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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教育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上)

黑财规〔2023〕10号

日期:2023-06-29 14: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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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教育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黑龙江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2.黑龙江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3.黑龙江省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4.黑龙江省少数民族地区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5.黑龙江省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6.黑龙江省内地新疆高中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7.黑龙江省教师队伍建设及教师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8.黑龙江省冰雪运动进校园及青少年足球活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9.黑龙江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10.黑龙江省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1.黑龙江省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12.黑龙江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13.黑龙江省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4.黑龙江省“龙江战略科学家头雁支持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5.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16.黑龙江省属高校后勤改造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7.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18.黑龙江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23年5月12日

附件1

黑龙江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支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  补助资金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

第四条  现阶段,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补足普惠性资源短板。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扩大普惠性资源供给,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

(二)支持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落实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支持巩固幼儿资助制度。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四)支持提高保教质量,改善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条件,配备适宜的玩教具和图画书。对能够辐射带动薄弱园开展科学保教的城市优质园和乡镇公办幼儿园给予支持。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五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省教育厅根据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数等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情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因素提出资金预分配方案,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按规定时限及时将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下达到市县和有关单位。

第六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在分配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加大省级统筹力度,并向边境地区、民族地区、脱贫地区等倾斜。同时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资金的统筹,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在三十日内合理分配、及时下达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

第八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照结转结余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县(区)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幼儿园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幼儿园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幼儿园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同时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财会监督

第十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教育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幼儿园负责对照预算申报环节设定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加强对学校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教育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财会监督,依法依规强化对幼儿园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严格财务管理;各幼儿园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

第十二条  市县教育、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工作报告报送省教育厅,经省教育厅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基础教育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黑财教〔2015〕65号)同时废止。

附件2

黑龙江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以下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我省义务教育发展,改善薄弱环节和提升办学能力的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为2021—2025年。

第三条  补助资金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

第四条  补助资金支持的学校必须是已列入当地学校布局规划、拟长期保留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以及因打造“重点校”而形成的超大规模学校不纳入支持范围。

礼堂、体育馆、游泳馆(池)、教师周转宿舍和独立建筑的办公楼建设,校舍日常维修改造和抗震加固,零星设备购置,教育行政部门机关及直属非教学机构的建设和设备购置,以及其他超越办学标准的事项,不得列入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改善农村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因地制宜加强学校教室、宿舍和食堂等设施建设,配齐洗浴、饮水等学生生活必需的设施设备,改善学校寄宿条件,根据需要设置心理咨询室、图书室等功能教室;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加强校园安全设施设备建设;支持取暖设施和卫生厕所改造;改善规划保留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条件,保障教育教学需要。

(二)支持新建、改扩建必要的义务教育学校,有序扩大城镇学位供给,巩固消除“大班额”成果。

(三)支持学校网络设施设备和“三个课堂”建设,配备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所需必要设施设备,建设必要的体育、美育场地和劳动教育场所,改善校园文化环境。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六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省教育厅根据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面积等义务教育事业发展情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和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因素提出资金预分配方案,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按规定时限及时将补助资金下达到市县。

第七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加大省级统筹力度,并向边境地区、民族地区、脱贫地区等倾斜。同时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第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在三十日内合理分配、及时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

第九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  县(区)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坚持“实用、够用、安全、节俭”的原则,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要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同时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一条  市县教育部门要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强化项目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照结转结余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财会监督

第十二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教育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学校负责对照预算申报环节设定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加强对学校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教育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财会监督,依法依规强化对学校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严格财务管理;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

第十四条  市县教育、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工作报告报送省教育厅,经省教育厅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基础教育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黑财教〔2015〕65号)同时废止。

附件3

黑龙江省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教育补助资金(以下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我省特殊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支持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  补助资金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

第四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全省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和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普通中小学校。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不含新建),配备特殊教育专用设备设施和仪器;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生较多的普通学校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二)支持承担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含孤独症儿童教育中心)职能的学校和设置特殊教育资源教室的普通学校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

