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地)级
736916951/2024-002662
2024年10月30日

各县(市)、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现将《牡丹江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指导,结合实际做好工作落实。

牡丹江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10月29日

牡丹江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文化和旅游信用体系建设,构建文化和旅游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文化和旅游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牡丹江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归集、信用承诺、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应用、信用修复等活动。

文化市场主体包括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等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旅游市场主体包括从事旅行社经营服务、A级旅游景区经营服务、旅游住宿经营服务、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承诺,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和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由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协同全市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公正、客观、科学”原则,运用公共信用数据、行业信用数据和市场主体自主报送的数据,按照公开的指标、算法和程序,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进行量化,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管理手段。

第四条  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用管理,依托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平台,制定发布市级行业信用评价方法、标准和指标体系,指导各县(市)、区制定发布市级行业信用评价方法、标准和指标体系,依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归集、上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依申请对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负责辖区内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以及公共信用产品和行业信用产品的落地应用。

第五条  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托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平台,定期发布或更新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主体相关信用信息。

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与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行业信用信息,通过“信用龙江”网向社会公开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

第六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等各类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信用管理。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成立行业信用分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诚信宣传教育。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会员采取公开谴责、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行业自律措施。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与归集

第七条  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

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补充完善信用信息记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有关工作。

第八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等用以识别、记载市场主体基本情况的信息;

(二)司法裁判仲裁执行信息;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

(四)与其他部门实施联合奖惩的信息;

(五)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

(六)其他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管理、谁采集”的要求,依法依职责采集相关信用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采集。

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平台归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承诺

第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可采用信用承诺的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诚信自律,减少证明材料,简化审批程序;条件成熟的,可以信用承诺代替证明或审批。

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实施信用承诺制的,应当制定工作细则及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作出信用承诺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信用承诺情况实施监管。

对作出虚假承诺或不履行承诺的行政相对人,视情节实施失信惩戒;及时改正并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

第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记录行政相对人信用承诺及履约践诺信息,并及时推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平台。

第四章 信用评价

第十五条  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用评价。

信用评价结果总分为1000分,评价结果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5类。

第十六条  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针对评价结果等级的具体划分标准分类编制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评价指引,明确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和权重设置。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对于行业信用评价为A级的市场主体,抽查比例设置减少至原抽查比例的30%以下,原则上无事不扰;对于行业信用评价为B级的市场主体,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50%以下;对于行业信用评价为C级的市场主体,抽查比例保持不变;对于行业信用评价为D级的市场主体,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1.5倍以上;对于行业信用评价为E级市场主体,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3倍以上,并纳入挂牌重点监管范围。

第十八条  对于A级和B级市场主体,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依法依规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在其办理文化和旅游行业的行政许可事项时提供便捷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予以积极支持;

(二)优先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

(三)优先在信用便民惠企应用中予以推荐;

(四)优先利用“信用龙江”网、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服务网等开展宣传;

(五)在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表彰奖励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六)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九条  对于D级和E级市场主体,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重点审查文化和旅游行业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二)利用“信用龙江”网、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服务网进行信用预警公示;

(三)限制参加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四)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二十条  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市级信用主管部门及开展联合奖惩的相关市级部门,推动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广泛应用,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强信用管理、提升诚信意识。

第六章 权益保护

第二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拥有对信用评价结果的异议权利。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场主体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结果告知市场主体。若复核中发现情况比较复杂,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各县(市)、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市场主体复核结果的同时,将相关结果报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平台。

第二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拥有对文化和旅游领域失信行为的修复权利,但应积极进行合规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接受信用修复培训、作出信用承诺等。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如存在省内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但符合《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和《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修复条件的,可向出具行政处罚的市内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有关市场主体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说明事实和理由,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培训记录、纠正失信行为等有关材料。

(二)受理。认定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核查。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取线上、书面、实地等方式检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约谈或者指导。

(四)决定。认定部门应当自核查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信用修复或者不予信用修复的决定,不予信用修复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修复。认定部门应当自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失信主体的相关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不满6个月的、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不满3个月的;

(二)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被限制或者禁止行业准入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四)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欺诈行为的;

(五)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又因同一原因受到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

第二十四条  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指南》,明确文化和旅游领域失信行为的修复范围、修复方式、修复条件和修复流程。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牡丹江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图表解读:

    文字解读:

      其他解读:

