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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等十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全省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交规〔2023〕2号

日期:2023-07-26 17:1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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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现将《关于推进全省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黑龙江省乡村振兴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黑龙江省邮政管理局

2023年4月13日

关于推进全省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巩固拓展我省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脱贫攻坚成果,满足全省农村地区群众高品质出行需求,根据交通运输部等九部委《关于推动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21〕7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优先发展公交,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全面推进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提升全省城乡客运服务均等化水平,促进龙江交通强省建设,更好服务龙江振兴。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厘清事权和支出责任,落实属地政府主体责任,强化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突出农村客运公益属性,推动形成“政府主导、行业指导、部门联动、企业参与”的工作机制。

2.坚持民生改善。聚焦农村客运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加快推进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为农村地区群众提供便捷、低价、高效、安全的出行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3.坚持因地制宜。各地结合实际,因时因势施策,统筹兼顾社会、群众和企业各方利益,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有效衔接新老运营模式,努力实现稳定协调发展。

4.坚持融合发展。围绕农村出行需求、产业发展、资源禀赋,鼓励客运站和运输企业整合,促进农村客货邮商融合发展,构建“多站合一、一点多能、功能集约、便捷高效”的农村运输发展新模式。

5.坚持改革创新。兼顾农村客运公益性定位和市场化运作,统筹推进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和公路客运站转型。鼓励先行先试、示范引领,激发市场新活力,培植发展新动能,提升农村客运经营市场主体竞争力。

(三)总体目标

在巩固乡镇和建制村100%通客车成果、持续推进客货邮融合发展的基础上,开展先行先试,逐步打造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示范县和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样板县;农村客运公交化、公司化、集约化运营模式初步形成;农村客运站场和线网布局更趋合理,城乡客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持续提高,农村客运服务质量显著改善。

到2035年,具备条件的建制村开通公交客运;不具备条件的建制村开通预约定制客运。农村客运支持政策和保障机制健全,建成“普惠均等、安全可靠、衔接顺畅、服务优质、集约高效”的全省农村客运服务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建设

1.科学编制线网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农村客运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国土空间、乡村振兴规划中,组织编制、颁布农村客运发展规划,统筹农村客运站场和线网布局,与农村路网规划相衔接,促进客货邮商融合发展。[省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乡村振兴局、邮政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2.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用地、用电和充电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方面为农村客运提供政策支持。新建、改扩建公路要按照“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的原则,合理设置农村客运停靠站点。要加强县级客运站、乡镇综合服务站、村级客运站点设施升级改造,合理布局充电设施,拓展客货邮商融合发展功能。[省交通运输厅、自然资源厅、发改委、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二)优化农村客运发展环境

3.建立政策保障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利用农村客运补贴政策,建立健全农村客运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推行服务质量考核与财政补贴挂钩的农村客运财政补贴机制;要完善和健全农村客运政府补贴机制,支持农村客运稳定发展。[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4.全面启动公交化改造。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参与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示范县创建活动,以点带面引领城乡客运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全面提升。对获得省级命名的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示范县,按照黑交规〔2022〕21号文件给予相应奖励。[省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公安厅、乡村振兴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5.搭建农村公益出行平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公益属性、普惠便民的交通运输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推广绿色智慧供给方式,逐步实现站点班次“一键可查”、车辆位置“一键可知”、预约服务“一键可约”,为群众免费提供更加便捷精准的乘车服务。要推动农村客运、物流配送、旅游服务信息融合共享。[交通运输厅、文旅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6.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县(市、区)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等方式,规范农村客运市场准入及退出。要利用交通运输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和车载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建立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动态监测机制,强化农村客运线路客运量和“村村通”数据监测,加强线路运行监测分析和补贴资金核查,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农村客运市场。[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三)培育农村客运优质经营主体