(三)支持向重度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供送教上门服务,为送教上门的教师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支持普通中小学校创设融合校园文化环境,推进融合教育。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五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省教育厅根据特殊教育学生数等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情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和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因素提出资金预分配方案,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按规定时限及时将补助资金下达到市县。

第六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加大省级统筹力度。同时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在三十日内合理分配、及时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

第八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照结转结余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县(区)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学校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同时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财会监督

第十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教育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学校负责对照预算申报环节设定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加强对学校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教育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财会监督,依法依规强化对学校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严格财务管理;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

第十二条  市县教育、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工作报告报送省教育厅,经省教育厅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基础教育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黑财教〔2015〕65号)同时废止。

附件4

黑龙江省少数民族地区教育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地区教育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新疆西藏等地区教育特殊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少数民族地区教育补助资金(以下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解决我省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发展改革面临的特殊困难和突出问题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

第四条  补助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少数民族地区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解决教育改革中的特殊困难和突出问题。重点支持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提升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基地基础能力,组织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购置相关图书、设施等。

(二)支持做好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少数民族地区其他教育改革发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六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省教育厅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数等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发展情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和少数民族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因素提出资金预分配方案,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按规定时限及时将补助资金下达到市县。

第七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加大省级统筹力度。同时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第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在三十日内合理分配、及时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

第九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照结转结余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县(区)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学校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同时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财会监督

第十一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教育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学校负责对照预算申报环节设定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加强对学校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教育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财会监督,依法依规强化对学校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严格财务管理;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

第十三条  市县教育、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工作报告报送省教育厅,经省教育厅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基础教育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黑财教〔2015〕65号)同时废止。

附件5

黑龙江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我省改善县域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支持普通高中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县级人民政府所管辖的教学和生活设施等不能满足基本需求、尚未达到国家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学校校舍改扩建,扩大教育资源,优化校舍功能,消除“大班额”。

(二)支持学校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以及体育运动场等附属设施建设。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六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省教育厅根据县域普通高中学生数等普通高中教育事业发展情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和普通高中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因素提出资金预分配方案,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按规定时限及时将补助资金下达到市县。

第七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加大省级统筹力度,并向边境地区、民族地区、脱贫地区等倾斜。同时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第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在三十日内合理分配、及时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

第九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照结转结余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县(区)级教育、财政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普通高中学校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同时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财会监督

第十一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教育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学校负责对照预算申报环节设定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加强对学校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教育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财会监督,依法依规强化对学校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严格财务管理;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

第十三条  市县教育、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工作报告报送省教育厅,经省教育厅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基础教育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黑财教〔2015〕65号)同时废止。

附件6

黑龙江省内地新疆高中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内地新疆高中班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扩大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规模的意见》(教民〔2005〕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地新疆高中班补助资金(以下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用于支持内地新疆高中班日常办班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遵循“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

第四条  补助资金支持的对象是承担我省内地新疆高中班教学任务的普通高中。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内地新疆高中班办班所需日常经费,包括教职工人员经费、办公费、改善办学条件经费等。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六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省教育厅根据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人数及年生均补助标准1.65万元提出资金预分配方案,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及时将补助资金下达到地市。

第七条  地市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在三十日内合理分配、及时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

第八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照结转结余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地市教育、财政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相关学校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同时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财会监督

第十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教育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学校负责对照预算申报环节设定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加强对学校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教育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财会监督,依法依规强化对学校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严格学校财务管理;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

第十二条  地市教育、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工作报告报送省教育厅,经省教育厅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基础教育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黑财教〔2015〕65号)同时废止。

附件7

黑龙江省教师队伍建设及教师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及教师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5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21号)及《关于对在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黑教联〔2014〕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队伍建设及教师补助资金包括集中连片地区脱贫县和边境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资金、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教龄补贴资金、乡镇以下优秀教师奖励资金、“三区”人才及银龄计划教师专项工作补助经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和省级培训计划资金。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及标准

