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税|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否缴纳消费税?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主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承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 邮政编码:150001
政府网站标识码:23000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