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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黑政发〔2024〕5号

日期:2024-03-14 15:27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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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文化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黑龙江期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推动黑龙江全面振兴。

(二)目标任务。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数据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对我省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三、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一)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建立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队伍,制定我省文物普查实施方案,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配置普查设备与采集软件,开展操作培训等工作。

(二)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三)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四、经费保障

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共同承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合理测算文物普查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安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五、组织实施

(一)全省统一领导。成立黑龙江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不作为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管理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二)部门分工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三)地方分级负责。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是本地区文物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地实际,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不作为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编制实施方案,报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压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接受对口支援、定点帮扶的地区,可将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有关任务纳入对口支援、定点帮扶内容。

(四)各方共同参与。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组织好本地区内文物系统及相关专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动员人民群众、专家学者、志愿者、社会组织参与文物普查。鼓励以老带新,号召文物系统年轻人、高校相关专业学生参与普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各级普查机构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普查队伍,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支付,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质量管理。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普查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严肃普查纪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如实填报登记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应认真做好普查宣传和组织工作。精心组织宣传活动,全面拓展宣传渠道,发挥主流媒体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作用,深入宣传文物知识、法律法规、文物普查工作,提高全社会对文物和文物普查工作的认识,在全省上下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

(三)严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文物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2月7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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