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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教育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下)

黑财规〔2023〕10号

日期:2023-07-10 11:1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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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年第12期第46页)

附件13

黑龙江省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省本科高校加快推进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规范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深入推进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教联〔2022〕57号)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2〕2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省属本科高校加快推进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引导省属本科高校合理定位,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质量导向,突出学科。重点考虑学校办学质量和学科水平,突出学科的基础地位,引导本科高校提高办学质量和创新能力。

(二)因素分配,分类支持。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每个因素再分类分档,科学测算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资金支持额度,体现公平公正。

(三)放管结合,科学管理。扩大高校经费使用自主权,单列大学建设统筹经费,允许高校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确定使用方向。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机制,规范管理行为。

(四)综合评价,突出绩效。加强绩效管理和追踪问效,根据有关评估评价结果、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动态调整支持力度,强化激励约束。

第二章  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教育厅核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评审,应当按照省里批复的建设名单和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时将专项资金下达到相关高校,并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财会监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结果应用。

第六条  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高校(以下简称“高校”)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结合建设方案,科学合理编制专项资金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基础因素、质量因素、其他因素,以质量因素为主。基础因素指高校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具备的基本条件;质量因素指高校在建设优势特色学科、学科支撑平台、学科协同创新成果等方面的情况;其他因素指高校办学特色、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方面情况。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的有关决策部署、高校实际情况及相关管理改革要求,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适时对相关分配因素进行完善。

第八条  专项资金包含大学建设统筹经费、优势特色学科建设经费、学科支撑平台建设经费、学科协同创新成果项目经费、年度绩效考核奖励及重点领域专项支持经费等五部分。资金主要使用方向如下:

(一)大学建设统筹经费,由高校根据建设方案统筹用于学科体系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学术交流及相关教学科研公共基础设施等;

(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经费,由高校统筹用于支持建设入选省“双一流”建设范围的世界一流建设学科、国内一流建设学科和培育学科。

(三)学科支撑平台建设经费,由高校统筹用于相关建设学科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研平台提档升级以及新型智库、研究基地等建设。

(四)学科协同创新成果项目经费,由高校统筹用于支持入选的高校产业协同创新成果落地转化项目,对不同阶段科研项目进行成果培育、孵化、产业化。

(五)年度绩效考核奖励及重点领域专项支持经费,由高校根据建设方案统筹用于年度重点建设领域、重点建设任务相关支出。

第九条  各高校根据省里审核确定的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方案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改革发展规划,结合自身办学特色等实际情况,建立战略规划、年度计划、预算编制、考核评价各环节有机衔接和闭环管理机制。

第十条  高校应统筹考虑财政资金及其他渠道资金,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严格评估具体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等相关工作,规范项目管理,合理编制预算,防止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重复交叉。省教育厅结合实际需要按规定进行预算评审。

第十一条  高校应当根据年度预算控制数和相关管理要求,科学论证、精心安排,提高项目预算编制质量,并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增强预算严肃性,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剂。

第四章  支出和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出须在省政府确定的建设范围内。支出范围包括与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相关的人员支出、学术活动支出、设备购置费、维修(护)费、材料费、交通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等相关业务支出。支出标准我省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高校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

第十三条  人员支出主要用于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聘任学术领军人才和建设优秀创新团队等,高校此类支出原则上不得低于专项资金规模的50%。其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实我省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人才振兴60条等决策部署,鼓励高校进行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建立激励相容、优胜劣汰的人才队伍建设机制。

(二)人员支出应当聚焦省“双一流”学科建设以及特色发展,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体现对高层次人才的激励,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财力可能,合理确定高层次人才薪酬水平,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

(四)人员支出中用于人才引进的,不得用于从省内高校引进人才,高校之间不得片面依赖高薪酬高待遇竞价抢挖人才。

(五)学科协同创新成果项目建设经费中的绩效支出,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实际科研需要自主确定,发放标准按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本单位薪酬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等支出;不得作为基本建设等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也不得用于超出国家和省里规定范围的支出。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省财政厅对资金支付进行动态监控,有关高校应予以配合;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高校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应当将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高校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力可能配置资产。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财会监督

