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增产扩能”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地)级
736916951/2024-002282
2024年10月16日

各县(市、区)工信、财政主管部门:

根据《黑龙江省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3〕4号),《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署办规〔2023〕12号)、《黑龙江省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增产扩能”政策实施细则》(黑工信食品联规〔2023〕17号)的细化落实要求,现将《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增产扩能”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兴安岭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

2024年8月12日

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增产扩能”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政策的支持促进作用,推动农产品精深加工高质量发展,根据《黑龙江省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3〕4号)、《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署办规〔2023〕12号)、《黑龙江省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增产扩能”政策实施细则》(黑工信食品联规〔2023〕1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三条  支持对象。在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

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第四条 支持条件。申报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2022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并纳入《农产品精深加工产品指导目录》的农产品精深加工领域的增产扩能项目;“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是指符合《黑龙江省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3〕4号)制定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产品指导目录》支持范围,以玉米、大豆、水稻、乳、肉、食用菌、森林食品、中药材、冷水鱼等为原料的精深加工项目。

(二)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不含土建等费用)2000万—5000万元(大豆精深加工项目1000万—2000万元);

(三)完成投资正式投产运营;

(四)项目投资建设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

(五)项目投资建设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地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对经大兴安岭地区工信局认定符合农产品精深加工目录的项目建设企业,按照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建等费用)2000万—5000万元之间投资额(不含土建等费用)给予5%补贴;大豆精深加工项目,按照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建等费用)1000万—2000万元之间投资额(不含土建等费用)给予12%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均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兑现程序

第六条 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增产扩能”政策兑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申报。由地区工信局发布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增产扩能环节的申报通知,对上年度投产运营的项目开展申报工作,明确具体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

(二)属地推荐。各县(市区)工信部门根据增产扩能政策条件对本地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推荐,要对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实施主体严格把关,在政策申报前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公示系统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异常名录和安全生产黑名单、出现涉税、经营异常、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等问题的企业,予以排除。负责指导推荐企业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真实、符合申报形式要求,形成正式推荐文件并附申报项目材料,呈报地区工信局。

(三)项目认定评审。地区工信局委托业务专家组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依据标准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工作。重点评审该项目是否属于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产品是否属于精深加工产品目录,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范围。

(四)财务审核。地区工信局委托业务专家组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通过认定评审的申报项目进行财务审核,并对项目建设单位信用情况进行信用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拟支持企业名单和资金额度意见。

(五)公开公示。拟支持名单在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地区工信局及时核实处理。

(六)审批流程。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地区工信局党组会审议政策兑现过程及结果。审议通过后,由地区工信局函报地区财政局申请兑付资金(后附相关审核明细表),并向县级工信部门下达通知,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兑付资金。

(七)资金拨付。由地区工信局出具审核意见,地区财政局“按照《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规定对企业兑付奖励资金。涉及到地本级全额承担或按比例分担的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局先行将地本级应承担的部分垫付给企业,即将奖励资金一次性全额拨付给企业。地区财政局依据地区工信局对县区兑现资金的审核意见,将地本级应承担的奖励补助资金与各县(市、区)财政局统一结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报单位、地(县市区)级工信部门、财政部门等应分别履行以下相应职责:

(一)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经审计或检查发现有编制虚假材料,骗取政府奖补资金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二)专家评审或参与评审第三方机构等应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地区工信局负责开展政策兑现工作,县(市区)工信部门按照地区工信局要求,负责政策兑现具体工作,对申报资料形式完整、内容真实、申报形式完整性以及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实施主体把关;地、县(区)财政部门做好政策资金拨付工作。

第八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处罚,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地区财政局负责督促指导地区工信局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地区工信局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县(市区)工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获得支持项目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地区工信局、地区财政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企业,同时符合我地区其它扶持政策规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地区与松岭区、新林区、呼中区按照8:2的比例承担奖补资金,与其他县(市、区)按照5:5的比例承担奖补资金。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执行期与《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署办规〔2023〕12号)保持一致。

附件:

