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级
736916951/2024-000986
2024年04月03日

各市(地)财政局、科技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3月22日

黑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称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科技创新,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3〕27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9〕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 按照“中央引导、省级统筹、聚焦重点、突出绩效”原则,引导资金与黑龙江省科技专项资金统筹使用,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引导资金聚焦国家确定的支持范围和黑龙江省重点区域与产业发展,优先支持以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为导向,能够取得明显绩效成果的平台与项目。相关建设(研究)内容已获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引导资金管理制度制定、预算下达、指导监督绩效管理工作等。具体是:

(一)会同省科技厅制定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确定引导资金支持方向。

(二)根据中央财政安排的年度预算资金,审核下达引导资金。

(三)指导省科技厅开展引导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监督检查。

省科技厅主要负责提出引导资金分配方案,做好项目管理、绩效管理工作等。具体是:

(一)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确定引导资金支持方向。

(二)结合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任务、省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提出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方向。

(三)对省级立项项目,根据确定的支持方向组织开展项目受理、形式业务审查、评审论证和立项。

(四)提出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建议。

(五)组织实施项目过程管理和监督,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和引导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各市(地)财政部门负责根据省级财政安排的年度预算资金及确定的支持项目,审核拨付引导资金,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地)科技部门负责根据引导资金确定的使用方向,组织推荐申报项目,对项目申报数据真实性进行审核,配合省科技厅开展项目过程管理、项目中期评估、综合绩效评价、监督,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及时跟踪项目实施等工作。

第七条 引导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书实施项目,建立健全内部引导资金项目管理与资金管理制度,按要求报送中期评估报告等,配合做好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推动成果转化应用等。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分配方式

第八条 引导资金支持以下方面:

(一)重大科技任务。落实中央科技委员会决策部署在我省实施的重大科技任务。

(二)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主要指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总体方案部署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跨区域科技创新合作,以及省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

(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主要指根据本地相关规划等建设的各类科技创新基地。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指结合本地实际,针对区域重点产业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

(五)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主要指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旨在开展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第九条 支持重大科技任务、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资金采取直接补助方式。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资金,结合实际采取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等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金,可采取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

第十条 引导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中用于中央科技委员会部署在我省实施的重大科技任务资金,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科技部确定的支持项目直接分配下达。其余资金采用项目法方式分配。

第十二条 支持项目由省科技厅通过编制年度引导资金工作方案、征集项目、省直有关单位和市(地)推荐、组织专家评审等流程确定。省科技厅履行会议审定程序后,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后分配资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建立引导资金项目储备库,各市(地)应当按照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有关引导资金项目储备要求,积极做好项目储备库建设,扎实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提升储备项目质量。

第四章 项目和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照科技部、财政部的要求,结合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任务、省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定向征集项目。

第十四条 推荐项目。省直有关单位、市(地)科技局结合全省年度工作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及论证,并向省科技厅报送项目推荐函。省科技厅履行项目形式审查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及会议审定。省科技厅对推荐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并经厅党组会议审定后,确定拟支持项目及经费额度。

第十六条 对拟支持企业承担的引导资金项目,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根据公示结果,履行资金拨款程序。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1月15日前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当年引导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在中央财政预算下达后30日内,分配细化下达引导资金,省科技厅同步下达项目立项计划通知,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包括当年引导资金总体目标和思路、重点任务、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区域绩效目标等;实施方案随资金分配情况同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并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转移支付等有关规定分配下达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引导资金的支出范围:

(一)用于重大科技任务方向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用于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方向资金,参照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范围使用。

(三)用于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方向资金,可用于平台建设以及自主实施科研项目所需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等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台日常运行所需水、电、暖、气等费用以及人员绩效支出。

(四)用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向资金,可用于成果转化平台建设以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等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台日常运行所需水、电、暖、气等费用以及人员绩效支出。

(五)用于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方向资金,参照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范围使用。项目经费实行“包干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落实管理责任,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科技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级科技部门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引导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对照预算申报环节设定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开展绩效评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当年引导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主要包括本年度引导资金支出情况、组织实施情况、绩效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科技厅负责按照科技部、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黑龙江省区域发展目标与重点支持方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科技发展规律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管理的必要性条件。

第二十五条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科技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二十六条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科技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促进技术合同成交额、新增在孵企业、促进科技投融资金额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开展论证,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加强对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业务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财会监督,依法依规强化对资金使用单位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严格财务管理;各资金使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引导资金使用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市(地)财政、科技部门应当加强资金分配项目申报与使用管理监督,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项目,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引导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 各市(地)财政、科技部门以及引导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建立引导资金管理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时应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第三十条 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制度,按规定管理使用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并自觉接受监督及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引导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同时,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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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
        736916951/2024-000986
        2024年04月03日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4-04-03 10:15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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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地)财政局、科技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3月22日

