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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交规〔2023〕4号

日期:2023-09-12 09:02 来源: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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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交通运输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7年28号令)、《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交安监规〔2022〕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交安监规〔2023〕1号),我厅现下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处室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6月5日

关于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7年28号令)、《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交安监规〔2022〕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交安监规〔2023〕1号),全面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构建现代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构建现代化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控体系

(一)落实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职责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辖区内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明确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工程项目监管清单,强化行业监督指导,确保省重点公路工程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及农村公路工程等项目监管工作全覆盖、无遗漏。

1.省交通运输厅统筹协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依法履行和承担省内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定期开展(或委托相关厅直单位实施)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督检查工作。对市(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直属相关单位工作情况实施督导检查;对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3)委托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受理省重点工程和需省交通运输厅监督管理的其他工程的质量监督手续和质量评定备案(鉴定)工作,开展相关工程的质量监督,对市(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承担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行政辅助工作,配合省交通运输厅开展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建设市场督查及其他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推进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项目实施,与市(地)交通运输局共同管理、指导推进县(市、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建设。

省航务事业发展中心承担省管重点水运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前期推进、工程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省公路建设中心承担省管重点公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前期推进、工程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2.市(地)交通运输局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1)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制定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制度,履行行政区域内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他公路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2)开展公路工程监督检查。对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依法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重点农村公路等。

(3)受理(或委托所属质量监督机构受理)以下工程的质量监督手续和质量评定备案(鉴定)工作,主要包括:辖区内除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以外的其他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需要市(地)交通运输局监督管理的其他工程。

3.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受理省、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以外,应由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实施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质量评定备案工作。

(二)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落实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或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对辖区内的公路、水运项目开展监管工作,有效压实参建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每年组织质量安全工作专题研究,强化监督管理机构职能,按编制配足监管人员,落实专职专用,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1.建立领导责任体系,明确各级领导职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强化综合考核,按各级领导责任建立考评机制,推行对标考核标准和量化打分评价制度。

2.建立工作推进体系,强化监督检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组织相关质量监督机构)在每年年初编制年度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重点、内容、方式和频次。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为行业管理、工程技术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强化督查考核。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对市(地)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一次督查评价工作,市(地)级对县(市)级每半年开展一次督查评价工作。督查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人员及装备配备、制度建设、责任落实、经费保障、工作成效、业务培训等,定期通报督查评价结果,通报结果纳入省“四个体系”年度考核评价。

4.建立督导问责体系,强化责任追究。对工作部署不力、履职不到位、进度迟缓、质效不高等问题要进行督导问责,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采取提醒、约谈或挂牌督办等措施。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监管责任。

二、严格落实参建各方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三)落实工程项目质量终身责任制

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要依据国家规定,健全和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

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应遵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履行责任义务,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有关管理措施,完善目标保障机制。推进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和管理,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并承担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委托服务机构(含咨询单位、中心试验室、专项检测机构、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技术和业务服务的,质量安全责任由委托单位负责。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安全负责。

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制、永久性标牌制、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实行岗位质量安全责任制登记,强化质量责任追溯追究机制。

(四)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依法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或项目投资主体应当组建或明确项目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代建并按照委托合同实施建设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办理项目招标、质量监督、施工许可、交工、竣工等手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其他从业单位进行合同履约、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和工程分包的监管。落实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充分发挥检测数据的质量控制作用,对工程质量管理负责。

(五)落实勘察设计单位质量主体责任

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等进行实地勘察、测量,开展水文、地质调查;针对不良地质、特殊性岩土、有毒有害物质等不良环境或者其他可能引发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在勘察文件中加以说明并提出防治建议,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施工和安全生产的需要。对勘察质量负责。

2.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关技术规范以及勘察文件等开展设计工作,注重加强总体设计,满足工程使用功能、质量、安全、环保、节约等基本要求。对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风险的部位进行专项设计,提出应对措施;对涉及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指导意见;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提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相应措施和建议。对设计质量负责。

(六)落实施工单位施工质量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按照合同约定设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质量管理人员、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应当对现场项目管理机构进行全过程管控,保障人员、设备、材料、资金、技术和管理等全要素投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以及承担分包专项工程的单位在项目实施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并符合相关要求和合同约定,确保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对工程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设备租赁单位实行无差别化质量管理,严禁“以包代管”。将所有班组纳入质量管理体系,开展统一培训教育,实施规范化管理。加大工程材料、产品进场检验和质量管控力度,建立工程材料、产品采购管理制度和使用台账,健全缺陷工程材料、产品响应处理和质量追溯机制。加强全方位、全过程质量管理,强化工程首件质量管控,严格执行工程报验程序,严格按图依规施工,确保分项工程验收全部合格。对工程施工质量全面负责。

