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8日
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统一裁量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绥化市市场监管部门对本规则所列市场监督管理领域14种常见违法行为(详见附件1、2)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适用本规则确定罚款数额。
以下情形案件不适用本规则:
(一)依法不予处罚案件和可以不予处罚案件;
(二)依简易程序作出处罚的案件;
(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特种设备事故、药品突发事件、重大产品质量事件、重大服务质量事件的案件;
(四)涉及特殊食品、特殊药品质量安全类案件;
(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农资类案件;
(六)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的案件;
(七)涉及国家安全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
第三条 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常见违法行为的范围及裁量因素量化标准,制定《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量化表》(以下简称《量化表》),并对外公布实施。
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市市场监管执法实际,适时调整和增加《量化表》中适用本规则常见违法行为的范围和裁量因素量化标准。
第四条 本规则采用裁量因素积分制计算法,仅针对常见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进行裁量,其他处罚种类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裁量因素重点围绕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应当、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从重处罚情形,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和案件的酌定裁量因素等方面进行具体细化,设定一、二、三级指标,综合评价当事人的违法情形。通过对第三级指标赋予相应分值,分项进行积分量化,科学、精准、合理确定罚款额度。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类常见违法行为参考国家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裁量规则及基准要求设定相应指标。
第五条 当事人主观方面的裁量因素主要包括:
(一)主观行为表现;
(二)案件调查配合程度;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
(四)《量化表》载明的其他主观方面裁量因素。
案件调查配合程度分为积极配合调查、较为配合调查、消极配合调查和拒不配合调查。
积极配合调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情形:
(一)自愿接受执法机关的询问;
(二)如实回答问题;
(三)按执法部门要求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信息、线索及证据材料。
较为配合调查应当同时符合上述第(一)(二)种情形。
消极配合调查应当符合上述第(一)种情形。
拒不配合调查应当同时不符合上述三种情形。
改正违法行为态度分为主动整改、积极整改、限时整改、拒不整改。
主动整改: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
积极整改: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
限时整改: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按时限改正。
拒不整改: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满后仍不改正。
第六条 违法行为客观方面的裁量因素主要包括:
(一)涉案产品(服务)的类别、数量、金额、是否合格或者符合标准;
(二)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
(三)一定时期内违法行为次数、持续时间;
(四)改正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五)经营主体自然状况;
(六)《量化表》载明的其他客观方面裁量因素。
第七条 酌定裁量因素是除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外的其他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保障就业和社会稳定等情形,加减分数不超过1分。
第八条 办案机构应当按照《量化表》中设定的裁量因素进行认定,并赋予相应分数,裁量因素的认定应当有询问笔录、当事人自述材料、证人证言、相关证据材料予以佐证。对无法赋分的,要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予以单独说明。
《量化表》应当作为执法案卷副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
第九条 裁量总分为《量化表》设定的各违法行为基础分值与裁量因素得分之和,实行±10分制,裁量总分大于10分的,以10分计;小于−10分的,以−10分计。
第十条 基础分值是根据行业特点、违法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等因素,对不同类别的违法行为分别设定3−5分的基础分值。
第十一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应当、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从重处罚情形确定的裁量指标,设定统一分值。
以下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设定为三级指标,分值为−5分: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以下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设定为三级指标,分值为−3分: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2)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3)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4)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以下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情形设定为三级指标,分值为5分:
(1)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有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的;
(2)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以下可以依法从重情处罚形设定为三级指标,分值为3分:
(1)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3)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4)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5)隐藏、转移、损毁、使用、处置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
(6)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表现”“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提供证据材料程度”“违法行为情节和社会危害性”3种情形需要根据具体违法行为在当事人的主观方面、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和案件的酌定裁量因素中进行细化,设定为三级指标,并设定差异化分值,单项指标±分值不得超过基础分值数。
第十三条 本规则设定行政处罚裁量阶次为四档,裁量总分对应的裁量阶次分别是:
(一)7分以上(含本数)的,为从重处罚阶次;
(二)3分以上、7分以下(均不含本数)的,为一般处罚阶次;
(三)0分以上、3分以下(均含本数)的,为从轻处罚阶次;
(四)0分以下(不含本数)的,为减轻处罚阶次。
裁量总分为10分的,上限罚款;裁量总分为−10分的,不予罚款。
罚款数额或者罚款倍数未规定下限的,只有从轻、一般、从重三种处罚阶次,不设减轻处罚阶次,裁量总分为“0”分及以下的,不予罚款。
罚款数额计算公式为:
(一)从轻、一般、从重处罚情形:最低罚款额 (最高罚款数额-最低罚款额)×(裁量总分÷10)。
(二)减轻处罚情形:最低罚款额-最低罚款额×(−裁量总分÷10)。
以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广告费用等金额)的一定倍数作为罚款数额计算基准的,最高、最低罚款数额为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广告费用等金额)×最高、最低罚款倍数。
第十四条 适用本规则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本规则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并报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和集体讨论记录应作为执法案卷所属部分归档保存。
本规则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在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试行,试行期2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