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省政府>省政府公报>2024>第7期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2023〕30号

日期:2024-04-12 17:05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字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81号)要求,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管理,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3日

黑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市县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028年,届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以及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行分级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分配下达预算和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项目,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的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以及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并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资金使用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上级财政直接投入的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除拨款时明确产权的以外,原则上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管护。

第五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先行,有序推进。各地应立足长远,科学确定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高项目的前瞻性、计划性和协调性,着力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关系,突出地域特色,因势利导,科学编制规划,推动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工作全面、均衡、有序开展。

(二)广泛覆盖,农民受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合理确定项目,广泛覆盖受益群体,优先支持村级急需建设的小型基础设施项目。

(三)创新方式,多元投入。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创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方式和使用方式,积极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鼓励农民筹资筹劳,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四)以县为主,统筹推进。继续完善农村公益事业奖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县级政府在组织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能作用。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用于补助各市县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工作。

第七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用于对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村内户外”的道路、边沟、桥涵、绿化、亮化、文化休闲广场、公共浴池、村容村貌改造以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等。未经村民议定和超范围的农村公益建设项目不予奖补。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应当年建设、当年竣工、当年支出,不得用于支付上年度未支付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跨村和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支出和农民庭院内的建设支出,不列入农村综合改革预算支出。

第八条  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支出用于支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按程序承担示范试点任务的市县。

第九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资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相关项目实施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不得支付项目前期费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用于非农村公益事业项目支出。

第三章  资金测算分配和下达

第十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并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系数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各支出方向测算因素及标准如下: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按照各市县乡村人口数、村委会个数、上年市县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实际投入、上年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等因素测算分配,权重依次为35%、10%、30%、20%、5%。其中,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是指上年度被专项审计或巡视发现问题的市县按5%予以扣减。

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按程序承担相关任务的市县,实行定额补助。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接到中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后,在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并同步下达年度重点任务和绩效目标,将转移支付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省级财政安排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经省人大批准后应及时拨付,同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接到省级财政下达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预算分解下达本行政区域乡镇。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等,安排本级相关资金,与省级财政下达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统筹使用,保障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资金使用规划,加强与省级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不得将省级财政资金用于市县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四章  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预算执行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照绩效目标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并于次年2月底前将绩效自评结果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各地自评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整体绩效目标自评结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对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省财政厅应在资金分配、竞争立项等工作中加强绩效结果运用,督促市县财政部门切实加强资金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落到项目,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准备等工作,依法依规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项目进度科学安排支出,严禁“以拨代支”和违规整合。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2〕15号)同时废止。《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农〔2020〕148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点赞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hi!我是智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