第十八条  高校应当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每年应当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经省教育厅汇总后,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建立绩效管理制度,以项目建设方案作为标准,对专项资金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每年对照项目建设方案设定的目标和措施加强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对未达到建设方案预期目标的项目减少支持额度直至调整出建设范围。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加强对学校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省教育厅要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财会监督,依法依规强化对学校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应当严格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分配、审核管理等环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高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校特点的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8〕3号)同时废止。

附件14

黑龙江省“龙江战略科学家头雁支持计划”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省“龙江战略科学家头雁支持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龙江战略科学家头雁支持计划”实施办法》(黑人领发〔2022〕6号)和国家、我省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龙江战略科学家头雁支持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省政府批准,专门用于支持“头雁”团队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学规范、权责明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监督到位、绩效优先”的原则,实行项目制管理。

第二章  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教育厅核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根据需要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头雁”团队名单及类别档次情况,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财会监督,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结果应用。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头雁”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的内部规章制度和日常审核管理工作,应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每年向省教育厅提报年度资金使用绩效报告。

第七条  “头雁”团队负责对项目设计、团队成员奖励、专项资金使用、成果转化收入分配等进行管理,科学合理编制建设期内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具体组织预算执行。根据需要可聘请财务顾问等协助管理。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经过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入选的“头雁”团队。

第九条  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审查省级预算后三十日内,省教育厅提出资金预分配方案,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及时将专项资金下达到相关高校和单位。

第十条  对“头雁”团队按团队分类、分档支持,原则上只支持一个建设周期(5年)。每年对自然科学类团队分别给予A档800万元、B档600万元、C档400万元支持;工程技术类团队分别给予A档1000万元、B档750万元、C档500万元支持;哲学社会科学类团队分别给予A档200万元、B档150万元、C档100万元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人才培养引进、梯队建设、创新平台建设、学术交流合作、团队运行管理等。自然科学类和工程技术类可将不超过50%、哲学社会科学类可将不超过80%的支持资金用于人才和团队奖励。奖励标准应体现每名成员在团队中的作用和贡献,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构建等支出,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原则上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在一个建设期内分年度予以拨付,实行专账管理。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使用专项资金取得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头雁”依托单位应当将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年度结转结余资金在建设期内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财会监督

第十五条  “头雁”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头雁”团队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设定,做好绩效运行监控。每年应当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经省教育厅汇总后,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每年对照年度设定的目标和措施加强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对考核结果一般的“头雁”团队,相应采取减少安排专项资金等措施。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加强对学校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省教育厅要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财会监督,依法依规强化对依托单位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各依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应当严格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在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审核管理等环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5

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规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高教强省”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提升高等教育水平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规划,结合我省高校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教强省”资金,是省级财政为支持我省实施高教强省建设规划、保障高等教育改革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高教强省”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先保障重大战略任务。结合大事要事保障清单,优先保障中央和我省在高等教育领域部署的重大战略任务。激励引导办学特色优势鲜明高校进一步提升办学质量和创新能力,显著增强高校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科技支撑服务的能力。

(二)结合“放管服”要求明确主体责任。结合“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机制,规范管理行为,健全监管机制,确保依法依规、合理有效使用专项资金。

(三)注重绩效考评实施动态调整。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资金事前绩效评估、强化绩效目标申报、事中监控和事后绩效评价,将绩效管理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动态调整支持力度,强化激励约束。

第四条  “高教强省”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优化高等教育布局结构,加强高校分类建设,支持一批地方高校向应用型高校转型发展。

(二)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建立与我省“4567”现代产业体系和“四大经济”新引擎紧密衔接的学科专业体系,支持一批围绕重点产业的特色应用型专业集群建设。

(三)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加快造就急需创新人才,实施战略紧缺人才培养行动,支持基础学科拔尖人才、新兴交叉未来技术人才、关键急需专业特色人才、重点产业急需应用型人才等培养范式改革。

(四)加强高等教育内涵建设,提升人才培养核心能力,实施高等教育内涵建设与创新发展工程,以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为牵引,带动专业建设、课程和教材建设、实践教学、教育教学能力等高等教育核心基础工作。

