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独生子女费 |
ID | 20891868 |
领域 | 医疗 | 类型 | 咨询 |
留言时间 | 2024-06-11 | 留言人 | 网友26****2 |
留言内容 | 你好,今年灵活就业退休,原在鸡西**公司上班,2000年改制后下岗,独生子女费不知上那领取。 |
回复时间 | 2024-06-19 | 回复单位 | 鸡西市人民政府 |
回复编号 | 7147771 | ||
回复内容 | 网民朋友您好! 经核实,您于1992年6月17日领取独生子女证,期间在鸡西钢铁公司工作,2000年该公司改制为北钢公司,2013年北钢公司解体,与您签订解除聘用合同。按照《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和第三十八条关于“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规定,您的独生子女费应由原北钢公司留守处负责发放,工作人员已向您详细解释政策并告知留守处地址,您对本次解答表示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