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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规定》的通知

黑体规〔2023〕1号

日期:2023-05-30 16: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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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体育行政部门,省体育局各所属单位、机关各处室,省足球协会:

《黑龙江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规定》已经省体育局2023年第2次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体育局

2023年2月17日

黑龙江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的行政审批(以下简称“审批”)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和《体育总局关于中国足球协会脱钩后各类工作事项调整办理方式的实施意见》(体办字〔2016〕6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等级称号审批权的单位,为审批单位。

黑龙江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负责全省等级称号审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受国家体育总局授予,省体育局有全省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审批权。

省体育局授予本省市(地)级体育行政部门二级、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审批权,授予本省县级体育行政部门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审批权。

省体育局授予黑龙江省足球协会负责全省足球运动员技术等级的管理工作。

以个人名义参加比赛的运动员申请等级称号,由省体育局负责审批。

第三条 运动员是等级称号的申请主体。

省体育局所属运动项目训练管理中心、市(地)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全省性体育单项协会是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等级称号的申报单位。

市(地)级体育行政部门所属运动项目训练管理单位、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单项体育协会是二级运动员等级称号的申报单位。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运动员申请等级称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代表黑龙江省在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全国运动员注册,或在省体育局进行青少年运动员注册,或具有黑龙江省籍户口、黑龙江省学籍12个月以上;

(二)代表黑龙江省或本省体育、教育等机构参加全国体育比赛,或代表本省体育、教育等机构参加全省体育比赛,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全国、全省体育比赛。

第五条 申请一级及以上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应代表黑龙江省在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全国运动员注册。

第六条 集体项目申请运动员等级称号,应由申报单位将所有具备申请条件的运动员统一汇总后向审批单位申报。

集体项目申请运动员等级称号时,申报单位应提交由单项体育协会或比赛组委会提供的报名且上场比赛运动员名单。报名且上场比赛运动员名单应由单项体育协会或比赛组委会、申报单位加盖公章,同时由申报单位负责人和比赛秩序册标明的主教练签字。

第七条 申请二级及以上等级称号,运动员应当向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对运动员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具有等级称号审批权的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申请三级等级称号,由运动员直接向具有审批权的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报单位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提交等级称号申报材料。线上提交申报材料为PDF版原件彩色扫描件,通过黑白复印件进行扫描的材料无效。

线上提交申报材料的网络平台为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网。通过线上提交申报材料的,可不再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九条 省体育局对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等级称号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报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部门或全国性体育单项协会审批;对一级运动员等级称号的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管理系统、省体育局网站公示并发布批准文件。

市(地)级体育行政部门对二级运动员等级称号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管理系统公示并发布批准文件。

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对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发布批准文件。

第十条 黑龙江省年度运动员技术等级赛事名录由省体育局制定,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核通过后,由国家体育总局在其官网公布,省体育局官网同步公布。

运动员在未纳入年度运动员技术等级赛事名录的赛事中获得的成绩,不作为技术等级审批的依据。

第十一条 承办黑龙江省年度运动员技术等级赛事的单位应在赛事结束7个工作日内,将比赛秩序册、成绩册纸质版和PDF版同时报省体育局,由省体育局上传至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管理系统,作为等级称号授予的成绩依据。

省体育局所属各训练单位在参加全国比赛后,应在比赛结束15日内,将比赛秩序册纸质版或PDF版报省体育局;应在全国比赛主办单位正式发放比赛成绩册10日内,将比赛成绩册纸质版或PDF版报省体育局。报送纸质版的,训练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在秩序册、成绩册纸质版封面、有我省运动员姓名页和比赛成绩页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在年度运动员技术等级赛事名录的比赛中,运动员成绩达到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等级标准的,可申请相应等级称号。以测试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获得的成绩,不作为等级称号审批的依据。

第十三条 运动员在取得成绩后6个月内,可随时申请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超过此期限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 运动员申请等级称号应当向其参赛代表单位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

(二)所参加比赛的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复印件。复印件应在秩序册、成绩册首页和运动员姓名页加盖运动员所代表的参赛单位和等级称号的申报单位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名。

第十五条 运动员所代表的参赛单位收到运动员提交的材料后,应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报等级称号的申报单位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等级称号的申报单位对运动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具有等级称号审批权的单位审批。

第十七条 审批单位应按以下程序完成等级称号授予工作:

(一)审核。审批单位的承办部门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真实、规范、齐全,申请时限是否符合要求,申报赛事是否列入可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赛事名录,申报赛事成绩是否达到等级标准。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说明理由,并告知其补充完善申请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告知其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

(二)审批。审批单位的承办部门召开会议集体评议,对申报材料审核结果作出拟授予或不授权的决定。

(三)公示。审批单位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比赛成绩、代表单位等信息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管理系统及审批单位官方网站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批准和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审批单位以文件形式批准授予等级称号。审批单位将授予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的信息导入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管理系统,在审批单位官方网站公布,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体育总局政务服务门户提供查询。

第十八条 市(地)体育行政部门应明确等级称号工作管理员,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及省体育局备案,原则上一年内不作调整。

第十九条 审批单位应当留存运动员申报等级称号原始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并按长期档案保存。通过网上申报的等级称号材料,按电子档案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存档。

第二十条 等级称号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作,运动员本人可在国家体育总局指定网站自行下载。

第二十一条 等级称号信息录入错误的,应由审批单位通过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管理系统向上级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修改申请,同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修改,修改佐证材料按长期档案保存。

第二十二条 等级称号审批单位应建立并完善本单位审批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向社会公布,并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材料清单和填报要求。

第三章 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省体育局每三年开展一次全省等级称号审批工作专项检查。

第二十四条 省体育局通过现场检查、数据抽查等方式,每年对全省范围内的二级、三级等级称号审批工作开展一次复查。

第二十五条 审批单位应每年5月底前对上一年度审批的等级称号进行复查,并于6月底前将复查情况形成报告报省体育局。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等级称号审批工作中,应公正履行职责,保障运动员的合法权益。省体育局接受关于运动员等级称号授予工作的申诉和投诉,按规定启动复核调查程序,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审批单位的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发现违规审批等级称号的,有权责令审批单位撤销已审批的等级称号,并开展调查。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等级称号审批行为的处罚,按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实施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中,工作人员非法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审批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体育局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及授予工作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第三十一条 省体育局所属各运动管理中心、黑龙江省学生体育协会应当加强对其主办的全省性比赛的组织和管理。因其主办比赛的竞赛规程规则、竞赛组织等原因造成等级称号审批问题的,省体育局责成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省体育局可以暂停该比赛4年以内的等级称号授予资格。暂停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省体育局可以作出恢复授予资格或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20日起施行。2016年10月11日黑龙江省体育局印发的《黑龙江省贯彻〈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黑体竞字〔2016〕11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参加比赛达到申请等级称号标准的,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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