(七)落实监理单位监理质量主体责任

监理单位应依法依规加强工程项目驻地监理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严格按合同要求落实监理的平行抽检责任,按规定的抽检比例和指标独立完成抽检工作。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对施工单位的专项施工方案执行情况、质量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监理细则并组织实施。按照监理规范实施旁站监理,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监理记录。加强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重点隐蔽工程的现场监理,结合工厂化生产、智能化建造、智慧化管理等现代化管理内容,创新监理方法手段。将监理旁站内容清单化,完成监理服务标准化、专业化、流程化的转型升级。高风险项目必须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支持提升专业监理工程师配备比例。强化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落实。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制度,充分发挥监理作用。对工程质量负监理责任。

(八)落实试验检测单位检测质量责任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需要或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承担试验检测工作;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应当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省管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建立工地中心试验室,严格对工程材料、产品进行检验,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加强标准试验管理,鼓励其他项目建设单位参照执行。对投资规模小、等级低、建设时限短的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可以不设立工地试验室,将试验检测工作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

试验检测机构在项目的同一合同标段中只能接受建设、施工和监理其中一家单位的试验检测委托。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数据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报告。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

(九)落实工程材料、产品生产供应单位质量责任

生产供应单位应加强对影响结构强度和安全性、耐久性关键工程材料的质量管理,严格落实产品出厂检验制度,确保检验资料及合格证书完整准确,保证产品可追溯。提供检验合格的产品,对生产或供应的工程材料、产品质量负责。生产供应单位应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定期、不定期组织的工程材料、产品质量抽检,对于存在不合格的材料、产品的生产供应单位及产品,定期在全省进行通报,并报交通运输部,依法依规予以相应处罚。

(十)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依法依规加强工程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实现职责到岗、责任到人、工作到位。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加强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问责工作。

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落实安全生产条件,并严格履行审查程序,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施工。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程序审批或论证。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清单、计量支付方式与审批。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实行统一管理,按要求全员办理安全生产责任险,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危险岗位要按规定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未经安全知识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能上岗。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对两区三厂建设、高墩大跨桥梁架设、大型沉箱围堰作业、复杂地质隧道掘进、高边坡深基坑开挖、大型沉箱浮运安装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风险高的施工环节,要加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推行现场网格化管理,精准施策,强化闭环管控措施,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三、严格监管公正执法,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一)规范从业人员履约监督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切实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履约管理,规范项目管理行为,增强参建企业及人员诚信履约质量意识,公路水运工程合同中列明的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和合同约定在岗履职,在合同工期内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在其他项目兼职。主要管理人员确需调整,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

(十二)严格开展公路水运建设领域信用评价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人员、试验检测机构及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指导和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负责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企业信用行为的核定、汇总,开展年度信用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和监管单位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评价,纳入“四个体系”考核内容,定期进行通报。

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省航务事业发展中心、省公路建设中心、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工程质量监督分局等项目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监管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收集在项目监督检查、专项督查过程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企业的信用行为信息,并按规定报省交通运输厅。

市(地)交通运输局负责本级为建设主体的工程项目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企业的信用行为信息收集和上报工作,配合省交通运输厅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包含市(地)、县(市、区)级交通运输局为建设主体的项目,应结合日常质量监督管理情况,定期将项目参建的质量管理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行为,报相关监管单位,监管单位定期报省交通运输厅。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监管单位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提交的信用行为信息签认负责。

(十三)强化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监督执法效能

加强省、市、县三级质量安全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质量监督执法机构职能作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持续推动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做到职责落实、人员装备、资金保障、履职尽责“四个到位”。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执法岗位要专人专岗,提高执法队伍专业化水平。通过控制非专业人员的比例、继续教育和法律法规培训,不断提高监管队伍的整体水平。省、市、县质量监督执法工作要强化层级监督检查和指导,实现监管叠加效应,形成齐抓共管新局面。

(十四)落实监督组负责制,实行监督执法清单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质量监督执法机构要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与建设单位共同拟定项目监督执法清单,查找梳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多发、易发的质量安全问题,实施质量、安全隐患管理清单化、台账化,实现闭环管理,确保质量安全万无一失。要创新监督模式,强化监督执法手段,推行购买社会服务方式辅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充分利用第三方检测服务手段,建立智慧监督管理平台,加强检测数据管理分析,发现薄弱环节、质量缺陷,及时督促整改,为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提供技术支撑。

