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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全省政策性粮食监管信息化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粮规〔2023〕2号

日期:2023-08-09 15:07 来源:黑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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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区)粮储行政管理部门:

现将《全省政策性粮食监管信息化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5月25日

全省政策性粮食监管信息化系统

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政策性粮食监管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运行管理,保障平台数据实时更新、交互共享和安全有序运行,实现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全程即时在线管控和穿透式监管,依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购销领域监管信息化规范》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规划〉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化系统是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和粮食监管资金建成的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粮食流通业务管理系统,集购销监管、储备管理、企业信息管理等功能为一体,上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通国家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实现与国家平台、粮库系统的数据传输与信息交换,是集计算与数据存储为一体的综合性业务监管和数据资源中心。

第三条 信息化系统用户包括黑龙江省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储行政管理部门)及粮食仓储智能化升级改造建设项目覆盖的国家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

第四条 省粮储局负责建立健全信息化系统应用管理领导协调机制,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省本级信息化系统使用管理。指定省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技术中心(以下简称质技中心)负责省级信息化系统数据运维管理中心硬件设备、物理环境、安全防护、操作系统、数据库和应用软件的管理与维护;

(二)全省信息化系统日常巡查和管理。指定质技中心具体负责全省信息化系统使用技术保障工作;

(三)监督指导市(地)、县(市、区)粮储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日常监管等业务工作中使用信息化系统,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县(市、区)粮储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整改;

(四)整合全省粮储基础业务数据,将各类粮储行政、业务和企业数据信息上传至国家局平台;

(五)定期核查信息化系统数据质量及风险预警处置质量等情况并进行通报;

(六)将信息化系统设备在线率及风险预警处置等使用情况纳入全省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范围;依托信息化系统评价业务功能系统,对市(地)、县(市、区)粮储行政管理部门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整体评价。

第五条 市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平台日常巡查和管理维护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县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属企业做好整改,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随时查看掌握所属县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使用情况,每周巡查一次本行政区内所属承储企业在线情况,每月巡查一次本行政区内所属承储企业的数据更新情况并做好记录;

(二)对本行政区内所属承储企业在线及库存管理情况每月进行一次通报,并对经常不在线或数据更新差的承储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属地企业发生信息化系统故障,或有断电、断网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上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四)加强粮食收购、出库期间的信息化系统巡查巡视工作,增加对重点部位的巡查频次,发生异常离线情况,应采取视频核查、现场核查等方式查明原因,防范承储企业违规操作风险。

第六条 县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日常管理,随时掌握信息化系统运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每日巡查一次承储企业在线情况,每周巡查一次属地承储企业数据更新情况,并做好记录;

(二)如遇承储企业信息化系统故障或有断电、断网等情况,应及时向上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三)加强粮食收购、出库期间的信息化系统巡查巡视工作,增加对重点部位的巡查频次,发生异常离线情况,应采取视频核查、现场核查等方式查明原因,防范企业违规操作风险。

第七条 承储企业为信息化系统使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企业信息化系统使用管理及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应当配置专职信息化系统管理员,负责加强日常维护,及时更新平台数据信息,每天检查系统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故障,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二)如有临时倒仓、设立临时周转货位、处理结露、发热等作业工作时,应在摄像头前插放信息牌名标明;

(三)严禁人为断网、断电,如遇停电、停网等特殊情况,应及时记录并向上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报备,恢复后立即向上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各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管理、日常监管中使用信息化系统,承储企业应当在出入库作业、仓储管理、智能安防等方面充分利用信息化系统,通过信息化系统进行业务数据上报。上报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监控信息、粮情监测信息、地方储备粮出入库信息和粮食库存统计信息,仓内粮食数量、品种、性质、等级等数据及粮食购销、轮换、仓储设施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保障粮食出入库及仓储各业务节点摄像头、粮情等设备正常运行,确保信息化系统能够准确记录完整、真实、可靠的业务数据,严禁随意修改自动生成的各类数据。确因误操作导致数据失真,需要人工修正的,应严格落实审批程序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认真填报并审核各项需要人工录入的数据,若数据填报错误,必须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向本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数据变更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进行修改。数据修改须建立修改日志。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要定期对数据采集的设备、服务器、各种核心设备、网络设备及搭建软件等进行测试维护,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解决并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软件使用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操作人员须依据授权使用ID和口令登录使用系统。严禁未经授权人员登录、使用系统;

