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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细则》《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2025〕1号

日期:2025-02-27 11:19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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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供应商、社会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现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细则》、《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反馈。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5年1月2日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22〕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前款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四)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是指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服务年度采购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主管预算单位能够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进行采购,通过签订时间、地点、数量不确定的采购合同满足需求的,不得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第四条  框架协议采购包括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框架协议采购的主要形式。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办法》另有规定外,框架协议采购应当采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第五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品目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由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其他预算单位确有需要的,经其主管预算单位批准,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其他预算单位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守本细则关于主管预算单位的规定。

主管预算单位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框架协议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细则统称征集人。

第六条  框架协议采购遵循竞争择优、讲求绩效的原则,应当有明确的采购标的和定价机制,不得采用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即入围的方法。

第七条  框架协议采购应当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实行电子化采购。

第八条  集中采购机构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拟定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主管预算单位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将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促进竞争、讲求绩效的原则,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框架协议采购方案的审核。重点包括:

1.实施范围审核。认真落实“适用于小额零星采购”以及“以封闭式框架协议为主”的基本原则,严格把控框架协议采购实施范围。其中,小额零星采购严格限定在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且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范围内。严禁出现本细则对政府限价服务、专用设备、公共服务等采购的一些特殊规定在适用范围上的扩大。

2.竞争机制审核。严格执行“需求明确、竞争价格”的评审要求,把握对各品目分级、分类、分包的合理性,防止因品目拆分过细导致的竞争不充分等问题。对专用设备采购,要严格控制质量优先法的适用,加强对需求标准、最高限制单价以及竞争淘汰率的匹配性审核。

3.其他重要问题审核。包括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防止政府采购“专供”、高价专用耗材捆绑问题的措施等。

(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主管预算单位框架协议采购方案的备案管理,发现备案中存在擅自扩大适用范围、需求标准不合理不明确、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缺乏供应商申请办法、公共服务标准及最高限制单价不符合相关规定等问题的,可以要求相关单位改正后实施,也可通过监督检查或者投诉处理进行监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指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情形,通过公开竞争订立框架协议后,除经过框架协议约定的补充征集程序外,不得增加协议供应商的框架协议采购。

封闭式框架协议的公开征集程序,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规定执行,《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指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明确采购需求和付费标准等框架协议条件,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加入的框架协议采购。开放式框架协议的公开征集程序,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一)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因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不宜淘汰供应商的,或者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知识产权等限制,供应商数量在3家以下且不宜淘汰供应商的;

(二)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能够确定统一付费标准,因地域等服务便利性要求,需要接纳所有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加入框架协议,以供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确定框架协议采购需求。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变动。

确定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应当开展需求调查,听取采购人、供应商和专家等意见,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件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采购人和供应商开展需求调查时,应当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调查对象,调查对象一般各不少于3个。

第十二条  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满足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实际需要,符合市场供应状况和市场公允标准,在确保功能、性能和必要采购要求的情况下促进竞争;

(二)符合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等有关规定,厉行节约,不得超标准采购;

(三)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将采购标的细化到底级品目,并细分不同等次、规格或者标准的采购需求,合理设置采购包;

(四)货物项目应当明确货物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包括功能、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包装、交货期限、交货的地域范围、售后服务等;

(五)服务项目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技术保障、服务人员组成、服务交付或者实施的地域范围,以及所涉及的货物的质量标准、服务工作量的计量方式等。

第十三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征集公告和征集文件中确定框架协议采购的最高限制单价。征集文件中可以明确量价关系折扣,即达到一定采购数量,价格应当按照征集文件中明确的折扣降低。在开放式框架协议中,付费标准即为最高限制单价。

最高限制单价是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的最高限价。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有量价关系折扣的,包括量价关系折扣,以下统称协议价格)是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

确定最高限制单价时,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应当通过需求调查,并根据需求标准科学确定,属于本细则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采购项目,需要订立开放式框架协议的,与供应商协商确定。

货物项目单价按照台(套)等计量单位确定,其中包含售后服务等相关服务费用。服务项目单价按照单位采购标的价格或者人工单价等确定。服务项目所涉及的货物的费用,能够折算入服务项目单价的应当折入,需要按实结算的应当明确结算规则。

第十四条  框架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以及入围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三)采购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单价;

(四)封闭式框架协议第一阶段的入围产品详细技术规格或者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协议价格;

(五)入围产品升级换代规则;

(六)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七)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以及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

(八)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九)采购合同文本,包括根据需要约定适用的简式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单、订单;

(十)框架协议期限;

(十一)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规则;

(十二)协议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三)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采购标的市场供应及价格变化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框架协议期限。货物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服务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框架协议约定,组织落实框架协议的履行,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第二阶段合同授予提供工作便利;

