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搜索
省级部门

热门搜索排行

首页 > 政民互动 > 我向省长说句话 > 留言公开

留言公示

标题

咨询工伤实施条例办法

ID 22542560
领域 就业 类型 咨询
留言时间 2025-02-27 留言人 用户74****9
留言内容 受到工伤之后经由医院救治后续医疗费用工伤保险不报销的部分,请问是用人单位支付不报销部分还是个人承担不报销部分

受理回复

回复时间 2025-03-05 回复单位 黑龙江省人社厅
回复编号 7799158
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您好! 您给惠玲省长的留言,省人社厅进行了认真办理,现答复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费用和辅助器具费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按规定应当自费或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或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向本人收取,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此,您提出的受到工伤之后经由医院救治后续医疗费用工伤保险不报销部分,应由您个人承担。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理解!
hi!我是智小龙