第三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集中连片地区脱贫县和边境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资金,对我省集中连片地区脱贫县(龙江县、泰来县、甘南县、富裕县、克东县、拜泉县、林甸县、望奎县、兰西县、青冈县、明水县)和边境县(穆棱市、东宁市、绥芬河市、同江市、抚远市、鸡东县、密山市、虎林市、萝北县、绥滨县、饶河县、逊克县、孙吴县、爱辉区、嘉荫县、呼玛县、塔河县、漠河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工作的在岗教师发放生活补助,每年补助人数由省教育厅确定。

(二)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教龄补贴资金,对曾在我省公办中小学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上,从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加发养老保险补贴。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由省教育厅组织市县教育局开展,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县(市、区)政府对人员身份认定,报上级市(地)教育局审核。

(三)乡镇以下优秀教师奖励资金,对我省县镇(不含城关镇)、乡村小学、初中、高中(含职业高中)的专任优秀教师给予奖励,每年奖励名额由省教育厅确定。

(四)“三区”人才及银龄计划教师专项工作补助经费,对选派到我省“三区”从事支教工作的教师发放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及购买意外保险费等补助,每年选派名额由国家确定。

(五)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和省级培训计划资金,用于补助开展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和省级计划培训期间直接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及设备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及其他费用。

第四条  补助标准及资金分担比例:

(一)集中连片地区脱贫县和边境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为乡中心学校教师每人每月200元,村学校和教学点教师每人每月250元。其中,抵边乡村教师补助标准提高50%。所需资金由省与县(市)按5∶5比例分担。

(二)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教龄补贴标准为教龄每满1年每月补助20元,教龄按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在公办中小学工作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按6∶4比例分担。

(三)乡镇以下优秀教师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所需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

(四)“三区”人才及银龄计划教师专项工作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万元,所需资金由省与县(市)按1∶1比例分担。

(五)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和省级培训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标准参照我省培训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级培训计划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省级培训计划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五条  集中连片地区脱贫县和边境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资金、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教龄补贴资金、乡镇以下优秀教师奖励资金、“三区”人才及银龄计划教师专项工作补助经费采取因素法分配,省教育厅根据教师补助人数及补助标准提出资金预分配方案,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及时将补助资金下达到市县。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和省级培训计划资金,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后,拨付至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院校(机构)承担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在三十日内合理分配、及时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

第七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照结转结余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县(区)级教育、财政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相关学校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同时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财会监督

第九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教育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学校负责对照预算申报环节设定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加强对学校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教育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财会监督,依法依规强化对学校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严格财务管理;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

第十一条  市县教育、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工作自评报告报送省教育厅,经省教育厅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基础教育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黑财教〔2015〕65号)同时废止。

附件8

黑龙江省冰雪运动进校园及青少年足球

活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冰雪运动进校园及青少年足球活动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我省《关于加快发展青少年校园足球的实施意见》(黑教联〔2015〕39号)、《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青少年冰雪运动进校园工作的通知》(黑教联〔2019〕6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以下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用于开展支持冰雪运动进校园及青少年足球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遵循“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

第四条  补助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开展校园足球和冰雪运动相关工作的学校及单位。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省校园足球、冰雪特色学校建设,校园足球和冰雪运动师资队伍建设,校园足球和冰雪竞赛与活动的开展,校园足球和冰雪运动宣传与文化建设,校园足球和冰雪运动器材、装备采购和场地设施修建补充,参加全国性比赛等方面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六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分配。因素法主要考虑校园足球和冰雪特色学校数量、学生参与人数、赛事名次等因素;项目法主要考虑举办校园足球和冰雪竞赛与活动场次和规模等方面。省教育厅提出资金预分配方案,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及时将补助资金下达到市县和单位。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在三十日内合理分配、及时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

第八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照结转结余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县(区)级教育、财政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学校和单位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同时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财会监督

第十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教育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学校负责对照预算申报环节设定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加强对学校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教育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财会监督,依法依规强化对学校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严格财务管理;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

第十二条  市县教育、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工作报告报送省教育厅,经省教育厅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基础教育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黑财教〔2015〕65号)同时废止。

附件9

黑龙江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以下称提升计划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支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等政策进行调整。

第三条  提升计划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奖补结合、突出重点,规范透明、责任清晰,注重绩效、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