(二)授权用户的口令须定期修改,避免用生日、电话号码等易破解的字符做口令;

(三)软件使用中出现问题须及时联系系统开发人员,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做好记录整理,并定期向上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四)严禁擅自进行系统软件的删除、修改、变更版本和改变环境配置等操作。

第十三条 出入库系统使用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承储企业应当使用出入库系统管理粮食购销业务;

(二)承储企业应当保障粮食出入库各业务节点摄像头、粮情、称重控制器等设备正常运行,确保系统能够准确记录完整、真实、可靠的业务数据,严禁人工修改出入库数据;

(三)承储企业库区出现因电力故障、网络不畅等情形导致数据上传中断时,须在2小时内向上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报备,并及时进行技术维护和设备检修。

第十四条 粮情检测系统使用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承储企业应确保每天8∶00至18∶00粮情检测系统能够正常通电和联网检测;

(二)承储企业应每周检查粮情测控主机和分机设备一次,检查粮情检测系统运行状况,确保设备稳定运行;

(三)承储企业应严格按照粮食保管要求,每周主动开展不少于两次的粮情检测。发现粮情异常数据,要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置。

第十五条 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承储企业须确保安防系统每天24小时均能正常通电和联网查看。不得人为关闭安防系统或断开系统平台工作网络;

(二)严禁故意损毁视频设施、设备。严禁偏转摄像头指向非监控区域、遮挡摄像头等故意设置监控障碍行为;

(三)突发停电或系统故障导致系统不能正常工作时,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负责人,及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修理。排除故障期间,要安排人员加强库区的安全巡检,并做好记录;

(四)关键区域监控无盲点。定期分析各监视画面场景覆盖情况,及时调整视频点监控区域。定期对视频镜头、硬盘录像机等网络安全等设备进行清洁除尘,保持视频图像清晰和录像资料备份正常;

(五)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不得擅自删除、修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数据记录;

(六)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需要调取、查看和复制视频、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时,应当要求其出示执法证件,由专职工作人员做好登记并上报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提供。

第十六条 数据安全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要求录入业务基础数据,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数据发生变动应及时更新。严禁恶意使用和篡改数据;

(二)严格按要求定期备份信息系统数据库,确保系统发生故障时能够快速恢复;

(三)信息化系统数据为行业内部资料,未经许可,严禁私自复制、删除、更改和上传社交网络;

(四)使用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用户名和授权,定期变更密码,严防被窃取而导致泄密;

(五)系统管理员应使用正版杀病毒软件,定期检测计算机病毒并及时清除;

(六)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保密规定,防止发生窃密、泄密事件。未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外来人员不得使用内部网络系统;

(七)严禁在配备系统平台信息化系统的计算机上处理、保存、发送涉密文件和资料数据;

(八)严禁内网用户通过其他入口使用互联网或外单位网络。发现网络受到攻击等问题及时向上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做好相关善后处理。

第三章 数据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 信息化系统是集计算与数据存储为一体的综合性业务监管和数据资源平台,整合全省粮食基础数据,将各类粮储行政、业务和企业数据信息上传至国家局平台,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该保密的信息除外。

第十八条 各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和承储企业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确保信息实时同步更新。数据内容包括:

(一)粮食收购和销售数据,粮食出入库的磅码单和质检单;

(二)与收购系统自动关联的货位卡,反映仓内粮食的数量、品种、性质、等级等情况数据;

(三)分仓的粮食质检报告,包括入仓验收、春季秋季定期检验以及各类检查的质检数据;

(四)分仓的粮温检测、仓内温湿度等记录,省级和市(地)级储备库还需更新仓外温湿度、粮食数量监测等数据记录;

