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财规〔202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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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供应商,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现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6月30日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精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帮助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财政部、工信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优化政府采购程序的通知》(黑财规〔202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是指参与政府采购并中标(成交)的供应商,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向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金融机构以信贷政策为基础提供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条 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应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以下简称省政府采购网)自主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自行决定合作对象和融资额度,并承担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风险。
第二章 金融机构管理
第五条 参与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金融机构实行备案制,具备提供信贷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向黑龙江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提出参与意向,提交申请材料并作出自行承担风险等相关承诺后,均可在省政府采购网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申请材料包括: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金融许可证;
(二)《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合同融资业务对接申请表》;
(三)《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承诺书》;
(四)《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产品信息表》;
(五)金融机构融资业务流程、服务区域、联系方式。
金融机构需对上述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进行必要审查并统筹各方的技术方案后,向金融机构提供政府采购业务系统在线数据对接支持,金融机构应将支持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产品信息(包括授信条件、额度、期限、优惠政策、业务程序等)在省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并可在线获取中标(成交)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切实做到以政府采购合同为基础,降低供应商融资成本,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政府采购合同应收账款质押外其他形式的财产抵质押或第三方担保,或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
第八条 金融机构原则上在供应商提交融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受理结果;受理供应商融资申请后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对于驳回供应商融资申请或审核不通过的,应将具体原因告知申请人。金融机构应将受理、审核、放贷等信息同步提交至省政府采购网,供申请人查阅。
第三章 合同融资流程
第九条 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发布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产品,在线向金融机构提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申请,并提交金融机构要求的材料。
第十条 金融机构审查通过同意授信后,供应商应在该金融机构开立封闭式专用账户,与采购人等相关当事人在合同中或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方式约定唯一的收款账号,并通过省政府采购网在线备案。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可通过省政府采购网对政府采购融资合同信息与网上备案合同进行比对,确保合同收款账号与金融机构收款账户一致。审核无误后,金融机构按照程序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同时,应将融资贷款结果及时提交至省政府采购网,并办理政府采购合同涉及的应收账款的质押查询和登记,保护交易安全,避免重复申请,防范交易风险。
第十三条 供应商履行完合同并通过项目验收后,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在完成履约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备案合同中约定的供应商收款账户,用于归还贷款。金融机构按合同约定条款,可直接从收款账户中收回贷款。
第四章 运维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委托省政府采购网运维方为合同融资业务稳定运行提供技术支撑,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十五条 省政府采购网运维方应编制《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系统接口规范》,指导金融机构按要求与省政府采购网开展对接工作。
第十六条 省政府采购网运维方按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进度,经金融机构、供应商、采购人同意,实时锁定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收款账户。
第十七条 省政府采购网运维方负责实时归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数据信息,确保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双方能够在线查询受理、审批、支付、还款等进度。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委托省政府采购网运维方整理并发布金融机构反馈的合同融资数据,包括通过率、利率、受理时效等,为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供应商选择金融机构及各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提供参考和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监管部门,将供应商、采购人等合同融资各方当事人纳入信用评价考核范围,对本级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供应商弄虚作假或以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获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或不按约定按时还款,或出现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金融机构通过书面形式报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由财政部门记入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由合同融资各方依法按照融资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将其从省政府采购网中予以清退,三年内不予受理其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开展合同融资业务的申请:
(一)发布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产品信息内容与实际开展的融资业务情况不符的;
(二)违反国家相关金融管理制度,被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勒令停业或整改的;
(三)未公开利率或未执行公开的利率标准的;
(四)未按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五)被供应商投诉成立3次以上的;
(六)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等较大运营风险的,无法继续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
(七)泄露政府采购项目及相关当事人信息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以指定、受益、暗示等方式,干预供应商自主选择合同融资金融机构或融资方案的;
(二)无故延迟支付资金的;
(三)对办理合同融资业务的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采购人、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属于公职人员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一年。如遇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办法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