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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丨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篇

2025-02-19 11:09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制定背景

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我省是农药使用大省,年农药使用量5.6万吨,产生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如得不到妥善收集处理,将会造成环境污染。

条款规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布设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明确管理责任。

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可以采取奖励回收、积分管理、实物兑换等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

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者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对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妥善贮存,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

条款解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药包装废物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管理原则。

目前,农药包装废弃物作为危险废物进行运输和利用处置,运输费用和利用处置费用太高,且我国农药生产企业以小农药厂居多,经济效益不佳,维系生产都很困难,更谈不上出钱进行回收处置。农药包装废弃物缺乏经济价值,农户用药后主动收集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的主动性不高。

为破解这个难题,鼓励农户用药后主动收集交回农药包装,采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布设回收点位、鼓励农药经营者建立激励回收营销模式等方式,推动分散污染源集中收集,同时,对集中收集后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提出贮存的要求。

细化上位法的同时,呼应了《农药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降低污染物流失风险,惠及农村千家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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