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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资产资源盘活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财规〔2024〕9号

日期:2024-08-12 17:11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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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评估机构,各意向竞买(承租)人,各资产资源集中运营机构,各金融支持服务机构,各信息技术支持机构,各资产资源交易平台:

现将《黑龙江省国有资产资源盘活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实际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将相关情况及意见建议反馈至向省财政厅邮箱hljphpt@163.com。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5月31日

黑龙江省国有资产资源盘活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省国有资产资源盘活平台(以下简称盘活平台,访问地址为http∶//phpt.hlj.gov.cn/)使用与管理,提升盘活平台服务质效,确保盘活平台的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盘活平台是由黑龙江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基于省政务云环境和电子商务技术,建立的集我省国有资产资源盘活基础信息管理、资产资源盘点管理、盘活业务一网通办、政策法规服务、金融支持服务、资产资源推广服务、盘活工作监测预警、考核评价等功能于一体,横向覆盖全省各市(地)、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纵向覆盖省、市、县(区),跨部门跨级次的国有资产资源盘活管理系统。

盘活平台由盘活门户网站(以下简称盘活门户)和盘活业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平台)组成,盘活门户面向社会提供相关服务,业务管理平台主要面向资产资源行业主管部门、权属单位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条  盘活平台由省财政厅主管、主办,由《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成立全省国有资产资源盘活专项工作小组的通知》(黑财资〔2024〕12号)中专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协管、协办,由省财政厅资产监督管理局承办。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盘活平台的建设、运维、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全省各类国有资产资源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资产资源权属单位、评估机构、全国各地意向竞买人(包含承租人,下同)、资产资源集中运营机构、金融支持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支持机构以及资产资源交易平台等各使用方。

全省各级各类国有资产资源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国资部门、林草部门、水利部门、商务部门、科技部门、工信部门、住建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等资产资源盘活专项工作有关部门。

评估机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设立,并完成市场主体登记及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专业服务机构。

资产资源集中运营机构是指受资产资源权属单位委托,具备资产资源集中运营能力,为资产资源权属单位盘活工作提供服务的机构。

金融支持服务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不含港澳台)注册的可开展融资、担保、征信查询业务的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征信公司等,可为竞买人在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提供金融贷款、保函担保、征信报告等服务的机构。

信息技术支持机构是指负责盘活平台建设和运维、向盘活平台提供或接收有关数据的、提供盘活平台软硬件运行环境等资源的机构。

资产资源交易平台是指依法设立的,符合相应资产资源交易标准要求的交易平台。

第五条  各使用方使用盘活平台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资源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及《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黑财资〔2023〕63号)等。

第二章  盘活平台建设

第六条  盘活平台建设工作应遵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办发〔2023〕21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黑财函〔2023〕266号)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  盘活平台由黑龙江省财政厅在省政务云统一集中建设部署,建设资金由省级预算安排解决。盘活平台日常使用产生的运行和维护资金由各级预算分别安排解决。

第八条  盘活门户建设以国有资产资源盘活工作为中心,遵循依法依规、合力共建、资源共享、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利民的原则,应具有信息发布、消息订阅、登录入口、留言板等内容和功能。

第九条  业务管理平台建设以国有资产资源盘活工作为中心,全面对接国有资产资源盘活工作相关部门、单位、机构及相关系统平台,实现有关业务一网通办,应具有以下主要内容和功能:

(一)基础信息管理类:资产资源基础信息管理、项目库管理、用户权限管理等。

(二)盘活业务类:资产资源清查盘点、审批情况登记、资产资源评估、交易上架、收益上缴等。

(三)盘活业务服务类:征信查询、融资贷款、电子保函等金融支持服务。

(四)盘活业务监管类:监测预警、考核评价、大数据分析、可视化大屏等。

(五)其他相关业务类:公物仓管理、再生资源回收、报废资产处置等。

第十条  盘活平台建设应符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密码应用保护要求,加强登录短信认证等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监控,完善数据备份以及防攻击、防病毒、防篡改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盘活平台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内外网数据交互,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模块将待盘活的资产卡片信息及其资产出租、处置审批信息推送至盘活平台,盘活平台将资产出租、处置结果返回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模块。在交互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技术手段确保数据安全性、保密性、时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盘活平台与其他系统、平台数据交互应坚持“合法、合规、合约、合理”原则,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要求,确保交互数据的安全性、保密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  盘活平台使用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培训全省各使用方通过盘活平台开展全省资产资源盘活管理工作,负责对入驻盘活平台的评估机构、集中运营机构、金融支持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负责通过盘活平台对全省资产资源盘活专项工作开展数据统计和监测预警工作。各市(地)、县(市)财政部门按省财政厅要求,通过盘活平台做好属地资产资源盘活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各类国有资产资源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管理、监督本部门资产资源权属单位通过盘活平台开展资产资源专项盘活工作,并做好有关资产资源项目交易上架前的审核和交易后收益登记、上缴的监管工作,通过盘活平台定期开展本行业资产资源专项盘活数据统计和监测预警工作。