(十五)创新监督执法新机制新手段,提升监管水平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质量监督执法机构要积极推行“监督+执法+服务+信用评价”工作新机制,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做到监督执法力度与温度相结合。实行“容缺预审,受理即办理”,推行“保姆式”服务,做到“有求必应、无事不扰”。做到监督与执法并重,监督执法和信用评价并用,充分体现监督执法的权威性、震慑性和影响力。

积极运用“互联网+监管”信息化手段,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和政府监管能效。建立我省统一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信息化管控云平台,实现信息互通互联,资源共享,推行视频监控、云上监管、远程监督、智慧管理,逐步实现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无时不在、无处不在。提高监管的规范化、精准化水平。

(十六)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执法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质量监督执法机构要坚持以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全面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工作。践行“两转、两强、两促进”新理念,即以“转观念、强执法、以执法促监督,转作风、强服务、以服务促守法”为原则,改变重监督轻执法和只监督不执法的惯性思维,向监督与执法并重转变,监督过程中要时刻对照执法目录清单,遇到违法违规问题要敢于亮剑,要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严肃查处偷工减料、不按图纸施工等行为。对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依法依规查处,对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严肃追责,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真正体现以执法促监督,充分发挥监督执法利剑的震慑效能。

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质量监督执法机构要加大普法力度,做到服务普法到工地,边监督、边普法、边教育、边执法,全面开展说理式执法,寓服务于监督执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现工程建设领域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要及时报告(举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执法机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践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工作新发展理念

(十七)树立全生命周期建设发展理念

将质量安全工作贯穿于“建管养运”全生命周期,以工程质量安全耐久为核心,建立完善现代化工程建设和运行质量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实现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等环节有机衔接,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十八)加强源头管控,推行动态设计

合理优化设计周期,加大勘察设计质量深度,尝试推行可行性研究与勘察设计一体化实施,强化前瞻性,提高精准度,减少占用基本农田、黑土地,避开各类保护区。突出我省高寒地区地域特点,明确耐久性指标及控制要求。深入推广标准化设计,鼓励构件设计标准化、通用化和精细化,工程的主体构件和各细部环节要进行同质量水平设计,深度参与工程建设重大风险隐患的动态设计。

(十九)坚持绿色环保发展理念

着眼公路水运项目全产业链,做好水土保持措施,加强土地、通道、空域等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强化生态环保设计,推进生态选线选址,严格落实国土空间“三区三线”管控要求。严格实施生态修复,对涉及占用黑土地的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落实《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降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注重资源节约,采用节水、节材、低碳施工工艺,推进废旧材料再生循环利用,推广应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能产品,全要素体现生态环保理念,力求将交通廊道建成生态廊道。

(二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要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交安监规〔2023〕1号),坚持“两个至上”,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顶层设计,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加强行业监督服务,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化工程项目“零死亡”平安工地建设目标。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制化、安全生产检查常态化,以标准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五、创新驱动示范引领,促进工程管理和质量同步提高

(二十一)大力推广应用“四新技术”

以科技现代化发展为驱动,积极大胆推广应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充分利用“微创新”成果,淘汰落后工艺工法和施工设备,稳步推进科技兴路,牵引带动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协同联动发力,加强质量安全通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汇集现有“四新”技术和科研成果,形成指标体系。

(二十二)推动智慧工地建设

通过数字化手段与传统监督管理方式充分对接,有效提升项目管理水平。进一步对在建工程项目信息化技术资源进行整合和综合利用,从人员管理、物料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生态环保、BIM管理等方面,统一构建智慧工地组织框架和功能体系,逐步形成“现场可视、进度可知、质量可控、安全可防、违规可纠、预警可报、全程可溯”的动态管理系统,为项目建设提供智能化监管及决策。

(二十三)充分发挥“平安百年品质工程”示范引领作用

以“平安百年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工作为引领,将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智能化建造、智慧化管理作为精品建造、精细管理的基本路径,总结推广交通运输部“平安百年品质工程”示范项目创建经验成果,推进创建省级示范项目。按照“平安百年品质工程”评价标准,对工程管理和工程质量进行量化管理考核。积极创造条件在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中开展“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活动。发挥各级学会作用,建立和完善省级工程质量奖项,创新人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参建单位和人员的内生动力,促进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和质量同步提高。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按照监管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全面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为加快建设“六个龙江”、当好开路先锋提供质量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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