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级
736916951/2024-002810
2024年12月05日

各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3日

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更好地发挥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作用,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鼓励和引导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更好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省内优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科技服务的一项普惠性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引导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

第三条  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科学数据中心、科技资源库等科研平台,以及财政投入形成的科研设施仪器等条件资源,应积极面向社会开放共享,主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

第四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普惠、鼓励创新、据实列支、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方式

第五条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创新券政策的组织实施,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研究确定创新券政策实施过程中有关重大事项。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科技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会签,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第六条 省科技厅委托黑龙江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共享中心)负责创新券兑付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市(地)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强化保障措施,组织推荐创新券服务机构,组织当地企业利用创新券开展创新活动。

第三章  创新券服务平台和机构

第八条 省科技厅负责建立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库(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库)。通过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库建设,汇集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机构信息,为创新券的组织实施、数据统计和考核评价提供支撑。服务机构库中的科技服务机构和服务内容通过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省科技厅在省科技厅网站发布创新券服务机构入库通知,科技服务机构开展创新券服务须先申请登记入库,成为创新券服务机构。各市(地)科技管理部门应积极组织当地优质科技服务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入库。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应组织所依托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科学数据中心、科技资源库等科研平台注册登记入库。已入库的创新券服务机构可根据自身发展情况提出变更申请,更新服务内容等信息。

第十条 申请登记入库的科技服务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服务机构,或具有独立对外提供服务资质和能力的非独立法人机构〔如二级学院、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科学数据中心、科技资源库、大科学装置等〕。

(二)应当具备科技服务能力,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科技服务一年以上的业务基础,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应当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应的资质。

1.开展研究开发服务的,应是拥有省级以上认定或备案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平台机构。

2.开展软件开发服务的,企业类服务机构应具有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CMMI或SPCA)二级及以上资质。

3.开展检验检测服务的,应具有CMA、CNAS等资质。

4.开展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的,应是已加盟到省级以上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的服务机构。

5.开展科研试剂、实验动物、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科技报告、生物种质等科技条件资源服务的,应是具有相应资质或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机构。

6.开展云计算服务的,应当具备国家工信部等部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IDC/ISP,并且建立了完善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及制度,获国际云安全联盟 CSA的C-STAR 安全认证、ISCCC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者国际信息安全标准体系ISO27001认证等。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提出入库申请及变更申请的服务机构组织开展审核,依据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产品类别、服务产品价格、历史服务业绩等综合评价,形成省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拟入库及变更名单。

第十二条 通过审核的拟入库及变更机构在省科技厅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服务机构纳入服务机构库。

第四章  支持对象、范围与额度

第十三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四条 创新券重点支持企业购买创新所需的科技条件资源,以及科技服务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等服务。创新券支持服务范围为:

(一)研究开发服务。主要包括工业(产品)设计与服务、工艺设计与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新产品与工艺合作研发、新技术委托开发、技术解决方案、中试及工程化开发服务、软件开发服务等。

(二)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主要包括产品检验、指标测试、产品性能测试、标准系统定制、软件测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等。

(三)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主要包括委托分析服务、委托测试服务、委托实验服务、委托验证服务、机时共享服务等。

(四)购买科技资源服务。主要包括购买科研试剂、实验动物、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科技报告、生物种质、云计算服务(不含云服务器租用)等科技条件资源。

第十五条 创新券不支持以下服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服务。

(二)与自身研发和科技创新无关的服务。

(三)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环境评价、商标服务、财务审计、企业上市辅导等商事服务。

(四)专利转让与购买服务。

(五)一般性的市场数据分析和商务法律咨询服务。

(六)工程项目等非研发类项目可行性报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申报咨询服务等。

(七)已获取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创新活动。

第十六条 在同一个申报周期内,每家企业具体补贴金额按不高于使用创新券购买服务实际发生金额的50%比例核定,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其中,购买研究开发类服务(除软件开发服务)最高补贴资金不超过10万元;购买软件开发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和购买科技资源服务最高补贴资金不超过5万元。

第五章  使用与兑付

第十七条 企业用创新券购买相关科技服务或使用科技资源,须签订正式合同。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多家企业仅有一家企业可兑付创新券。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于每年兑付期在省科技厅网站发布创新券兑付通知,全流程网上办理,“不见面、零跑腿”。企业与创新券服务机构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服务活动后,应及时将服务合同、增值税发票、服务结果(如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等相关材料扫描上传至服务平台。