(二)对第二阶段最高限价和需求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三)对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情况进行管理;

(四)根据框架协议约定,在质量不降低、价格不提高的前提下,对入围供应商因产品升级换代、用新产品替代原入围产品的情形进行审核;

(五)建立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接受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的反馈与评价,并将用户反馈和评价情况向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公开,作为第二阶段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六)公开封闭式框架协议的第二阶段成交结果;

(七)办理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相关事宜。

出现前款第(四)项情形的,入围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集中采购机构或主管预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征集人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框架协议入围产品升级换代规则的,应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告;对不符合升级换代规则的,应当书面告知入围供应商审查结果。

第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采购框架协议约定的货物、服务,应当将第二阶段的采购合同授予入围供应商,但是本细则第四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一框架协议采购应当使用统一的采购合同文本,采购人、服务对象和供应商不得擅自改变框架协议约定的合同实质性条款。

第十八条  货物项目框架协议的入围供应商应当为入围产品生产厂家或者生产厂家唯一授权供应商。入围供应商可以委托一家或者多家代理商,按照框架协议约定接受采购人合同授予,并履行采购合同。入围供应商应当在框架协议中提供委托协议和委托的代理商名单。征集人不得未经入围供应商同意,擅自增减变动代理商。

货物采购中,代理商根据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的委托协议开展活动,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入围供应商承担。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入围供应商可以根据征集文件的规定调整代理商名单,征集人应当提供便利。代理商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发生变动的,入围供应商应当自变动前2个工作日内向征集人提供更新后的代理商名单。征集人收到名单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委托协议并更新信息。

第十九条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一)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四)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五)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六)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或者重新申请加入同一开放式框架协议。

对于代理商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征集人应当依法追究入围供应商责任,并按框架协议约定解除代理商在该框架协议中接受合同授予的资格。

第二十条  封闭式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主动放弃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框架协议。

开放式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退出框架协议。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收到退出申请2个工作日内,发布入围供应商退出公告。

第二十一条  征集人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框架协议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资料。除征集人和采购人另有约定外,合同授予的采购文件资料由采购人负责保存。

采购档案可以采用电子形式保存,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框架协议采购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对实施强制采购或者执行强制性绿色采购标准的品目,应当将符合绿色采购政策作为实质性要求,对实施优先采购或者执行推荐性绿色采购标准的品目,应当在评审时给予相关供应商评审优惠。

第二十四条  对检测、实验、医疗等专用仪器设备,确有采购进口产品需求的,采购方案中可以就相应的进口产品设置采购包,但第二阶段采购人在采购入围进口产品前,需按规定履行相关核准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采取跨级次、跨地区统筹联合征集方式,委托省内其他集中采购机构征集和订立框架协议,共享征集结果。被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为牵头征集人,负责第一阶段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及代理商管理、产品升级迭代、补充征集等工作。第二阶段框架协议的执行程序由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管,并由采购人发布本单位第二阶段框架协议单笔成交公告。

第三章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第一节  封闭式框架协议的订立

第二十六条  征集人应当发布征集公告,征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征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编号,采购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单价,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能预估采购数量的,还应当明确预估采购数量;

(三)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四)框架协议的期限;

(五)获取征集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六)响应文件的提交方式、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开启方式、时间和地点;

(七)公告期限;

(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征集人应当编制征集文件。征集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参加征集活动的邀请;

(二)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材料;

(三)资格审查方法和标准;

(四)采购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单价;

(五)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策执行措施;

(六)框架协议的期限;

(七)报价要求;

(八)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确定入围供应商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和响应文件无效情形;

(九)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提交方式、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开启方式、时间和地点,以及响应文件有效期;

(十)拟签订的框架协议文本和采购合同文本;

(十一)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十二)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十三)入围产品升级换代规则;

(十四)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

(十五)入围供应商的清退和补充规则;

(十六)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十七)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十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征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对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供应商响应的货物和服务的技术、商务等条件不得低于采购需求,货物原则上应当是市场上已有销售的规格型号,不得是专供政府采购的产品。对货物项目每个采购包只能用一个产品进行响应,征集文件有要求的,应当同时对产品的选配件、耗材进行报价。服务项目包含货物的,响应文件中应当列明货物清单及质量标准。

第二十九条  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包括价格优先法和质量优先法。

价格优先法是指对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的货物、服务,按照响应报价从低到高排序,根据征集文件规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质量优先法是指对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的货物、服务进行质量综合评分,按照质量评分从高到低排序,根据征集文件规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货物项目质量因素包括采购标的的技术水平、产品配置、售后服务等,服务项目质量因素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水平、供应商履约能力、服务经验等。质量因素中的可量化指标应当划分等次,作为评分项;质量因素中的其他指标可以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

