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概念验证中心、中试熟化平台资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5年5月21日
黑龙江省概念验证中心、中试熟化平台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熟化平台(以下简称“验证熟化平台”)的绩效考核与资金管理,根据《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经省科技厅备案验证熟化平台的绩效考核与资助工作。
第三条 省科技厅对符合条件的验证熟化平台采取“绩效评价、择优资助”原则,每年在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
第二章 资助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按标准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建验证熟化平台,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总投资额的30%择优最高给予1000万元资助。资助对象为新建验证熟化平台的企业,以及利用自有资金新建验证熟化平台的高校、科研院所。经省科技厅备案的验证熟化平台均视为新建验证熟化平台。总投资额计算起始时间为2023年1月1日,同一验证熟化平台只能资助1次。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同一年度、同一事项,已获得财政支持对象不予重复支持。
第五条 验证熟化平台总投资额包括软件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网络及系统集成费等。
第六条 省科技厅制定验证熟化平台综合绩效评价指标。对概念验证中心着重评价概念验证成果数量、验证通过的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可转化的科技成果的数量和质量,主要包括研发投入、服务成果数量、服务性收入、技术合同成交额等;对中试平台着重评价中试后实现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数量和质量、成果落地转化的经济社会效益,主要包括研发投入、服务性收入、中试熟化成果数量、中试产品产业化后形成的经济效益等。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验证熟化平台建设单位给予资助。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资金申报与审批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组织申报。省科技厅发布申报通知,验证熟化平台依托单位按通知要求组织材料,报送所属市(地)科技主管部门。
(二)初审推荐。市(地)科技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验证熟化平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向省科技厅推荐。
(三)审核公示。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价,评选出拟支持对象。履行厅内会议审议程序后,确定拟支持名单并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联合呈报资金请示,经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并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职责分工
第八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验证熟化平台的备案和绩效评价工作,着重评价科技成果在省内落地转化情况;配合省财政厅做好资金拨付等工作;履行财会监督责任,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
第十条 市(地)科技局负责本区域内验证熟化平台的申报推荐;协助省科技厅开展验证熟化平台的绩效考核工作;指导验证熟化平台的建设与运营,协调解决验证熟化平台运行中的问题。
第十一条 验证熟化平台依托单位是资助资金的使用主体,承担主体责任,负责验证熟化平台的建设和运营,确保验证熟化平台的高效运行;按照省科技厅的要求,提供绩效考核所需的材料和数据,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内部监督,加强对本单位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接受省科技厅和市(地)科技局的监督和指导。高校、科研院所获得的资助资金用于验证熟化平台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不得用于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支出,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平台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撤销资助资格并向社会公开,由省科技厅追回全部财政资金并上缴省级国库,同时,按照国家、省、市科研诚信有关政策予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资助资金。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专家评审要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规范性,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省科技厅要对第三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科技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科技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政策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科技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第十六条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科技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的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十七条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科技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研发投入、成果转化数量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政策、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与《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保持一致,并根据实施情况定期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