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备案事项清单指导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行政备案事项清单指导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事项清单管理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按照自上而下、逐级向下覆盖的方式编制省、市、县三级行政备案事项清单,每一级清单包含本级和以下各级行政备案事项,确保实现同一行政备案事项在全省不同地区和层级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许可之实。各地各部门行政备案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后,要统一纳入“黑龙江省权责清单标准化智能管理平台”管理。《指导目录》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确保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
二、各地各部门对照《指导目录》规范实施行政备案,对行政备案事项不得规定经行政机关审查同意,企业和群众方可从事相关特定活动。按照标准化、规范化、数字化、便利化要求,优化完善行政备案事项办事指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规范行政备案事项的依据、标准、材料、流程等。备案实施机关补充具体的办理时间、办理地点、咨询电话等服务信息。办事指南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实施机关严格按照办事指南实施行政备案,不得擅自增设备案条件。
三、各地各部门要强化行政备案事项全过程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对列入《指导目录》的事项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坚决杜绝“以备案代监管”、“不备案不监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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