        黑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称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科技创新,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3〕27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9〕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 按照“中央引导、省级统筹、聚焦重点、突出绩效”原则,引导资金与黑龙江省科技专项资金统筹使用,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引导资金聚焦国家确定的支持范围和黑龙江省重点区域与产业发展,优先支持以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为导向,能够取得明显绩效成果的平台与项目。相关建设(研究)内容已获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引导资金管理制度制定、预算下达、指导监督绩效管理工作等。具体是:

        (一)会同省科技厅制定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确定引导资金支持方向。

        (二)根据中央财政安排的年度预算资金,审核下达引导资金。

        (三)指导省科技厅开展引导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监督检查。

        省科技厅主要负责提出引导资金分配方案,做好项目管理、绩效管理工作等。具体是:

        (一)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确定引导资金支持方向。

        (二)结合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任务、省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提出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方向。

        (三)对省级立项项目,根据确定的支持方向组织开展项目受理、形式业务审查、评审论证和立项。

        (四)提出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建议。

        (五)组织实施项目过程管理和监督,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和引导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各市(地)财政部门负责根据省级财政安排的年度预算资金及确定的支持项目,审核拨付引导资金,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地)科技部门负责根据引导资金确定的使用方向,组织推荐申报项目,对项目申报数据真实性进行审核,配合省科技厅开展项目过程管理、项目中期评估、综合绩效评价、监督,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及时跟踪项目实施等工作。

        第七条 引导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书实施项目,建立健全内部引导资金项目管理与资金管理制度,按要求报送中期评估报告等,配合做好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推动成果转化应用等。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分配方式

        第八条 引导资金支持以下方面:

        (一)重大科技任务。落实中央科技委员会决策部署在我省实施的重大科技任务。

        (二)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主要指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总体方案部署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跨区域科技创新合作,以及省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

        (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主要指根据本地相关规划等建设的各类科技创新基地。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指结合本地实际,针对区域重点产业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

        (五)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主要指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旨在开展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第九条 支持重大科技任务、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资金采取直接补助方式。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资金,结合实际采取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等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金,可采取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

        第十条 引导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中用于中央科技委员会部署在我省实施的重大科技任务资金,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科技部确定的支持项目直接分配下达。其余资金采用项目法方式分配。

        第十二条 支持项目由省科技厅通过编制年度引导资金工作方案、征集项目、省直有关单位和市(地)推荐、组织专家评审等流程确定。省科技厅履行会议审定程序后,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后分配资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建立引导资金项目储备库,各市(地)应当按照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有关引导资金项目储备要求,积极做好项目储备库建设,扎实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提升储备项目质量。

        第四章 项目和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照科技部、财政部的要求,结合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任务、省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定向征集项目。

        第十四条 推荐项目。省直有关单位、市(地)科技局结合全省年度工作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及论证,并向省科技厅报送项目推荐函。省科技厅履行项目形式审查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及会议审定。省科技厅对推荐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并经厅党组会议审定后,确定拟支持项目及经费额度。

        第十六条 对拟支持企业承担的引导资金项目,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根据公示结果,履行资金拨款程序。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1月15日前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当年引导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在中央财政预算下达后30日内,分配细化下达引导资金,省科技厅同步下达项目立项计划通知,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包括当年引导资金总体目标和思路、重点任务、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区域绩效目标等;实施方案随资金分配情况同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并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转移支付等有关规定分配下达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引导资金的支出范围:

        (一)用于重大科技任务方向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用于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方向资金,参照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范围使用。

        (三)用于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方向资金,可用于平台建设以及自主实施科研项目所需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等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台日常运行所需水、电、暖、气等费用以及人员绩效支出。

        (四)用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向资金,可用于成果转化平台建设以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等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台日常运行所需水、电、暖、气等费用以及人员绩效支出。

        (五)用于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方向资金,参照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范围使用。项目经费实行“包干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落实管理责任,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科技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级科技部门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引导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对照预算申报环节设定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开展绩效评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当年引导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主要包括本年度引导资金支出情况、组织实施情况、绩效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科技厅负责按照科技部、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黑龙江省区域发展目标与重点支持方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科技发展规律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管理的必要性条件。

        第二十五条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科技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二十六条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科技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促进技术合同成交额、新增在孵企业、促进科技投融资金额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开展论证,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加强对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业务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财会监督,依法依规强化对资金使用单位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严格财务管理;各资金使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引导资金使用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市(地)财政、科技部门应当加强资金分配项目申报与使用管理监督,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项目,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引导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 各市(地)财政、科技部门以及引导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建立引导资金管理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时应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第三十条 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制度,按规定管理使用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并自觉接受监督及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引导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同时,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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