(五)粮食购销、轮换、仓储设施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六)视频监控数据应满足从省级平台能够控制联网粮库的摄像头,随时查看视频监控画面的需要。

第十九条 各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和承储企业应对粮库粮情测控、监控摄像头、网络监控硬盘录像机、出入库等设备的IP地址进行管理,并确保其准确性,若发生信息更新或地址更换,需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备至上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各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和承储企业应保障上传数据的质量,信息上传前应进行核对和检查,避免有缺项、漏项、关键数据项错误、数据重复上传等问题,数据合格率不低于90%。

第二十一条 各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和承储企业基础信息、管理信息、业务信息和监管信息应在系统平台完成数据的实时更新和上传,数据及时报送率不低于95%。因电力、网络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数据更新上传不及时的,要及时报备,待终端设备和环境恢复后进行上传。

第二十二条 各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和承储企业无法独立完成数据修复和更正的,及时反馈质技中心进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 各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和承储企业应及时处理问题数据,并对错误数据更正并上传,数据异常处理修复成功率不应低于95%。

第二十四条 省粮储局应定期核查信息化系统数据质量情况并进行通报。

第四章 设备运维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系统涉及的各类信息化设备按统一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部署,省级平台涉及资产由质技中心负责管理;市(地)、县(市、区)粮储行政管理部门和承储企业信息化系统涉及资产由质技中心委托市(地)、县(市、区)粮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保管,签订委托保管协议并设置资产辅助账。

第二十六条 省级信息化系统数据运维管理中心硬件设备、物理环境、安全防护、操作系统、数据库和应用软件等由质技中心负责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七条 市(地)、县(市、区)粮储行政管理部门受质技中心委托,负责市县级和承储企业信息化系统涉及的硬件设备、物理环境、安全防护、操作系统、数据库和应用软件等的管理与维护。对由于不再承担政策性粮食承储任务等情况导致的长期闲置硬件设备,向质技中心提出调配意见或收回建议。

第二十八条 市(地)、县(市、区)粮储行政管理部门和承储企业信息化系统涉及本地设备、网络、账号密码由各单位自行维护,并确保企业前置终端设备可用率不低于系统平台运行维护监控总数的95%。

第二十九条 各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和承储企业应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网络、计算机终端和数据交换等方面管理,并定期开展培训。关键岗位应实行AB角制度,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以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市(地)、县(市、区)粮储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本单位系统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视频会议技术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电话、手机、邮件等)报上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如有变动或长期外派工作应报备变更。

第五章 运行安全保障

第三十条 信息化系统运行环境应纳入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范围,运行环境安全等级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具备并提供7*24小时的运行保障服务。

第三十一条 信息化系统和承储企业数据通过互联网数据专线、家庭宽带等形式进行数据交换和联动,各信息化系统用户要确保数据安全、网络通畅、高效。

第三十二条 各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和承储企业应明确责任,保障信息安全,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承担共享信息的安全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六章 故障与应急处置

第三十三条 各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和承储企业应当加强本单位机房管理,如因机房停电、搬迁、线路割接、设备检修等造成网络和数据中断,影响与信息化系统对接工作的,应提前报告上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机房发生非计划停电、链路中断或设备故障影响与平台对接工作的,应及时进行维修处理,并将故障情况报上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各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分类故障处理流程,粮库业务数据与信息化系统对接发生故障时,判断故障性质,硬件故障应及时维修、更换,软件故障应限时恢复,应及时上下配合,尽快排除故障,提高故障处理的效率,杜绝出现故障长期无人处置的情况。

第七章 评价与考核

第三十五条 信息化系统设备在线率等运行管理工作应纳入全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三十六条 省粮储局依托信息化系统评价业务功能系统,指定质技中心对市(地)、县(市、区)粮储行政管理部门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整体评价打分。信息化系统使用综合评分采用满分100分制进行考核。得分在90分及以上,考核为优;80分(含)至90分,考核为良;70分(含)至80分,考核为合格;70分以下考核为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信息化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及信息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危害信息化系统安全正常运行的行为及当事人,依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各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和用户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应用管理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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