第四条  提升计划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全省高等职业学校(含职业本科学校,下同)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

第五条  提升计划资金专项资金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在财教〔2021〕270号文件规定的支持范围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我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现阶段,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一)支持落实高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并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水平,改善办学条件;支持推进高等职业学校提质培优、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支持我省开展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等。

(二)支持落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并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明确拨款标准并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水平;支持各地在优化布局结构的基础上,改扩建中等职业学校校舍、实验实训场地以及其他附属设施,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支持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提质培优、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等。

(三)支持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加强“双师型”专任教师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师资培养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兼职教师岗位,优化教师队伍人员结构等。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相关规划以及年度重点工作等,适时完善支持内容。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六条  在接到中央资金指标发文后三十日内,省教育厅根据学生数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情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要求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等因素提出资金预分配方案,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及时将专项资金下达到相关学校和市县。

第七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在分配提升计划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和本级预算安排,加大省级统筹力度,注重提高投入效益,防止项目过于分散,并向边远、民族、脱贫地区以及主要经济带等区域经济重点发展地区倾斜,结合实际向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国家或地方急需特需专业,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方面的专业倾斜,支持办好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应当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资金的统筹,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

第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提升计划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在三十日内合理分配、及时下达提升计划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

第九条  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新增教育经费向职业教育倾斜的要求,健全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的体制,综合运用各类政策手段,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要求,筹集更多资金用于职业教育发展。

第十条  提升计划资金应当按照规定安排使用,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提升计划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提升计划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一条  提升计划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落实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并确保工程质量。年度未支出的提升计划资金,按照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职业院校应当健全预算管理制度,细化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财会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应当组织职业院校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设定,做好绩效运行监控。每年应当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经省教育厅汇总后,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加强对学校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教育、学校行业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财会监督,依法依规强化对行业系统和学校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提升计划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申报使用提升计划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0

黑龙江省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职业教育发展,更好地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龙江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为支持和促进全省职业教育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以省级财政资金投入为导向,鼓励和带动各级财政、社会各界增加对职业教育事业的投入,引导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构建多元化职业教育投入机制。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奖补结合、聚焦重点,规范透明、责任清晰,突出绩效、强化监督”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全省高等职业学校(含职业本科学校,下同)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中)。

第六条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21〕3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黑政发〔2022〕1号),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我省高职院校“双高”建设、中职学校“双优”建设、深化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升职业教育服务能力、推动社区教育老年教育发展、提高职业教育对外合作交流水平、保障高职扩招重点任务完成等。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七条  省教育厅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会同省财政厅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审查省级预算后三十日内,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后,及时将专项资金下达到相关省属院校及市(县),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有关市(县)教育和财政部门按照省级下达的预算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资金,并尽快将省级专项资金和市(县)安排的补助资金一并下达到项目学校。

各省属院校按照本办法规定及省里下达的预算数,结合学校实际,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统筹使用资金,优先保障“双高”“双优”等重点建设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使用专项资金取得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安排使用,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应当将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财会监督

第十二条  各市(县)和省属院校应当切实加强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每年应当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经省教育厅汇总后,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每年对照设定的目标和措施加强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对项目执行缓慢或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的市(县)和省属院校,相应采取减少或暂停安排专项资金等措施。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加强对学校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各级教育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财会监督,依法依规强化对行业系统和学校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

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应当严格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在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管理等环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地可结合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黑财教〔2006〕55号)同时废止。

附件11

黑龙江省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高校内涵式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地方普通本科高校改革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聚焦重点、规范管理、突出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全省地方普通本科高校。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在财教〔2021〕315号规定的支持范围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我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现阶段,重点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支持进一步完善我省本科高校生均拨款制度,健全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高等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生均拨款机制,促进我省本科高校持续健康发展。

(二)支持我省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

(三)加大对困难高校和高校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通过捐赠收入奖补引导高校多渠道筹集资金,提升其办学能力和水平。