        市(地)级
        736916951/2024-002662
        2024年10月30日

        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4-10-30 09:49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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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现将《牡丹江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指导,结合实际做好工作落实。

        牡丹江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10月29日

        牡丹江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文化和旅游信用体系建设,构建文化和旅游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文化和旅游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牡丹江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归集、信用承诺、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应用、信用修复等活动。

        文化市场主体包括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等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旅游市场主体包括从事旅行社经营服务、A级旅游景区经营服务、旅游住宿经营服务、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承诺,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和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由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协同全市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公正、客观、科学”原则,运用公共信用数据、行业信用数据和市场主体自主报送的数据,按照公开的指标、算法和程序,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进行量化,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管理手段。

        第四条  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用管理,依托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平台,制定发布市级行业信用评价方法、标准和指标体系,指导各县(市)、区制定发布市级行业信用评价方法、标准和指标体系,依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归集、上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依申请对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负责辖区内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以及公共信用产品和行业信用产品的落地应用。

        第五条  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托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平台,定期发布或更新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主体相关信用信息。

        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与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行业信用信息,通过“信用龙江”网向社会公开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

        第六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等各类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信用管理。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成立行业信用分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诚信宣传教育。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会员采取公开谴责、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行业自律措施。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与归集

        第七条  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

        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补充完善信用信息记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有关工作。

        第八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等用以识别、记载市场主体基本情况的信息;

        (二)司法裁判仲裁执行信息;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

        (四)与其他部门实施联合奖惩的信息;

        (五)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

        (六)其他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管理、谁采集”的要求,依法依职责采集相关信用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采集。

        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平台归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承诺

        第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可采用信用承诺的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诚信自律,减少证明材料,简化审批程序;条件成熟的,可以信用承诺代替证明或审批。

        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实施信用承诺制的,应当制定工作细则及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作出信用承诺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信用承诺情况实施监管。

        对作出虚假承诺或不履行承诺的行政相对人,视情节实施失信惩戒;及时改正并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

        第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记录行政相对人信用承诺及履约践诺信息,并及时推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平台。

        第四章 信用评价

        第十五条  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用评价。

        信用评价结果总分为1000分,评价结果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5类。

        第十六条  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针对评价结果等级的具体划分标准分类编制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评价指引,明确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和权重设置。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对于行业信用评价为A级的市场主体,抽查比例设置减少至原抽查比例的30%以下,原则上无事不扰;对于行业信用评价为B级的市场主体,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50%以下;对于行业信用评价为C级的市场主体,抽查比例保持不变;对于行业信用评价为D级的市场主体,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1.5倍以上;对于行业信用评价为E级市场主体,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3倍以上,并纳入挂牌重点监管范围。

        第十八条  对于A级和B级市场主体,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依法依规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在其办理文化和旅游行业的行政许可事项时提供便捷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予以积极支持;

        (二)优先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

        (三)优先在信用便民惠企应用中予以推荐;

        (四)优先利用“信用龙江”网、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服务网等开展宣传;

        (五)在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表彰奖励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六)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九条  对于D级和E级市场主体,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重点审查文化和旅游行业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二)利用“信用龙江”网、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服务网进行信用预警公示;

        (三)限制参加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四)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二十条  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市级信用主管部门及开展联合奖惩的相关市级部门,推动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广泛应用,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强信用管理、提升诚信意识。

        第六章 权益保护

        第二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拥有对信用评价结果的异议权利。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场主体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结果告知市场主体。若复核中发现情况比较复杂,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各县(市)、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市场主体复核结果的同时,将相关结果报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平台。

        第二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拥有对文化和旅游领域失信行为的修复权利,但应积极进行合规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接受信用修复培训、作出信用承诺等。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如存在省内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但符合《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和《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修复条件的,可向出具行政处罚的市内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有关市场主体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说明事实和理由,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培训记录、纠正失信行为等有关材料。

        (二)受理。认定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核查。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取线上、书面、实地等方式检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约谈或者指导。

        (四)决定。认定部门应当自核查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信用修复或者不予信用修复的决定,不予信用修复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修复。认定部门应当自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失信主体的相关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不满6个月的、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不满3个月的;

        (二)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被限制或者禁止行业准入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四)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欺诈行为的;

        (五)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又因同一原因受到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

        第二十四条  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指南》,明确文化和旅游领域失信行为的修复范围、修复方式、修复条件和修复流程。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牡丹江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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