图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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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地)级
        736916951/2024-002282
        2024年10月16日

        大兴安岭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增产扩能”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4-10-16 09:59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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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工信、财政主管部门:

        根据《黑龙江省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3〕4号),《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署办规〔2023〕12号)、《黑龙江省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增产扩能”政策实施细则》(黑工信食品联规〔2023〕17号)的细化落实要求,现将《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增产扩能”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兴安岭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

        2024年8月12日

        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增产扩能”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政策的支持促进作用,推动农产品精深加工高质量发展,根据《黑龙江省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3〕4号)、《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署办规〔2023〕12号)、《黑龙江省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增产扩能”政策实施细则》(黑工信食品联规〔2023〕1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三条  支持对象。在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

        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第四条 支持条件。申报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2022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并纳入《农产品精深加工产品指导目录》的农产品精深加工领域的增产扩能项目;“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是指符合《黑龙江省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3〕4号)制定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产品指导目录》支持范围,以玉米、大豆、水稻、乳、肉、食用菌、森林食品、中药材、冷水鱼等为原料的精深加工项目。

        (二)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不含土建等费用)2000万—5000万元(大豆精深加工项目1000万—2000万元);

        (三)完成投资正式投产运营;

        (四)项目投资建设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

        (五)项目投资建设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地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对经大兴安岭地区工信局认定符合农产品精深加工目录的项目建设企业,按照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建等费用)2000万—5000万元之间投资额(不含土建等费用)给予5%补贴;大豆精深加工项目,按照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建等费用)1000万—2000万元之间投资额(不含土建等费用)给予12%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均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兑现程序

        第六条 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增产扩能”政策兑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申报。由地区工信局发布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增产扩能环节的申报通知,对上年度投产运营的项目开展申报工作,明确具体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

        (二)属地推荐。各县(市区)工信部门根据增产扩能政策条件对本地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推荐,要对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实施主体严格把关,在政策申报前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公示系统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异常名录和安全生产黑名单、出现涉税、经营异常、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等问题的企业,予以排除。负责指导推荐企业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真实、符合申报形式要求,形成正式推荐文件并附申报项目材料,呈报地区工信局。

        (三)项目认定评审。地区工信局委托业务专家组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依据标准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工作。重点评审该项目是否属于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产品是否属于精深加工产品目录,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范围。

        (四)财务审核。地区工信局委托业务专家组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通过认定评审的申报项目进行财务审核,并对项目建设单位信用情况进行信用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拟支持企业名单和资金额度意见。

        (五)公开公示。拟支持名单在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地区工信局及时核实处理。

        (六)审批流程。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地区工信局党组会审议政策兑现过程及结果。审议通过后,由地区工信局函报地区财政局申请兑付资金(后附相关审核明细表),并向县级工信部门下达通知,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兑付资金。

        (七)资金拨付。由地区工信局出具审核意见,地区财政局“按照《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规定对企业兑付奖励资金。涉及到地本级全额承担或按比例分担的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局先行将地本级应承担的部分垫付给企业,即将奖励资金一次性全额拨付给企业。地区财政局依据地区工信局对县区兑现资金的审核意见,将地本级应承担的奖励补助资金与各县(市、区)财政局统一结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报单位、地(县市区)级工信部门、财政部门等应分别履行以下相应职责:

        (一)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经审计或检查发现有编制虚假材料,骗取政府奖补资金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二)专家评审或参与评审第三方机构等应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地区工信局负责开展政策兑现工作,县(市区)工信部门按照地区工信局要求,负责政策兑现具体工作,对申报资料形式完整、内容真实、申报形式完整性以及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实施主体把关;地、县(区)财政部门做好政策资金拨付工作。

        第八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处罚,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地区财政局负责督促指导地区工信局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地区工信局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县(市区)工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获得支持项目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地区工信局、地区财政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企业,同时符合我地区其它扶持政策规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地区与松岭区、新林区、呼中区按照8:2的比例承担奖补资金,与其他县(市、区)按照5:5的比例承担奖补资金。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执行期与《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署办规〔2023〕12号)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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