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族宗教事务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及相关部门:
根据《黑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2023〕34号)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黑河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黑河市财政局 黑河市农业农村局
黑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黑河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2月7日
黑河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黑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2023〕34号)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和省、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县(市、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三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开展。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县(市、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衔接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同时,省级衔接资金还可用于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的小额信贷贴息、风险补偿金、产业发展和公益岗位补助。
2.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下同)稳定就业,可对跨省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脱贫劳动力,每人每年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800元(实际往返一次交通费不足800元的,据实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中央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比重,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重点支持以“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为抓手,围绕玉米、大豆、水稻、果蔬、食用菌、杂粮杂豆、汉麻、中药材和渔业等优势特色产业,建设全产业链项目。提升农产品加工业,加快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推动农业品牌建设,完善联农带农机制,发展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乡村新产业新业态。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兴边富民行动、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五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六条 各县(市、区)可按照不超过1%的中央衔接资金和不超过3%的省级衔接资金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解决。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七条 衔接资金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按照各项任务的因素和权重进行分配。
第八条 衔接资金应当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各相关单位在项目库建设时,应统筹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实际情况,推进均衡发展。对乡村振兴重点村予以适当倾斜支持。
第九条 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各县(市、区),强化管理责任。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市、区)中央衔接资金和60%的到县(市、区)省级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在确保完成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非贫困村数量、发展程度等实际因素,适当调整省级衔接资金可统筹的比例,确需调整,须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调整;没有脱贫村的县(市、区)不适用上述比例。
第十条 各县(市、区)应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应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应按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衔接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中央和省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应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按照“谁的资金谁负责、谁的项目谁推进”的原则,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加大项目组织推进力度,为资金及时拨付创造条件。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加快衔接资金执行进度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及时掌握并定期向财政部门通报情况,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施工。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监控支出进度,督促行业主管部门落实支出责任。
第十五条 衔接资金应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安排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履行绩效主体责任,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强化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