(五)优先支持我省重点产业领域相关人才培养,巩固提高高等教育人才优势,支持大学生留省就业创业。

(六)实施产教融合创新创业推进计划。大力推进高校与行业、产业、企业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定向就业、融合发展,在融合发展中满足企业创新发展的人才与智力需求,增强高等教育发展的动力与活力。

(七)支持与俄罗斯等教育科技发达国家高校开展合作,实施高等教育国际交流合作计划。

(八)以科学研究和市场需求为导向,构建高效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

(九)其他与高教强省建设相关的项目。

第二章  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编制“高教强省”资金年度预算,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加强项目和资金使用过程管理,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财会监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结果应用。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教育厅核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根据需要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七条  省属高校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八条  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审查省级预算后三十日内,省教育厅提出资金预分配方案,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及时将专项资金下达到相关高校。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使用专项资金取得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土建、缴纳各种罚款、还贷、偿还各类欠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应当将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财会监督

第十二条  各高校应当切实加强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每年应当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经省教育厅汇总后,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每年对照设定的目标和措施加强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对项目执行缓慢或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的高校,相应采取减少或暂停安排专项资金等措施;对在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教学改革、服务需求等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取得突出成果的建设高校,优先进行后续资金安排。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依据各自职责对项目实施以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财会监督,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加快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和财会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实行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挪用、挤占、截留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视情节追回专项资金,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二)在资金分配、审批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6

黑龙江省属高校后勤改造补助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省省属高校切实做好后勤工作,提升后勤建设管理服务质量,规范黑龙江省属高校后勤改造补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属高校后勤改造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省属本科高校和高职院校(以下简称“省属高校”)实施后勤维修改造项目,进一步改善高校后勤条件。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突出重点。坚持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守住底线,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与教学、生活紧密相关、涉及师生切身利益、具备实施条件的后勤维修改造项目。

(二)投资评审,等比支持。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申报项目全部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按审定项目预算额度的50%给予补助,体现公平公正。

(三)放管结合,注重绩效。加强绩效管理和追踪问效,科学设定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根据有关评估评价结果、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动态调整支持力度,强化激励约束。

第二章  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教育厅核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对申报项目进行投资评审,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根据需要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省属高校申报年度后勤维修改造项目、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财会监督,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结果应用。

第六条  省属高校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后勤维修改造项目库,科学合理编制专项资金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使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省属高校应当结合本校后勤维修改造长期规划,加强论证、做好储备,分“1.食堂浴池卫生间维修改造”、“2.楼体保温防漏粉刷维修改造”、“3.管网维修改造”、“4.节能环保安全维修改造”、“5.路面维修校园绿化”、“6.其他项目”六个类别做实做细学校项目库,并于每年8月31日前向省教育厅申报下一年度拟实施项目。

(二)省教育厅应根据高校后勤维修改造的工作基础,提出下一年度整体目标任务与支持重点,结合各高校项目申报情况、本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等,于每年9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包括专项资金预算总规模、整体绩效目标、各高校拟实施项目及年度绩效目标等,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财政投资评审所需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三)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审查预算后,省教育厅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结果提出资金预分配方案,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相关高校。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食堂浴池卫生间维修改造:为解决学生食堂餐位不足、浴池喷头不足、卫生间蹲位不足等问题而实施的房屋建筑物的维修改造项目。

(二)楼体保温防漏粉刷维修改造:为解决冬季室温过低、楼顶漏雨、墙体渗水、墙皮脱落等问题而实施的房屋建筑物的必要维修、加固和改造项目。

(三)管网维修改造:校园内必要的水电气暖、消防等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四)节能环保安全维修改造:校园内必要的照明、节能、卫生、安防等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五)路面维修校园绿化:校园内必要的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六)其他项目:其他已影响师生正常学习、工作、生活、人身安全,急需进行维修改造的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房屋建筑物购建、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大型仪器设备购置。

(二)非学校产权、长期对外出租或校办企业、附属中小学幼儿园的房屋、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项目。

(三)超标准、豪华建设项目或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

(四)准备不充分、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投资评审结果组织项目实施,不得实施未经投资评审的项目。各高校要对项目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账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使用专项资金取得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省属高校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应当将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  省属高校应当厉行勤俭节约,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积极探索资源综合利用,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财会监督

