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地)级
736916951/2024-002661
2024年10月31日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国动办、市档案馆:

现将《齐齐哈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齐齐哈尔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齐齐哈尔市自然资源局 齐齐哈尔市档案馆

2024年10月21日

齐齐哈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提高验收效能,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强化审批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建规范〔2019〕9 号)、《齐齐哈尔市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齐政办规〔2019〕10号)和《关于进一步优化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黑建工改办〔2022〕22 号)要求,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的类型、规模、使用功能等情况,分类制定差异化的联合验收流程,以推进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极简模式为目标,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办事为导向,为建设单位提供更加高效的竣工联合验收审批服务,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竣工联合验收遵循“统一申报、一口受理、联合勘验、并行推进、限时办结”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北三区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由市住建局牵头,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第四条 竣工联合验收事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工程项目竣工档案验收。涉及市政公用服务的供水、排水、供热、供电、燃气、通信、广播电视事项应由建设单位在交付使用前完善。

第五条 对实行竣工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差异化、精细化管理和不同风险等级进行分类,主要划分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社会投资中小型建设项目、社会投资住宅类项目(出让类用地)、社会投资工业及物流仓储类项目、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仓储类项目类别。竣工联合验收阶段总时限为 5个工作日(不包括验收整改及复验工作时间)。

第二章 分类明确竣工联合验收事项

第六条 根据工程项目类别,确定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事项。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事项包括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工程项目竣工档案验收。牵头单位为市住建局。

2.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工程,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事项包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3.社会投资中小型建设项目

社会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万平方米,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2万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54米,地上不超过18层,地下不超过1层。单跨跨度不超过30米,基坑维护深度不超过11米。)

4.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

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类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1)含人防工程类项目要求: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建设项目人防验收(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档案验收实行档案验收告知承诺,档案验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档案验收确认意见;

(2)不含人防工程类项目要求: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档案验收实行档案验收告知承诺,档案验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档案验收确认意见;

5.社会投资住宅类项目(出让类用地)

社会投资备案类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筑。

(1)含人防工程类项目要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建设项目人防验收(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2)不含人防工程类项目要求: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6.社会投资工业及物流仓储类项目(不包括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或者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项目;不包括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不含设有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的建设工程。)取消消防验收(备案)、人防验收备案在2000平方米以内(不含)等事项的现场检查环节,改为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核查,其中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中项目须提交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合格意见书,资料核查通过的直接作出验收确认意见。对一般工业建设项目城建档案验收实行告知承诺制,档案验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档案验收确认意见。建设单位作出承诺后在3个月内按要求提交城建档案验收材料。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验收承诺书》开展档案验收和档案移交工作。各级档案监管部门需在联审平台上定期查验督办,建立黑、红名单管理制度,对未完成档案移交的建设单位定期进行催办,对违反承诺的建设单位依法依规予以惩戒。

7.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建筑总高度不大于24米,地下不超过一层且不超过5米;单层跨度不超过12米,单梁式吊车吨位不超过5吨;二层跨度不超过7.5米,楼盖无动荷载;)、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仓储类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 m²;建筑地上不超过两层,地下不超过一层;用于一般的货物储存;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1)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参建各方实施验收,验收合格后需形成《齐齐哈尔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参加验收人员签署竣工验收原始意见表》。(2)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及土地核验确认书。(3)参建单位按《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DBJ50/T-306-2018)要求进行档案资料收集、编制、整理及归档,并向建设单位移交相关工程档案。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档案合格证,确保档案齐全、完整和永久安全管理,做到有档可查。即只保留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程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不进行联合验收现场验收,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处罚。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建设工程满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 号)的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竣工验收通过后,即可按项目分类申报竣工联合验收。

第八条 对办理了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建设项目,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能单独投入使用的,可申请单位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单工程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2.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同期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建设时序同步建设完成;

3.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达到验收条件;

4.涉及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应保持工程完整性,并满足人防验收要求;

5.供水、排水、供热、供电、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足接入条件,并能在投用前接入;

6.拟投用部分与其他部分之间应设立安全、可靠、美观的临时物理隔离,保证投用部分具有安全独立的使用空间。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竣工联合验收实行“一窗受理”,应当在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建设单位的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要资料,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十条 建设单位预约确定具体现场验收日期成功后,由牵头部门会同各验收部门(机构)按预约验收时间组织现场联合验收;竣工联合验收各参与部门(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现场联合验收时,对于验收事项全部符合法定要求的,各参与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验收事项未通过的,应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告知理由和整改要求。验收事项未通过的,建设单位应在符合验收条件后,重新申请,综合窗口按本细则第十一条受理并转办,由未通过事项的竣工联合验收参与部门(机构)组织验收,限时办结。验收通过后,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第十二条 竣工联合验收实行超时默许,各参与部门(机构)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现场联合验收,视为不需要开展现场验收;逾期未出具验收意见的,视为默许该事项验收通过,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超时部门承担。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竣工联合验收各参与部门(机构)可根据建设单位需求,提前开展业务指导服务。

第十四条 对建设单位在立项用地、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阶段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做出的承诺未完成的,不予受理竣工联合验收申请。

第十五条 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各部门(机构)出具的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即视为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在线获取验收结果,企业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申报联合验收前,自行组织参建各方对规划、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进行查验。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通过后,应同步移交建设工程档案。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项目的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可按照竣工档案验收“承诺制”相关要求办理。逾期未履行承诺义务的,两年内该单位的所有建设项目不再适用告知承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图表解读:

    文字解读:

      其他解读:

