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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专家审核制度(试行)的通知

黑财规〔2023〕18号

日期:2023-08-09 15:01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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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现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专家审核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6月30日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专家审核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提高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黑龙江省开展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在向社会公开采购文件前,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对采购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 受聘开展采购文件审核的专家,应当符合《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资质要求。

第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聘请专家审核采购文件的,可以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选取专家,或选取符合《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资质要求的库外专家。

第五条 专家劳务报酬根据“谁聘请、谁付费”的原则,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支付。

第六条 专家须对采购文件的内容进行审核,做到采购需求应当清晰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采购需求应当依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国家有关规定,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采购标的及其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定价方式的选择应当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以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1.是否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2.是否设置具有倾向性的评审因素,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

3.是否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4.是否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是否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6.是否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7.是否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8.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是否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9.是否在采购需求中设置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技术、服务等要求;

10.是否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11.是否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12.是否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13.是否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所在地或者股权结构,是否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是否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是否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14.其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包括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

(三)政府采购政策审查。主要审查进口产品的采购是否必要,是否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四)履约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法律顾问审定,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

第七条 专家应对出具的审核意见负责。审核完成后,专家出具具体的审核意见、修改建议和依据并签字。需要修改采购文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专家意见调整后发布采购文件;不采纳或部分采纳专家审核意见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明确不采纳或部分采纳意见的依据并签字盖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妥善保存专家审核意见、不采纳意见的依据等材料备查。

第八条 采购文件经专家审核的项目,因专家个人原因未审查出采购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引发质疑或投诉并成立的,纳入政府采购信用评价体系,按《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由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扣分。

第九条 专家对项目和采购文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采购文件相关内容。发现专家泄密情况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一年。如遇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办法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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