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林口建堂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为推进林口建堂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做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
(一)电站上水库位于西北楞河支流小荒沟内,淹没区范围为正常蓄水位666米以下的水库淹没区;电站下水库位于乌斯浑河支流红旗沟河内,淹没区范围为正常蓄水位309米以下的水库淹没区及回水影响区。
(二)枢纽工程建设区及专业项目复建区涉及林口县建堂镇、刁翎镇,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局有限公司朝阳林场、东升林场有关区域。
具体范围以工程设计确定的占地红线和土地勘界成果为准。
二、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禁止新栽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禁止违法改变土地用途。
三、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
四、项目法人应会同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认真组织实施实物调查工作。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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