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供暖 |
ID | 20195647 |
领域 | 城建 | 类型 | 建言 |
留言时间 | 2024-03-09 | 留言人 | 15********3 |
留言内容 | 省长您好!我是绥化市北林区的居民,鉴于历年冬季供暖期(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北林区大部分居民楼由于年头长,在由于供暖期间供热单位为节省热源,降低输出温度,导致大部分居民室内温度均不达标(规定20度),建议调整供热标准(22度),彻底的解决这一民生问题。 |
回复时间 | 2024-03-15 | 回复单位 | 绥化市人民政府 |
回复编号 | 6930887 | ||
回复内容 | 网民朋友,您好!您给省长的留言,我们进行了认真办理,现回复如下:您建议将20度供热标准调整至22度,《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20℃,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此条例是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严格通过立法程序通过制定实施的,您可以在下次将要修改条例时,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积极踊跃提出您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