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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司法厅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公证”业务协同办理工作的通知

黑司规〔2023〕3号

日期:2023-09-12 08:51 来源:黑龙江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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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司法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哈尔滨国信公证处、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8〕132号)、《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部署和深化能力作风建设“工作落实年”要求,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提升公证和不动产登记一体化服务水平,现就开展“不动产登记+公证”业务协同办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行“一件事一次办”,提供更多主题式、套餐式集成服务的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系统观念,推动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优化业务流程、打通业务系统、强化数据共享,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公证”业务协同办理机制,实现需要同时办理公证和不动产登记的事项一次办理、一套材料、内部联办、结果共享,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办事的便利度,不断增强企业和人民群众办事的体验感和幸福感。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市、县级共享协作机制。各市(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共同建设业务协同系统,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和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进各自信息系统改造。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市级接口开发和系统对接。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县级接口开发和系统对接,全面启动线上业务联办。

(二)明确协同办理事项。当事人因办理下列公证,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可以在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的同时,同步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

1办理不动产买卖、互换、继承、接受遗赠、赠与、析产、设立居住权、设立地役权、夫妻财产约定、离婚协议等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设立的公证,需要办理不动产权利转移、首次登记手续的;

2办理不动产转移、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等委托公证,需要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或预告登记等手续的;

3办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公证,需要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的;

4办理不动产其他情形公证,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

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时,需对相关文件或法律关系进行审核或核实的,可以由当地公证机构提供辅助服务。

(三)优化协同办理流程。各地司法行政部门与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共同研究建立协同合作机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协同办理的业务类型、协同方式(或模式)、业务内容、证书发放和领取、费用收取方式、登记材料形式、审查边界、办理时限等双方职责分工及权利义务。

具备线上业务联办条件的市、县,可即时开展业务联办。不具备条件的,公证机构可进驻不动产登记大厅或市(地)、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便民服务窗口,先行开展线下业务联办过渡。不能进驻的,公证机构可在业务办结后,接受当事人委托,代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并应当按照公证和不动产登记申请要求,一次性收齐公证和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验证申请人身份,对申请人进行询问,按要求制作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笔录等,及时将相关资料推送到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该资料视同为登记窗口收取。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收到公证机构报送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审查受理情况应当及时反馈给公证机构。正式受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核、登簿、缮证等工作,办理结果以数据共享方式及时反馈给公证机构。

不动产登记部门也可以在公证机构设立不动产登记窗口,对审核、登簿后的不动产登记事项,授权由公证机构制证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建立长效协作机制。为提高登记质量、降低虚假申报风险,拓展提升公证职能作用,鼓励支持不动产登记机构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与公证机构深度合作,公证机构可以以公证书、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形式为不动产登记业务提供事实认定依据和法律适用参考,从而化解或减轻登记风险,更好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服务费用应不低于公证服务成本,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列入年度经费预算,减轻群众负担。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不动产登记+公证”业务协同办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定责任部门及联系人,建立常态联络和定期沟通相结合的协调机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各地公证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细化工作方案,制定工作落实期限、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责任追究机制,提升协作层次,提高办理涉公证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压实责任主体,强化管理,依法依规做好“不动产登记+公证”业务协同办理工作,并将完成限期、完成成果作为部门工作考核指标和法治考核指标。公证机构应当指派素质高、能力强的工作人员负责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收集等工作,并对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电子申请材料与纸质申请材料的一致性负责。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做好相关登记受理审核登簿、业务指导及人员培训等工作,要积极沟通财政部门,落实“政府购买服务”专项经费。

(三)强化信息共享。公证机构和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实现通过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时对接,依法查询核实公证和不动产登记申办当事人提供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公证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实现依法依规有序共享。不断提高共享数据质量和可用性、时效性,两部门应保障数据的实时更新,周期一般不超过24小时。对双方发布的电子公证书、不动产电子证照应依法依规予以采信,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办理委托、继承等公证需要判断不动产取得方式、转移登记、是否共有等情形,公证机构需查询不动产底档信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以配合。

(四)强化规范管理。公证机构与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强化管理,规范工作流程,高度重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签署保密协议,严格执行公证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制度,依法使用查询结果,不得将查询信息泄露和用于业务办理事项之外的用途,并在数据传递过程中,采取自动加密、解密的风险控制措施,杜绝超权限操作,确保信息安全。

(五)强化监督指导。各地要加强对涉及企业和公民“不动产登记+公证”业务协同办理工作的跟踪评估,对工作推进不及时、工作落实不到位、企业和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要通过政府网站、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等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同时做好政策解读,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积极营造有利于推进“不动产登记+公证”业务协同办理的良好氛围。

省司法厅联系人:隋彦忠联系电话:0451-82297040

省自然资源厅联系人:邱巍联系电话:0451-55603213

黑龙江省司法厅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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