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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2023年禁渔期通告

黑农厅规〔2023〕1号

日期:2023-06-29 14:4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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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殖养护我省渔业资源,维系水生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关于进一步加强林蛙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全省范围实行禁渔(捕)制度。现将禁渔(捕)期要求通告如下:

一、禁渔(捕)范围及时间

(一)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1.嫩江、松花江干流及其所属支流、水库、湖泊、水泡等水域为77天,自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

2.黑龙江、乌苏里江干流及其所属支流、水库、水泡等水域为55天,自6月11日0时至7月15日24时,10月1日0时至10月20日24时。

3.绥芬河干流二号桥以下及瑚布图河干流水域为83天,自5月10日0时至6月30日24时,10月1日0时至10月31日24时。

4.其他水域为55天,自5月16日0时至7月9日24时。

(二)林蛙

全省境内野生林蛙种群的禁捕时间为全年;林蛙人工增殖群体捕捉实行专项(特许)捕捞管理,禁捕时间为6月15日0时至8月1日24时。

二、禁渔(捕)要求

(一)在禁渔期内,禁止除娱乐性垂钓之外所有作业方式。严厉打击一人多杆、一杆多钩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

(二)禁渔期渔船、渔具要全部撤出作业场所(滩地),渔船实行集中管理,专人看管,不能集中管理的要船机分离、船上岸、网入库。

(三)禁渔(捕)期因教学、科研、增殖放流等特殊需要从事捕捞作业的,以及在增养殖水体开展捕捞活动的,须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展。

(四)禁渔期禁止销售野生水产品。禁渔期销售水产品的需提供来源及购买收据等证明材料。林蛙禁捕期禁止销售林蛙,非禁捕期销售林蛙要提供林蛙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完全人工养殖户销售林蛙要持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

(五)对于违反禁渔(捕)期规定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三、举报电话

省级:0451-84681587

哈尔滨市:12345

齐齐哈尔市:0452-2797510

牡丹江市:0453-6235110

佳木斯市:0454-8420253

大庆市:0459-6396066

鸡西市:0467-2376971

双鸭山市:0469-8856997

伊春市:0458-6119206

七台河市:0464-8665180

鹤岗市:0468-3330013

绥化市:0455-8383080

黑河市:0456-8254166

大兴安岭地区:0457-2133008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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