第十四条  省属高校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切实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每年应当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经省教育厅汇总后,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应依法依规强化对高校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每年对照年度建设项目设定的目标和措施加强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对项目执行缓慢或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的省属高校,相应采取减少或暂停安排专项资金等措施。

省财政厅应加强对高校专项资金使用涉及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要会同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高校应当严格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在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审核管理等环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7

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费补贴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做好我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规范和加强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对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公司免收的担保费进行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管理与使用遵循“据实兑现、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教育厅对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公司提报的担保费补贴情况进行审核,核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根据需要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公司申报年度担保费补贴资金需求、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财会监督,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结果应用。

第六条  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公司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科学合理编制专项资金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使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公司于每年8月31日前向省教育厅提报上一年度7月—12月及本年度1月—6月的担保费补贴资金需求,具体包括对已按时还款的客户按不超过1.5%的担保费率交纳的担保费进行返还额度、对新增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按照1.5%的担保费率免收的担保费额度。

(二)省教育厅对省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公司提报的资金需求报告及佐证材料进行审核,于每年9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申请,包括专项资金预算额度、整体绩效目标等。

(三)省财政厅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审查预算后,及时将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告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后,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省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公司。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由省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公司使用,主要用于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业务拓展,不得用于其他与业务开展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财会监督

第九条  省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公司应加强对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建立审慎的担保评审制度、决策程序、代偿损失追偿和处置制度,制定严格规范的内控和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监测和管理。应建立日常经营报告制度,每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送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业务开展情况。

第十条  省教育厅要会同省财政厅加强财会监督,对补贴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不断提高项目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省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公司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8

黑龙江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

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黑龙江省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黑政办发〔2019〕5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6号)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是指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相关专项资金。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使用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

第四条  现阶段,补助经费支持方向包括:

(一)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的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含以2016年为基数核定的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免费提供我省规定的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县按规定比例分担。

2.中央和省级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核定公用经费。同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根据艰苦边远地区分类分档核定取暖费补助标准。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国家统一制定。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及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等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3.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附属设施。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市县按规定比例分担。

(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国家和省级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在岗的“特岗计划”教师给予工资性补助,补助标准依据财政部、教育部核定标准适时调整。其中:国家“特岗计划”教师工资性补助由中央财政负担,省级“特岗计划”教师工资性补助由省级财政负担。

(三)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范围分为国家试点地区和地方试点地区。现阶段,国家试点地区为龙江县、泰来县、甘南县、富裕县、克东县、拜泉县、林甸县、兰西县、青冈县、明水县、望奎县,地方试点地区为延寿县、桦南县、桦川县、汤原县、同江市、抚远市、绥滨县、饶河县、海伦市、穆棱市、东宁市、绥芬河市、鸡东县、密山市、虎林市、萝北县、逊克县、孙吴县、爱辉区、嘉荫县、呼玛县、塔河县、漠河市、南岔县。以后年度,根据国家和我省政策动态调整试点范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执行国家基础标准,补助标准依据财政部、教育部核定标准适时调整。国家试点地区农村学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试点地区农村学校所需经费,由所在县承担,中央与省级财政给予奖补支持。国家和地方试点地区的县城学校,其他自行试点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所需资金,由所在县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奖补支持。补助资金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五条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采取因素法分配。省教育厅根据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数、农村中小学校舍面积数等义务教育事业发展情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和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因素提出资金预分配方案,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按规定时限及时将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下达到市县和有关单位。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后,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在三十日内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和绩效目标。

第七条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其中国家课程教科书和学生字典、地方课程教科书由省教育厅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餐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管理。

第八条  县(区)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薄弱学校倾斜,保障学校基本需求;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县(区)级教育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学校校舍进行排查、核实,结合本地学校布局调整等规划,编制校舍安全保障总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要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各地中小学校应当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做好给予个人有关补助的信息公示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财会监督

第十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教育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学校负责对照预算申报环节设定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加强对学校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教育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财会监督,依法依规强化对学校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严格财务管理;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

第十二条  市县教育、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教育厅,经省教育厅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1〕15号)同时废止。

附件: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

备注:以上补助标准依据国家核定标准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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