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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2023〕11号

日期:2023-08-09 13:53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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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5月22日

黑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黑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参照《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2〕270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补助资金。

中央补助资金是指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和我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省级补助资金是指省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和引导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和市县加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第三条 市县应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黑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黑政办发〔2021〕8号)规定,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落实本级支出责任,健全本级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

第四条 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健全标准、分工负责、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补助资金重点向我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薄弱领域和地区倾斜。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等部门(以下统称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我省公共文化发展有关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六条 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和审核市县对口部门统计测算报送基础数据和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对基层数据和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提出补助资金重点项目分配建议方案,监督指导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绩效管理。

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分配下达补助资金和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财会监督,指导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市县有关业务部门要做好重点项目数据申报工作,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及时性负责,落实好我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的目标任务。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业务部门确定本地区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分配方案,资金使用要符合国家和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市县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下达补助资金,指导同级有关业务部门做好补助资金使用、财会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接受审计部门、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助资金支出范围

第八条 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公共文化体育广电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其他公共文化项目等。

第九条 中央补助资金使用和支出范围如下:

(一)读书看报服务补助,用于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以及村(社区)综合文化中心、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总分馆服务系统平台建设及设备购置等。

(二)收听广播和观看电视服务补助。一是县级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包括应急广播服务平台建设及设备购置等。二是广播电视节目覆盖,包括纳入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范围的发射机、附属系统购置及运行维护等。三是融媒体中心建设,包括全媒体传播所需设备购置等。

(三)观赏电影服务补助,用于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

(四)送地方戏服务补助,用于开展戏曲进乡村、免费或低票价公益性演出等公共文化服务。

(五)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补助,用于搭建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加强资源建设、数据传输、线上活动、宣传培训推广等,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水平,推进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全国智慧图书馆体系、公共文化云建设。

(六)开展文体活动补助,用于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流动文化服务、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全民阅读活动等。

(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包括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剧院(场)、体育场(馆),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村(社区)综合文化中心、农家书屋,广播电视发射(监测)台站、转播台站、卫星地球站,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新闻出版单位、文艺院团等的设施维修与设备购置等。

(八)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包括配置村(社区)综合文化中心公益文化岗位,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文化专兼职人员培训等。

第十条 省级补助资金使用和支出范围,除适用于《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2〕270号)外,原则上用于我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短板,以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实施的公共文化服务重点项目和活动。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公共文体场馆免费开放运转补助等工作经费性质的资金不使用补助资金安排。

第三章 补助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十二条 除财政部指定下达的重点项目外,中央补助资金可统筹使用。省级补助资金可与中央补助资金统筹分配下达,也可单独分配下达。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方向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补助按照项目法分配下达,一般项目补助按照因素法分配下达,具体数额由省财政厅根据补助资金规模、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方案等确定。

第十四条 除财政部指定下达的重点项目外,考核我省年度业务因素和绩效目标下达的中央补助资金一并作为重点项目指定下达。由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提供报送国家认定的业务数据及测算标准,确定重点项目额度及具体分配方案。

(一)媒体融合发展试点建设。按省委宣传部报送国家认定的融媒体试点数量、补助标准测算。

(二)老少边及欠发达地区县级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按省广电局报送国家认定的任务数量、补助标准测算。

(三)乡镇(街道)全民健身场地器材补短板工程。按省体育局报送国家认定的任务数量、补助标准测算。

(四)戏曲公益性演出。按省文旅厅报送国家认定的年度演出场次计划、补助标准测算。

(五)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按省文旅厅报送国家认定的年度计划任务量、补助标准测算。

(六)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按省广电局报送国家认定的发射机数量、补助标准测算运行维护费;按省广电局审核报送的方案测算发射机、附属系统维修购置经费。

(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服务。按省委宣传部报送国家认定的县级及县以下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服务点、服务站)个数、补助标准测算。

(八)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建设。按省文旅厅报送国家认定的总馆、分馆数量和补助标准测算。

除上述重点项目外,按国家部署要求需落实的公共文化服务目标任务,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公共文化服务目标任务,省级公共文化单位急需必要补短板项目等,确需省级财政投入的,经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履行必要申报程序后,可按重点项目分配下达。

第十五条 一般项目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明确各项重点项目补助资金后确定规模,用于支持各市县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使用和支出范围按照《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2〕270号)执行。

一般项目补助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一)常住人口数(权重15%),按最新统计年鉴数测算。

(二)乡镇(含街道)个数(权重15%),按最新统计年鉴数测算。

(三)行政村个数(权重15%),按最新统计年鉴数测算。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设施个数(权重15%),按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经中央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文化、广电、体育等公共文化设施个数最新数测算。

(五)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设施面积(权重15%),按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经中央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文化、体育等公共文化设施面积最新数测算。

(六)人均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次数(权重15%),按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经中央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基层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参与人次最新数、常住人口数测算。

(七)绩效管理因素(权重10%),按各市县上年度补助资金支出进度、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管理情况测算。

(八)边境民族困难地区调节系数,陆地边境县、民族自治县、脱贫县的地区按照系数1.2进行调节,其余地区系数为1。

一般项目补助分配公式如下:

某市县一般项目因素值=∑(某市县某因素值/全省该因素总值*权重)*调节系数

某市县一般项目补助额度=∑(某市县一般项目因素值/全省一般项目因素总值)*全省一般项目补助规模

第四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六条 中央补助资金下达我省以及省级补助资金经省人大批复后,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制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确定资金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综合考虑补助资金规模、国家和省决策部署、项目急需必要性,以及绩效目标、预算管理有关要求,确定补助资金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分配方案,履行报请省政府审批程序后分配下达资金和绩效目标。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收到补助资金预算后,要及时足额下达省级确定的重点项目资金,确保全省重点项目绩效目标高质量实现;要会同同级有关业务部门制定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限范围内,经履行必要程序后及时足额分配下达。

第十九条 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确保全省本领域重点项目高质量实现,并要加强对下指导,推动本领域市县一般项目高质量实现。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鼓励市县有关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使用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财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同级业务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市县财政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一般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要形成本领域年度全省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市县财政要会同同级业务部门形成本地区年度全省重点项目绩效自评报告,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形成全省年度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同时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加强对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业务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财会监督,依法依规强化对资金使用单位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严格财务管理;各资金使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切实加强对本单位补助资金使用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

第二十四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坚持专款专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以及审计、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审核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会同同级相关业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参照《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2〕270号)执行。《省财政厅文化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文化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06〕45号)、《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财教〔2016〕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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