        市(地)级
        736916951/2024-002661
        2024年10月31日

        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4-10-31 09:44字号:
        分享到: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国动办、市档案馆:

        现将《齐齐哈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齐齐哈尔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齐齐哈尔市自然资源局 齐齐哈尔市档案馆

        2024年10月21日

        齐齐哈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提高验收效能,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强化审批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建规范〔2019〕9 号)、《齐齐哈尔市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齐政办规〔2019〕10号)和《关于进一步优化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黑建工改办〔2022〕22 号)要求,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的类型、规模、使用功能等情况,分类制定差异化的联合验收流程,以推进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极简模式为目标,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办事为导向,为建设单位提供更加高效的竣工联合验收审批服务,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竣工联合验收遵循“统一申报、一口受理、联合勘验、并行推进、限时办结”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北三区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由市住建局牵头,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第四条 竣工联合验收事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工程项目竣工档案验收。涉及市政公用服务的供水、排水、供热、供电、燃气、通信、广播电视事项应由建设单位在交付使用前完善。

        第五条 对实行竣工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差异化、精细化管理和不同风险等级进行分类,主要划分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社会投资中小型建设项目、社会投资住宅类项目(出让类用地)、社会投资工业及物流仓储类项目、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仓储类项目类别。竣工联合验收阶段总时限为 5个工作日(不包括验收整改及复验工作时间)。

        第二章 分类明确竣工联合验收事项

        第六条 根据工程项目类别,确定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事项。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事项包括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工程项目竣工档案验收。牵头单位为市住建局。

        2.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工程,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事项包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3.社会投资中小型建设项目

        社会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万平方米,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2万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54米,地上不超过18层,地下不超过1层。单跨跨度不超过30米,基坑维护深度不超过11米。)

        4.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

        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类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1)含人防工程类项目要求: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建设项目人防验收(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档案验收实行档案验收告知承诺,档案验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档案验收确认意见;

        (2)不含人防工程类项目要求: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档案验收实行档案验收告知承诺,档案验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档案验收确认意见;

        5.社会投资住宅类项目(出让类用地)

        社会投资备案类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筑。

        (1)含人防工程类项目要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建设项目人防验收(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2)不含人防工程类项目要求: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6.社会投资工业及物流仓储类项目(不包括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或者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项目;不包括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不含设有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的建设工程。)取消消防验收(备案)、人防验收备案在2000平方米以内(不含)等事项的现场检查环节,改为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核查,其中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中项目须提交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合格意见书,资料核查通过的直接作出验收确认意见。对一般工业建设项目城建档案验收实行告知承诺制,档案验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档案验收确认意见。建设单位作出承诺后在3个月内按要求提交城建档案验收材料。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验收承诺书》开展档案验收和档案移交工作。各级档案监管部门需在联审平台上定期查验督办,建立黑、红名单管理制度,对未完成档案移交的建设单位定期进行催办,对违反承诺的建设单位依法依规予以惩戒。

        7.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建筑总高度不大于24米,地下不超过一层且不超过5米;单层跨度不超过12米,单梁式吊车吨位不超过5吨;二层跨度不超过7.5米,楼盖无动荷载;)、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仓储类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 m²;建筑地上不超过两层,地下不超过一层;用于一般的货物储存;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1)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参建各方实施验收,验收合格后需形成《齐齐哈尔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参加验收人员签署竣工验收原始意见表》。(2)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及土地核验确认书。(3)参建单位按《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DBJ50/T-306-2018)要求进行档案资料收集、编制、整理及归档,并向建设单位移交相关工程档案。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档案合格证,确保档案齐全、完整和永久安全管理,做到有档可查。即只保留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程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不进行联合验收现场验收,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处罚。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建设工程满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 号)的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竣工验收通过后,即可按项目分类申报竣工联合验收。

        第八条 对办理了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建设项目,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能单独投入使用的,可申请单位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单工程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2.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同期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建设时序同步建设完成;

        3.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达到验收条件;

        4.涉及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应保持工程完整性,并满足人防验收要求;

        5.供水、排水、供热、供电、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足接入条件,并能在投用前接入;

        6.拟投用部分与其他部分之间应设立安全、可靠、美观的临时物理隔离,保证投用部分具有安全独立的使用空间。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竣工联合验收实行“一窗受理”,应当在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建设单位的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要资料,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十条 建设单位预约确定具体现场验收日期成功后,由牵头部门会同各验收部门(机构)按预约验收时间组织现场联合验收;竣工联合验收各参与部门(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现场联合验收时,对于验收事项全部符合法定要求的,各参与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验收事项未通过的,应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告知理由和整改要求。验收事项未通过的,建设单位应在符合验收条件后,重新申请,综合窗口按本细则第十一条受理并转办,由未通过事项的竣工联合验收参与部门(机构)组织验收,限时办结。验收通过后,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第十二条 竣工联合验收实行超时默许,各参与部门(机构)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现场联合验收,视为不需要开展现场验收;逾期未出具验收意见的,视为默许该事项验收通过,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超时部门承担。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竣工联合验收各参与部门(机构)可根据建设单位需求,提前开展业务指导服务。

        第十四条 对建设单位在立项用地、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阶段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做出的承诺未完成的,不予受理竣工联合验收申请。

        第十五条 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各部门(机构)出具的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即视为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在线获取验收结果,企业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申报联合验收前,自行组织参建各方对规划、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进行查验。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通过后,应同步移交建设工程档案。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项目的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可按照竣工档案验收“承诺制”相关要求办理。逾期未履行承诺义务的,两年内该单位的所有建设项目不再适用告知承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图表解读:

          文字解读:

            其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