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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2023〕21号

日期:2023-08-28 17:19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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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

现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反馈。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2023年6月30日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

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优化我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2〕19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黑政规〔2021〕2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43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黑财规审〔2022〕21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基本行为暂行规范〉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1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的人员,包括已纳入黑龙江省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和未纳入黑龙江省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评价,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为加强政府采购当事人信用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根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模式和方法,结合政府采购领域特点,科学设置考核评价指标,构建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机制,对参与政府采购的当事人开展政府采购行为评价,以评价结果为依据,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分级,根据履职评价等级采取差异化监管的措施。

第四条  评审专家评价行为根据程度轻重划分为一般评价行为和重点评价行为(《评价表》中标注★)两类。

重点评价行为是指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以及严重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高效开展的行为。

一般评价行为是指除前款所规定的重点评价行为之外,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政府采购市场正常秩序,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正公平高效开展的行为。

第五条  履职评价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网)实施。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准确作出履职评价,不得恶意评价。

第六条  履职评价结果作为对评审专家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履职评价

第七条  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周期为一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评审专家履职评价按照采购活动实施阶段和实施主体划分为履职行为相互评价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第八条  履职评价满分为100分,其中:履职行为互相评价20分,监督检查考核评价80分。

第九条  履职行为相互评价。各方评价主体(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机构)应在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确认中标(成交)结果前,在政府采购网上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行为相互评价表(采购人评价专家)》(附件1)和《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行为相互评价表(代理机构评价专家)》(附件2)完成对评审专家的评价;1个项目评价1次,评价结果确认提交后,不得修改;评价满分为20分,其中: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评价各10分。履职行为相互评价得分,为评价期内评审专家所有履职行为被评价总分与次数的算数平均值。

第十条  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财政部门应根据采购项目质疑、投诉、举报、信访、随机抽查、重点检查、考核、审计等发现的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参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表(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考核专家)》(附件3)和《黑龙江省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及具体情形(评审专家)》(附件4)对评审专家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分,基础分值为80分。评分采取扣分制,按发现并核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次数(次数不设限)累计扣分,扣完为止。

第十一条  各相关评价主体应按本办法规定认真开展采购行为相互评价和履约验收相互评价,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如实记录、评价,扣减相应分数。各相关评价主体未实事求是开展履职评价,经财政部门查证属实的,计入其监督检查考核评价,扣减相应分数。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结果。得分小于等于100大于97的记为“A”级;得分小于等于97大于94的记为“B”级;得分小于等于94大于90的记为“C”级;得分小于等于90大于80的记为“D”级;得分小于等于80的记为“E”级。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公示。每个评价期(一年)结束后,省财政厅将评审专家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在政府采购网公示5日。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政府采购网评价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向省财政厅提出陈述和申辩,各级财政部门应予以核实,并于7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实结果,如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成立,财政部门应予以采纳,对评价结果进行修改。

第三章  履职评价结果应用及修复

第十四条  实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专家每年的履职评价结果,与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相关平台共享。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的履职评价等级供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参考使用。履职评价等级为“A”级的,在下一年度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增加50%的被抽取率,不限制被抽取次数,履职评价等级为“E”级的,限制其下一年度被抽取次数为3次。

第十六条  履职评价系统通过履职评价等级自动覆盖的方式,修复评审专家上一年的履职评价等级。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定期将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结果推送至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八条  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定期推送黑龙江省评审专家失信信息至省财政厅履职评价系统。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一年。《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4个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2〕2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行为相互评价表(采购人评价专家)

      2.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行为相互评价表(代理机构评价专家)

      3.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表(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考核专家)

      4.黑龙江省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及具体情形(评审专家)

附件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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