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以及对质量有特别要求的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可以采用质量优先法,其他项目应当采用价格优先法。

第三十条  对耗材使用量大的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仪器设备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要求供应商同时对3年以上约定期限内的专用耗材进行报价。评审时应当考虑约定期限的专用耗材使用成本,修正仪器设备的响应报价或者质量评分。

征集人应当在征集文件、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中规定,入围供应商在约定期限内,应当以不高于其报价的价格向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供应专用耗材。

第三十一条  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时,提交响应文件和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应当均不少于2家,淘汰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应商。

采用质量优先法的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采购,淘汰比例不得低于4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应商。

第三十二条  入围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二)征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入围供应商名称、地址及排序;

(四)最高入围价格或者最低入围分值;

(五)入围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或者主要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入围单价;

(六)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七)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八)公告期限;

(九)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和入围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并在框架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框架协议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框架协议不得对征集文件确定的事项以及入围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三十四条  征集人应当在框架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将入围信息告知适用框架协议的所有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

入围信息应当包括所有入围供应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入围产品信息和协议价格等内容。入围产品信息应当详细列明技术规格或者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能反映产品质量特点的内容。

征集人应当确保征集文件和入围信息在整个框架协议有效期内随时可供公众查阅。

入围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的,应当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征集人,经征集人审核后,对于合理的信息变更,征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对于不合理的信息变更,征集人应书面告知入围供应商。由于入围供应商原因未及时变更有关信息,导致采购人或服务对象无法授予采购合同的,有关责任由相关供应商自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  除剩余入围供应商不足入围供应商总数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情形外,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征集人不得补充征集供应商。

征集人补充征集供应商的,补充征集规则应当在框架协议中约定,补充征集的条件、程序、评审方法和淘汰比例应当与初次征集相同。补充征集应当遵守原框架协议的有效期。补充征集期间,原框架协议继续履行。

第二节  采购合同授予

第三十六条  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包括直接选定、二次竞价和顺序轮候。

直接选定方式是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主要方式。除征集人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提高绩效等要求,在征集文件中载明采用二次竞价或者顺序轮候方式外,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应当由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依据入围产品价格、质量以及服务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

第三十七条  二次竞价方式是指以框架协议约定的入围产品、采购合同文本等为依据,以协议价格为最高限价,采购人明确第二阶段竞价需求,从入围供应商中选择所有符合竞价需求的供应商参与二次竞价,确定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进行二次竞价应当给予供应商的响应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二次竞价一般适用于采用价格优先法的采购项目。

第三十八条  顺序轮候方式是指根据征集文件中确定的轮候顺序规则,对所有入围供应商依次授予采购合同的方式。

每个入围供应商在一个顺序轮候期内,只有一次获得合同授予的机会。合同授予顺序确定后,应当书面告知所有入围供应商。除清退入围供应商和补充征集外,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不得调整合同授予顺序。

顺序轮候一般适用于服务项目。

补充征集的入围供应商轮候顺序应在上一次征集的所有入围供应商之后。

第三十九条  以二次竞价或者顺序轮候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征集人应当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逐笔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成交结果单笔公告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也可以在开展框架协议采购的电子化采购系统发布,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的渠道应当在征集文件或者框架协议中告知供应商。单笔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或者主要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数量、单价;

(五)公告期限。

征集人应当在框架协议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汇总公告。汇总公告应当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内容和所有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及其成交合同总数和总金额。

第四十条  框架协议采购应当订立固定价格合同。根据实际采购数量和协议价格确定合同总价的,合同中应当列明实际采购数量或者计量方式,包括服务项目用于计算合同价的工日数、服务工作量等详细工作量清单。采购人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能证明其按照合同约定数量或者工作量清单履约的相关记录或者凭证,作为验收资料一并存档。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相同货物,且入围供应商不同意将价格降至非入围供应商以下的,可以将合同授予非入围供应商。

采购项目适用前款规定的,征集人应当在征集文件中载明并在框架协议中约定。

采购人将合同授予非入围供应商的,应当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1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结果抄送征集人,由征集人按照单笔公告要求发布成交结果公告。采购人应当将相关证明材料和采购合同一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第四十二条  订立开放式框架协议的,征集人应当发布征集公告,邀请供应商加入框架协议。征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四项和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至三项、第十三项至十六项内容;

(二)订立开放式框架协议的邀请;

(三)供应商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申请的方式、地点,以及对申请文件的要求;

(四)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协议方的权利和义务、入围供应商的清退机制等框架协议内容;

(五)采购合同文本;

(六)付费标准,费用结算及支付方式;

(七)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征集公告发布后至框架协议期满前,供应商可以按照征集公告要求,随时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的申请。征集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供应商。