第十五条  资产资源权属单位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盘活平台账号。除资产资源权属单位外的其他使用方可通过盘活平台自行注册账号。各使用方应妥善保管账号密码信息,不得私自泄露。

第十六条  各资产资源权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将待盘活资产资源维护到资产资源库,并完善资产资源基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资源编码、名称、分类、数量/面积/体积、坐落位置、实景图片、标的类型、预计实现收入(元)等。

各资产资源权属单位根据同级财政部门要求,通过盘活计划结转、新增、退出、提前等功能动态调整本年度资产资源盘活清单。

第十七条  各资产资源权属单位应依法选择评估机构。评估工作完成后,若评估机构已入驻盘活平台,由评估机构在盘活平台上传评估报告;若评估机构未入驻盘活平台,由资产资源权属单位在盘活平台上传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各资产资源权属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有关规定对待盘活资产资源履行审批手续,未按规定审批的资产资源不得挂牌交易。各资产资源权属单位可对审批后待上架资产资源通过盘活平台发布预告,选择符合有关规定的资产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交易完成后,各资产资源权属单位需将资产资源交易收益情况在盘活平台进行登记。对于需通过黑龙江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非税系统,访问地址为http∶//111.41.51.130∶7001/mergestandard)上缴非税收入的,应通过盘活平台获取非税收入缴款码后完成上缴。对于通过非税系统以外方式上缴非税收入的,应在盘活平台中手动登记上缴金额,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二十条  盘活平台金融支持服务坚持“交易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财政部门牵头为竞买人和金融支持服务机构提供政策、信息、技术等便利,但不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竞买人自主决定是否通过盘活平台开展融资贷款业务、是否选择使用电子保函替代竞买保证金,并自由选择金融支持服务机构;金融支持服务机构可参考相关征信信息并结合机构内部风险控制要求,自主决定是否为竞买人提供融资贷款或电子保函业务。竞买人及金融支持服务机构自行承担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涉及融资贷款、电子保函业务的有关风险。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竞买人权益不受侵害,有交易资金专用结算账户的资产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强对账户的监管,没有交易资金专用结算账户的资产资源交易平台有权要求竞买人通过省财政厅规定的第三方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缴纳成交价款,待买卖双方完成产权确权后,将成交价款全额划转至资产资源权属单位合同约定账户,并将交易往来信息同步至盘活平台。

第二十二条  为进一步提升资产资源盘活工作效率,资产资源权属单位可委托资产资源集中运营机构通过盘活平台开展资产资源信息整合、信息填报、盘活预告、交易上架、交易公告、外部情况登记、收益上缴、协调沟通、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四章  盘活平台运行维护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盘活平台日常监测,对盘活平台提供的各项功能、栏目内容更新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类国有资产资源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盘活门户内容更新,确保所提供内容权威、准确、及时,严禁发布涉密信息,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盘活平台信息、数据由资产资源权属单位提供,由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确保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权威性和时效性。

第二十六条  盘活平台建设和运维信息技术支持机构应成立盘活平台运维服务团队,为各使用方提供7×24小时运维服务,及时回应、处理、解决盘活平台技术和使用问题。

第二十七条  各资产资源交易平台应指派专门运维人员负责与盘活平台接口运维工作,并及时处理各种接口问题。运维人员需签署保密承诺书,不得对外提供、泄露盘活平台信息、数据。

第二十八条  各信息技术支持服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安全防护、风险应对、数据访问控制、数据加密保护、数据备份和恢复等机制,确保盘活平台安全平稳运行。

第二十九条  各使用方应高度关注、时刻防范盘活平台相关舆情事件,按有关规定做好舆情处置工作。

第三十条  省财政厅面向各使用方,不定期征集盘活平台建设、使用、运行维护等方面意见、建议,不断完善盘活平台。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使用方不得在盘活平台发布、流转、存储违法、涉密、不良信息、数据及不当、反动言论。一经发现,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提醒、督促纠正。对不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的,省财政厅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资产资源权属单位通过盘活平台开展资产资源盘活工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他人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交易平台,省财政厅有权限期责令整改,并反馈给交易平台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或机构,限期整改不利或拒不配合整改的,将关停与盘活平台的对接功能。如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他人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金融支持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一年内在盘活平台开展融资贷款、电子保函业务的资格。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一)未按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关于金融、担保机构入驻要求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二)金融机构发布不实的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审批时限、优惠承诺等信息的;

(三)担保机构发布不实的通过率、费率、受理时效等信息的;

(四)为意向竞买人提供虚假电子保函的;

(五)向意向竞买人收费情况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

(六)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等较大运营风险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技术支持服务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合同规定的,省财政厅有权限期责令整改,限期整改不利或拒不配合整改的,将终止信息技术支持服务关系,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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