第十九条 省共享中心负责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服务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创新券支持范围,以及服务合同、增值税发票与服务结果的一致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省共享中心依据当年创新券经费总数和兑付企业实际发生费用情况,提出本年度创新券拟兑付企业名单。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按不高于10%的比例组织对拟兑付企业和服务机构开展核查。核查无误后,确定本年度创新券兑付方案和拟兑付企业名单。

第二十二条 拟兑付企业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联合呈报资金请示,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复意见履行资金拨付程序,省共享中心负责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兑付,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兑付结果报送省科技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对本单位提供的材料或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科技厅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是政策实施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确定支持方向、绩效指标及考核评价、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的监督,严格支出管理和财务管理等;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预算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各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督,加强对本单位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省科技厅定期组织开展对创新券工作情况的评价,评价结果用于指导创新券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共享中心审核要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确保审核过程的客观性和规范性,对审核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省科技厅要对省共享中心审核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其审核结果进行复核,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二十六条  切实维护企业商业机密和合法权益,参与创新券兑付及管理的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用户身份信息、科研活动信息,以及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等。对在创新券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发放及兑付等工作中存在违规或泄露信息行为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省科技厅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创新券负面清单制度。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机构,一经核实,按上述条款作出处理,并将其记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数据库。

(一)在创新券兑付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创新券服务机构隐瞒与企业产权隶属关系的。

(三)虚构创新券合同或提高合同金额等方式,套取创新券资金的。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一律取消奖补资格,列入科研失信名单,由省科技厅追回奖补资金并按规定上缴省级国库,三年内不再列入省级科技政策支持范围。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科技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科技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政策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科技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第三十一条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科技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三十二条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科技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吸引撬动企业研发投入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实施情况定期修订。《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黑科规〔2023〕9号)同时废止。符合本办法的申报单位,同时符合我省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同一年度、同一事项已获得省级支持的不予重复支持。

附件:

图表解读:

    文字解读:

      其他解读:

        省级
        736916951/2024-002810
        2024年12月05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4-12-05 09:15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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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3日

        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更好地发挥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作用,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鼓励和引导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更好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省内优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科技服务的一项普惠性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引导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

        第三条  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科学数据中心、科技资源库等科研平台,以及财政投入形成的科研设施仪器等条件资源,应积极面向社会开放共享,主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

        第四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普惠、鼓励创新、据实列支、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方式

        第五条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创新券政策的组织实施,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研究确定创新券政策实施过程中有关重大事项。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科技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会签,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第六条 省科技厅委托黑龙江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共享中心)负责创新券兑付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市(地)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强化保障措施,组织推荐创新券服务机构,组织当地企业利用创新券开展创新活动。

        第三章  创新券服务平台和机构

        第八条 省科技厅负责建立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库(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库)。通过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库建设,汇集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机构信息,为创新券的组织实施、数据统计和考核评价提供支撑。服务机构库中的科技服务机构和服务内容通过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省科技厅在省科技厅网站发布创新券服务机构入库通知,科技服务机构开展创新券服务须先申请登记入库,成为创新券服务机构。各市(地)科技管理部门应积极组织当地优质科技服务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入库。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应组织所依托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科学数据中心、科技资源库等科研平台注册登记入库。已入库的创新券服务机构可根据自身发展情况提出变更申请,更新服务内容等信息。

        第十条 申请登记入库的科技服务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服务机构,或具有独立对外提供服务资质和能力的非独立法人机构〔如二级学院、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科学数据中心、科技资源库、大科学装置等〕。

        (二)应当具备科技服务能力,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科技服务一年以上的业务基础,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应当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应的资质。

        1.开展研究开发服务的,应是拥有省级以上认定或备案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平台机构。

        2.开展软件开发服务的,企业类服务机构应具有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CMMI或SPCA)二级及以上资质。

        3.开展检验检测服务的,应具有CMA、CNAS等资质。

        4.开展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的,应是已加盟到省级以上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的服务机构。

        5.开展科研试剂、实验动物、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科技报告、生物种质等科技条件资源服务的,应是具有相应资质或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机构。