7.引导规模集约经营。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出台政策,通过示范奖励等方式,引导农村客运经营主体公司化、公交化、定制化经营,持续清理农村客运挂靠经营。鼓励省内外规模企业、互联网平台、车辆厂家、金融机构等参与我省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符合条件的,享受我省促进产业发展相关优惠政策。[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8.激发企业经营活力。对实现公司化、公交化、定制化经营的农村客运企业,在许可范围内,充分赋予企业经营自主权;支持定制客运经营者按规定自主确定接送模式;群众居住分散、出行需求不足的偏远地区,可选择客货兼营车型开展定制客运、预约响应客运。[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9.支持岗位技能提升。将农村客运企业职工技能提升纳入我省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企业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提升培训、安全教育培训等按规定享受国家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支持行业协会、用人单位为农村客运企业从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员,可按规定享受本地有关人才、培训政策。[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四)构建农村客运出行服务体系

10.稳定出行保障服务。构建农村群众“日常出行有效覆盖、重点时段专项保障”的农村客运出行服务体系。以“班线客运公交化改造+城市公交延伸”为主要方式,保障农村群众日常出行需求;暂不具备公交化运营条件的地区,采取定班定线、区域经营、循环运行、预约式响应等运营模式,满足农村群众的出行需求;重点时段,通过加密服务频次、开通季节性线路和定制线路等方式,提供重点时段出行保障。[省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公安厅、乡村振兴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11.优化车辆结构调整。鼓励农村客运企业在公交化改造中,更新符合要求的新能源车辆;要研究出台政策,支持农村客运选用客货兼顾、经济适用的车型。[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12.保障客运站平稳运行。加强客运站业务数字化改造,支持客运站在城市客流集中、交通便利的区域设置停靠点;鼓励具备条件的客运站建设城市候机楼、铁路无轨站,开展联程联运业务。鼓励县级以上客运站利用闲置场地,依托政策支持,拓展多种经营。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客运站维护、管理、运营等运输服务事项,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长期稳定的客运站平稳运行保障制度。[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国铁哈尔滨局集团、省机场建设集团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13.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建立以“营运车型、运输规则、导乘标识、服务规范、运价规则”为核心的农村客运服务质量考核标准;建立健全以“运营效率、通达情况、服务质量、安全运营、主体责任”为核心的农村客运绩效考核标准。加强第三方考核评估,推动考核结果与地方农村客运财政补贴挂钩,引导农村客运经营者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和服务。[省交通运输厅、发改委、公安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14.促进客货邮商融合发展。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资源共享、客货兼顾、运邮结合、融合发展”的原则,建立客货邮融合发展机制,充分利用国家、省相关优惠政策和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统筹推进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网络节点建设。要鼓励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样板县创建,加快客货邮综合服务站建设,支持开通客货邮合作线路,推动基础设施、运力资源和物流信息共建共享,落实“快递进村”和“优质农副产品出村”。对获得省级命名的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样板县,按照黑交规〔2022〕21号文件给予相应奖励。[省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邮政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五)加强农村客运安全监督管理

15.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客运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村客运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监管职责,健全县管、乡包、村落实工作机制,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及时排查和化解安全风险隐患。[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16.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好农村客运班线联合审批机制,强化农村客运安全协同治理。城市公交延伸到农村,原则上不得使用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确需使用的,应报地市级人民政府同意。统筹“两站两员”、农村公路护路员、乡村农机安全监理和协管员等力量,强化日常巡查,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提示,及时劝导纠正农村客运公交车辆超员、不系安全带和货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车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农业农村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17.夯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农村客运公交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从业人员日常教育培训。推广安装应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加强动态监控数据实时上传管理,切实履行日常车辆运行的动态监管职责。[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全省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的责任主体,市(地)人民政府要加强指导、督促、协调,切实把推动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摆在重要位置,成立工作专班,落实职责分工,明确重点任务,细化工作举措,及时协调解决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确保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工作全面铺开,稳步推进。

(二)加强跟踪问效。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推动将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任务清单,做好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革过程中的风险评估、矛盾化解,加强农村客运服务质量考核和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的绩效考核,务求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引导。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宣传,畅通诉求渠道,确保政策实施过程公开、透明。要加强部门沟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要善于总结在推进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并进行大力宣传和积极推广。

本指导意见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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