服务搭售评价、以及其他扰乱培育咨询评价服务市场的行为。第三方机构应在管理平台注册,上传有关资质证明材料并通过审核后开展业务。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第三方机构每年度开展的国家级绿色制造评价项目(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总计不得超过15项。
第二十五条 在黑龙江省开展培育咨询与评价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适时发布第三方机构培育服务通过率,以及咨询评价白名单等,激励第三方机构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信部门要对在本地区开展业务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对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评价对象问题和评价质量较差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取消其开展绿色制造评价的资格,三年内不予采信其出具的评价报告。
第六章 绿色制造名单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各级绿色制造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应确保填报信息真实有效,并在每年3月30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填报动态管理表,上报年度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各市(地)工信部门在平台对动态管理表严格按照本细则第三十条涉及内容进行审核,出具明确审核意见报告并在平台上传。
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信部门对纳入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的企业或园区加强指导、监督、检查,以节能监察等多种方式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复核,持续跟踪和分析创建成效,如有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实时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三十条 绿色制造名单中的企业或园区存在以下情形的,在发布年度国家级、省级名单时予以移出并公布:
(一)第十五条中所提到情况;
(二)拒不按时填报动态管理表;
(三)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等问题。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及时从各层面名单移出并进行公告。
第三十一条 绿色制造名单中的企业或园区,如发生名称变更或因投资、并购等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组织边界与列入时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填报动态管理表时予以说明。所在地级市工信部门对企业或园区提交的变更说明进行复核确认,于每年推荐名单时,将调整意见统一上报,变更后不再符合相关标准的从绿色名单中移出。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可针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
对受理的举报内容,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存在所举报事项的,视情节轻重要求进行整改或按第二十九条要求从绿色制造名单移出,第三方机构存在所举报事项的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配套机制
第三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绿色制造培训和宣传推广,联合市(地)工信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等面向培育对象开展绿色低碳服务进企业活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优化和兑现绿色制造激励政策。
第三十四条 鼓励各市(地)工信部门制定对绿色制造的扶持和指导政策,推广应用“企业绿码”,加强对培育对象的培训指导和典型经验的宣传推广,促进培育对象与第三方机构对接合作。
第三十五条 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工业节能诊断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等在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的支撑作用。鼓励企业、工业园区与其开展广泛合作,推动绿色低碳技术创新,积极参与绿色低碳有关标准的制定。
第三十六条 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应积极通过公开渠道展示宣传绿色制造先进技术和典型做法,企业应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发挥先进示范引领带动作用。鼓励绿色工厂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绿色工业园区制定绿色工厂支持政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加大对绿色工厂的产品采购力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中提及的《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要求》《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以及《绿色制造动态管理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中附件保持一致,同步修改更新。申报单位、第三方机构以及各级工信主管部门可在工信部节能司官网下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