        6.开展云计算服务的,应当具备国家工信部等部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IDC/ISP,并且建立了完善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及制度,获国际云安全联盟 CSA的C-STAR 安全认证、ISCCC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者国际信息安全标准体系ISO27001认证等。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提出入库申请及变更申请的服务机构组织开展审核,依据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产品类别、服务产品价格、历史服务业绩等综合评价,形成省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拟入库及变更名单。

        第十二条 通过审核的拟入库及变更机构在省科技厅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服务机构纳入服务机构库。

        第四章  支持对象、范围与额度

        第十三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四条 创新券重点支持企业购买创新所需的科技条件资源,以及科技服务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等服务。创新券支持服务范围为:

        (一)研究开发服务。主要包括工业(产品)设计与服务、工艺设计与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新产品与工艺合作研发、新技术委托开发、技术解决方案、中试及工程化开发服务、软件开发服务等。

        (二)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主要包括产品检验、指标测试、产品性能测试、标准系统定制、软件测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等。

        (三)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主要包括委托分析服务、委托测试服务、委托实验服务、委托验证服务、机时共享服务等。

        (四)购买科技资源服务。主要包括购买科研试剂、实验动物、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科技报告、生物种质、云计算服务(不含云服务器租用)等科技条件资源。

        第十五条 创新券不支持以下服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服务。

        (二)与自身研发和科技创新无关的服务。

        (三)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环境评价、商标服务、财务审计、企业上市辅导等商事服务。

        (四)专利转让与购买服务。

        (五)一般性的市场数据分析和商务法律咨询服务。

        (六)工程项目等非研发类项目可行性报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申报咨询服务等。

        (七)已获取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创新活动。

        第十六条 在同一个申报周期内,每家企业具体补贴金额按不高于使用创新券购买服务实际发生金额的50%比例核定,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其中,购买研究开发类服务(除软件开发服务)最高补贴资金不超过10万元;购买软件开发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和购买科技资源服务最高补贴资金不超过5万元。

        第五章  使用与兑付

        第十七条 企业用创新券购买相关科技服务或使用科技资源,须签订正式合同。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多家企业仅有一家企业可兑付创新券。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于每年兑付期在省科技厅网站发布创新券兑付通知,全流程网上办理,“不见面、零跑腿”。企业与创新券服务机构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服务活动后,应及时将服务合同、增值税发票、服务结果(如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等相关材料扫描上传至服务平台。

        第十九条 省共享中心负责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服务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创新券支持范围,以及服务合同、增值税发票与服务结果的一致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省共享中心依据当年创新券经费总数和兑付企业实际发生费用情况,提出本年度创新券拟兑付企业名单。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按不高于10%的比例组织对拟兑付企业和服务机构开展核查。核查无误后,确定本年度创新券兑付方案和拟兑付企业名单。

        第二十二条 拟兑付企业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联合呈报资金请示,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复意见履行资金拨付程序,省共享中心负责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兑付,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兑付结果报送省科技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对本单位提供的材料或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科技厅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是政策实施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确定支持方向、绩效指标及考核评价、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的监督,严格支出管理和财务管理等;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预算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各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督,加强对本单位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省科技厅定期组织开展对创新券工作情况的评价,评价结果用于指导创新券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共享中心审核要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确保审核过程的客观性和规范性,对审核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省科技厅要对省共享中心审核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其审核结果进行复核,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二十六条  切实维护企业商业机密和合法权益,参与创新券兑付及管理的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用户身份信息、科研活动信息,以及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等。对在创新券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发放及兑付等工作中存在违规或泄露信息行为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省科技厅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创新券负面清单制度。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机构,一经核实,按上述条款作出处理,并将其记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数据库。

        (一)在创新券兑付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创新券服务机构隐瞒与企业产权隶属关系的。

        (三)虚构创新券合同或提高合同金额等方式,套取创新券资金的。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一律取消奖补资格,列入科研失信名单,由省科技厅追回奖补资金并按规定上缴省级国库,三年内不再列入省级科技政策支持范围。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科技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科技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政策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科技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第三十一条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科技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三十二条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科技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吸引撬动企业研发投入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实施情况定期修订。《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黑科规〔2023〕9号)同时废止。符合本办法的申报单位,同时符合我省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同一年度、同一事项已获得省级支持的不予重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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