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交规〔2023〕1号
字号: 大 中 小
各市(地)交通运输局:
现将《黑龙江省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2月17日
黑龙江省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
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办〔2021〕85号)《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指南》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的主体为起始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开的线路,由起讫地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协商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应坚持“防范风险、稳妥有序、严控增量、优化存量、从严从紧、综合评估”的工作原则。
设区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通过组织专家评估或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开展风险评估。
第三条 客运经营者申请经营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的,应当提前30日向起始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评估申请,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文字、图片、影像资料等),并对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评估工作。
第四条 对已经进入市场、经营期限尚未届满的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许可机关要按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对经停产停业整顿重新评估后,仍存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依法吊销相应许可。
第五条 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满分为100分,内容包括线路(10分)、车辆(20分)、从业人员(30分)、管理制度(20)、运营状况(20分)等5大项,具体见《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评分表》(附件)。
第六条 根据评估得分情况,安全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一般风险。评估累计扣分分值40分及以上的,或线路、车辆、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运营现状等大项中有一项扣分分值占该项总分40%及以上的,评估为高风险线路;累计扣分分值介于20分(不含20分)至40分之间的,或线路、车辆、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运营现状等大项中,有一项扣分分值介于20%(不含20%)至40%之间的,评估为中风险线路;累计扣分分值20分及以下的,或线路、车辆、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运营现状等大项扣分分值全部占该项总分20%及以下的,评估为一般风险线路。
第七条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完成评估工作后,应形成综合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参评人员、参评线路、评估开展情况、评估结论等,并将评估结果告知经营者。
评估为高风险的线路,原则上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评估为中风险的线路,经营者应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重新评估,并提供完善后的相关材料;超过5个工作日未提出申请或经重新评估仍为中风险的,原则上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对评估为一般风险的线路,可统筹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依法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
第八条 对于起讫地所在城市间已经开通直达高铁、动车或者民航航线,且客流长期严重不足的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可通过依法转为包车客运等方式,有序引导经营者退出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市场。
第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黑龙江省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