第四十四条  征集人应当在审核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入围结果公告,公告入围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付费标准,并动态更新入围供应商信息。

征集人应当确保征集公告和入围结果公告在整个框架协议有效期内随时可供公众查阅。

第四十五条  征集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在征集公告中申明是否与供应商另行签订书面框架协议。申明不再签订书面框架协议的,发布入围结果公告,视为签订框架协议。

第四十六条  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由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

供应商履行合同后,依据框架协议约定的凭单、订单以及结算方式,与采购人进行费用结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主管预算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按《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经责令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入围结果或者成交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第四十九条  供应商有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三项情形之一,以及无正当理由放弃封闭式框架协议入围资格或者退出封闭式框架协议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细则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除本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外,本细则规定的公告信息,应当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不少于”、“不超过”,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低于”,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黑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精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帮助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财政部、工信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优化政府采购程序的通知》(黑财规〔2024〕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是指参与政府采购并中标(成交)的供应商,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向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金融机构以信贷政策为基础提供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条  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应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以下简称省政府采购网)自主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自行决定合作对象和融资额度,并承担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风险。

第二章  金融机构管理

第五条  参与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金融机构实行备案制,具备提供信贷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向黑龙江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提出参与意向,提交申请材料并作出自行承担风险等相关承诺后,均可在省政府采购网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申请材料包括: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金融许可证;

(二)《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合同融资业务对接申请表》;

(三)《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承诺书》;

(四)《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产品信息表》;

(五)金融机构融资业务流程、服务区域、联系方式。

金融机构需对上述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进行必要审查并统筹各方的技术方案后,向金融机构提供政府采购业务系统在线数据对接支持,金融机构应将支持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产品信息(包括授信条件、额度、期限、优惠政策、业务程序等)在省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并可在线获取中标(成交)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切实做到以政府采购合同为基础,降低供应商融资成本,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政府采购合同应收账款质押外其他形式的财产抵质押或第三方担保,或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

第八条  金融机构原则上在供应商提交融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受理结果;受理供应商融资申请后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对于驳回供应商融资申请或审核不通过的,应将具体原因告知申请人。金融机构应将受理、审核、放贷等信息同步提交至省政府采购网,供申请人查阅。

第三章  合同融资流程

第九条  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发布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产品,在线向金融机构提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申请,并提交金融机构要求的材料。

第十条  金融机构审查通过同意授信后,供应商应在该金融机构开立封闭式专用账户,与采购人等相关当事人在合同中或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方式约定唯一的收款账号,并通过省政府采购网在线备案。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可通过省政府采购网对政府采购融资合同信息与网上备案合同进行比对,确保合同收款账号与金融机构收款账户一致。审核无误后,金融机构按照程序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同时,应将融资贷款结果及时提交至省政府采购网,并办理政府采购合同涉及的应收账款的质押查询和登记,保护交易安全,避免重复申请,防范交易风险。

第十三条  供应商履行完合同并通过项目验收后,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在完成履约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备案合同中约定的供应商收款账户,用于归还贷款。金融机构按合同约定条款,可直接从收款账户中收回贷款。

第四章  运维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委托省政府采购网运维方为合同融资业务稳定运行提供技术支撑,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十五条  省政府采购网运维方应编制《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系统接口规范》,指导金融机构按要求与省政府采购网开展对接工作。

第十六条  省政府采购网运维方按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进度,经金融机构、供应商、采购人同意,实时锁定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收款账户。

第十七条  省政府采购网运维方负责实时归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数据信息,确保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双方能够在线查询受理、审批、支付、还款等进度。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委托省政府采购网运维方整理并发布金融机构反馈的合同融资数据,包括通过率、利率、受理时效等,为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供应商选择金融机构及各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提供参考和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监管部门,将供应商、采购人等合同融资各方当事人纳入信用评价考核范围,对本级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供应商弄虚作假或以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获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或不按约定按时还款,或出现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金融机构通过书面形式报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由财政部门记入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由合同融资各方依法按照融资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将其从省政府采购网中予以清退,三年内不予受理其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开展合同融资业务的申请:

(一)发布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产品信息内容与实际开展的融资业务情况不符的;

(二)违反国家相关金融管理制度,被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勒令停业或整改的;

(三)未公开利率或未执行公开的利率标准的;

(四)未按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五)被供应商投诉成立3次以上的;

(六)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等较大运营风险的,无法继续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

(七)泄露政府采购项目及相关当事人信息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以指定、受益、暗示等方式,干预供应商自主选择合同融资金融机构或融资方案的;

(二)无故延迟支付资金的;

(三)对办理合同融资业务的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采购人、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属于公职人员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如遇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办法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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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我是智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