(四)支持我省高校聚焦内涵式发展,进一步聚焦人才培养和特色办学、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科研能力建设、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等。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相关规划以及年度重点工作等,适时完善支持内容。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六条  在接到中央资金指标发文后三十日内,省教育厅根据在校学生人数、青年教师人数等事业发展情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等因素提出资金预分配方案,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及时将专项资金下达到相关本科高校和地市。

第七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在分配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时,要结合我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重点工作,加大统筹力度,突出支持重点,强化政策导向,向薄弱环节倾斜,向办学质量高、办学特色鲜明的高校倾斜,向服务区域发展成效显著的高校倾斜,向资金管理绩效好的高校倾斜,进一步聚焦高校内涵式发展,切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各本科高校是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根据年度预算控制数和相关管理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工作,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向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倾斜。鼓励各高校按照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科研能力建设、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等,根据预算管理要求,自主设置项目,建立项目库,并按照规定进行预算评审和实行滚动管理。

第九条  各本科高校应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按规定科学合理使用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根据年度预算控制数和相关管理要求,严格论证、精心安排,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并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增强预算严肃性,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剂。对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剂的内容,应当严格按照省级财政、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支付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按规定统一编报。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财会监督

第十三条  各本科高校应当切实加强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每年应当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经省教育厅汇总后,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对专项资金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每年对照设定的目标和措施加强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对项目执行缓慢或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的高校,相应采取减少或暂停安排专项资金等措施。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加强对学校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教育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财会监督,依法依规强化对学校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视情节暂停或核减其以后年度预算,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对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核管理、申报、使用等环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黑财教〔2011〕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2

黑龙江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大学生

创新创业教育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我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2〕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项目资金,该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遵循“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与分配

第四条  项目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省内高校在教育部指导下建设国家级创新创业学院(以下简称双创学院)、国家级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

第五条  双创学院是建设高校整合校内外教学资源,重点围绕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课程教材建设、师资培训等工作,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机构。实践基地是建设高校整合校内外实践资源,重点围绕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筛选、培育、孵化创新创业项目等工作,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的机构。

第六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及各双创学院、实践基地的优势特色,确定各双创学院、实践基地的年度绩效目标,结合前期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安排各双创学院、实践基地的年度支持资金额度。对于前期资金绩效管理不到位、绩效评价结果差、工作成效不显著的,当年度可减少或者不安排项目资金。

第七条  省教育厅提出资金预分配方案,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在规定时限内正式分解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同时将下达预算文件和分解后的绩效目标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双创学院、实践基地面向省内高校,开展如下工作:

(一)双创学院主要开展服务本区域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机制改革、教学改革与评价等课题研究,建设一批面向全国特别是本省高校的创新创业教育在线课程及教材,开展面向全国特别是本省高校的专兼职教师及相关专业导师的专项培训等工作。项目资金具体可用于课题研究、课程教材建设、师资培训等支出。

(二)实践基地主要开展省内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创新创业项目的筛选、培育、孵化落地等工作。项目资金具体可用于创业培训、孵化指导、项目路演等支出。

第九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双创学院、实践基地建设高校要对项目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账管理。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支出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凡使用项目资金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十条  项目资金下达后,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执行,原则上不得变更。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充分说明变更调整的理由并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报批。

年末未列支的项目资金,须按照国家有关结转和结余资金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按照核定的范围和预算使用,不得与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经费等项目经费重复安排,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

(二)基本支出,如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人员支出及水电费等日常公用支出;

(三)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和其他经营性活动;

(四)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偿还债务等;

(五)从项目资金中提取或支付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六)与创新创业教育无关的支出,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十二条  开展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及宣传材料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一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财会监督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要会同省财政厅加强项目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及绩效运行监控,强化绩效评价。分配项目资金时,应将绩效结果等作为重要依据,不断提高项目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各双创学院、实践基地建设高校是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要围绕双创学院和实践基地的重点建设任务,制定本校双创学院、实践基地建设方案,明确年度工作计划,并按年度绩效目标编制项目预算,提供人员、政策、工作经费等配套支持。各双创学院、实践基地未使用项目资金的工作不列入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范围。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加强对学校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省教育厅要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财会监督,依法依规强化对建设高校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各建设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项目实施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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