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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2023〕15号

日期:2023-08-09 14:55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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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各承保机构省级分公司:

现将《黑龙江省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按要求做好贯彻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联系人:王晓曦,联系电话:0451—53001969。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6月20日

黑龙江省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

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农业保险制度,丰富农业保险产品,支持鼓励市县因地制宜开发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满足广大农户差异化的保险需求,增强地方优势特色农业抗风险能力,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和《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黑财规审〔2022〕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资金是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用于支持市县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的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是指保险标的应符合农业产业政策、适应当地“三农”发展需求,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优势农产品品种或地方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品种,并列入省级农业保险补贴目录范围。承保保险标的或保险产品应至少在两个及以上地市开展。

第四条 按照“地方主责、激励导向、注重绩效、循序渐进、做精做优”的原则,省级财政对市县开展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险种保费给予以奖代补支持。

第五条 省级财政负责审核市县财政报送的奖补资金申请,按照各地当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和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规模加权分配下达奖补资金和绩效目标,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市县财政按照黑财规审〔2022〕6号文相关规定,做好奖补资金申报工作,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及时性负责。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规定,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科学合理编制承保计划,按时申报预算。依据申报补贴资金,足额安排市县匹配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财会监督。

第二章 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奖补范围为列入省级农业保险补贴目录,市县财政给予保费补贴且足额拨付承保机构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品种。目前,我省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险种为黑木耳、汉麻、奶山羊、设施蔬菜(西红柿、大白菜)和露地蔬菜(西红柿、豆角、茄子),设施蔬菜和露地蔬菜仅在兰西县和宾县开展。

第七条 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脱贫县财政补贴比例不低于5%,非脱贫县财政补贴比例不低于10%,农户承担35%,其余保费由奖补资金构成。

黑木耳、蔬菜保险保费,县级财政补贴比例不低于5%,农户承担35%,其余保费由奖补资金构成。

第八条 奖补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省级财政按照上一年度开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的各市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得分和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规模加权分配。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权重为20%,保费规模权重为80%。

第九条 绩效评价分档奖补。在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整体权重下,按照综合绩效评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将开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的市县划分为4档,第一档至第三档分别占开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的市县30%,第四档占比为10%。第一、二、三档分别分配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整体奖补资金总额的50%、35%、15%,每一档内各市县平均分配奖补资金;第四档不予分配奖补资金。若得分并列,按地方优势特色险占比农业保险总规模得分由高到低排序。

第十条 假设在中央财政对我省地方特色险奖补资金中,省级用于对市县奖补的金额为A,符合保险原则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规模在全省占比为θ%,开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市县数量为N,各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特色险占比综合得分属于第n档,则该市县当年所获奖补资金M可表示为:

①当n=1时,M=A×80%×θ%+A×20%×50%÷N×30%;

②当n=2时,M=A×80%×θ%+A×20%×35%÷N×30%;

③当n=3时,M=A×80%×θ%+A×20%×15%÷N×30%;

④当n=4时,M=A×80%×θ%。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来源为中央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和省级预算资金。省级财政根据不同保险品种,按照当年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总规模的25%—30%统筹安排奖补资金。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按照按照黑财规审〔2022〕6号文相关规定,及时申报奖补资金申请。次年,省财政厅根据上一年度开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的各市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履行报请省政府审批程序后分配下达资金和绩效目标。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财政奖补资金后3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奖补资金拨付相关承保机构。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每年可根据工作需要,从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中提取不超过20%的资金,市县财政可提取用于补贴保费后剩余的奖补资金。上述资金统筹用于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创新险种试点、绩效评价、其他险种保险保费补贴等农业保险相关工作。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获得奖补资金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市县财政部门要同本地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一并形成本地区年度资金绩效自评报告,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省财政厅形成全省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同时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加强对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对承保机构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严格财务管理;各承保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奖补资金使用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每年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虚假承保、虚假理赔以及挪用、挤占、截留、骗取奖补资金。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相应的奖补资金,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严格执行奖补资金使用计划和实施范围,不得擅自调整至除农业保险外的其他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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